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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存在知识产权情况

发布时间: 2020-12-25 13:11:05

『壹』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及历史

近年来,随着中国加入WTO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体育正在成为全社会的一个投资和消费热点,尤其是体育用品行业。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提出的主题思想是:“给中国人一个机会”。而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申办则成为中国国内企业向世界品牌冲刺的一个强有力的跳板。与此同时,国外的体育用品制造商也纷纷将目光投向了人口众多、市场潜力巨大的中国市场,在这一形势下,中国本国的体育用品制造商们如何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运筹帷幄以出奇制胜,根植于国土,立足于世界,就成为了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体育品牌的概念及其分类
1.体育品牌的概念
美国市场营销协会对品牌的定义是:品牌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借以辨认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同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开来。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品牌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而是承载着一定的精神内涵,并通过其载体(即某项产品或服务)体现出来,不同的品牌其内涵也各不相同,体育品牌由于承载着体育运动的精神和特点而自有其独特的价值。
根据品牌的定义,按照笔者的理解,体育品牌是体育营销意义上的以差别化为代表的体育商品个性和独特卖点的标志,是活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一种消费情结,是一个名称、术语、符号、标记,或是这些因素的组合。体育品牌是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创建的, 企业生产了产品, 通过一定的渠道, 将信息传递给消费者, 消费者在需求得到满足之后, 对产品产生认同感, 进而同品牌建立良好的关系, 形成消费“忠诚”。 同时, 品牌在接受了消费者的检验后, 在以后长期的经营中不断改进自己, 形成独特的“品牌文化”, 最终形成“品牌”。
2.体育品牌的分类
从目前国内外体育营销的实践来看,体育品牌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体育核心产业品牌。体育核心产业包括竞技表演业、健身娱乐业等,该产业形成的体育品牌包括体育赛事品牌、体育运动员品牌等。二是体育赛事品牌。体育赛事是体育运动的核心,最能够展现体育运动的活力和魅力,也最能够体现体育运动的精神和理念。三是体育运动员品牌。体育运动员是体育活动的参与者,是体育运动的核心,在体育活动中发挥主体性作用,正是他们将体育运动的魅力呈现给观众,让人们感受到他们在运动场上拼搏的精神和坚强的意志,他们是力和美的化身,是体育理念的传达者。四是体育支持产业品牌。体育支持产业包括体育用品、器材、服装、场馆等产业领域,该产业所形成的体育品牌包括体育用品品牌、体育设施品牌等;五是体育用品品牌。体育用品品牌,是指体育企业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创造出来的,得到社会公认的,与同类体育用品相比较,具有高知名度、高美誉度、高寿命、高效益、高价商标并名列前茅的产品。
二、我国体育品牌发展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1.我国体育品牌发展的现状分析
体育用品行业是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我国最先发展,历史最为久远,最为成熟的一个区域,也是体育产业中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行业。近几年来我国的体育用品行业得到迅猛发展,全国居民用于体育用品的支出已经位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之外重要消费支出的第六位,全国体育用品行业总产值更是以每年493亿元的规模增长,目前我国体育用品的年销售额为300年~400亿元。中国体育用品生产从地域分布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集中在京津、沪闽、粤三地,尤其是福建和广东地区,体育用品生产厂家更为密集。目前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已超过400万家,中国的体育市场出现了空前的繁荣景象,国内自主体育品牌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2.我国体育品牌发展存在的问题
(1)我国的体育用品科技含量相对较低。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大多生产技术落后,研发处于兼容并蓄的模仿阶段,更缺乏专业运动领域的作为。在我国生产企业中,“重生产”、“轻研发”的现象还十分普遍,绝大多数企业没有自己的研发队伍,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缺乏把传统产品不断升级换代的前瞻意识,缺乏对国内外市场信息的掌握和未来走向的准确判断。企业对产品研发的重视程度不够,资金投入不足,直接导致生产出来的体育用品档次、科技含量、产品附加值低,抗风险能力较差,不具备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因此,不利于我国体育品牌的长足发展。
(2)我国体育产品缺乏品牌文化。品牌文化就是指通过建立一种清晰的品牌定位,在品牌定位的基础上,利用各种内外部传播途径形成受众对品牌在精神上的高度认同,从而形成一种文化氛围,通过这种文化氛围形成很强的客户忠诚度。这种忠诚度是将物质与精神高度合一的境界,人物合一是对品牌文化的总结。它代表了某一种人群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和个性。品牌文化其实是一种价值观、一种生活方式和习惯,它的魅力就在于它不仅仅提供给消费者产品或服务,而且帮助消费者去实现他们的梦想。我国体育品牌将文化作为品牌战略切入点的企业较少,很少从高端理解品牌或者从文化的宏观视角塑造品牌,所以说我国的体育品牌缺乏文化根基作支撑。
(3)市场发育较低,行业竞争不规范。近年来,市场的活跃对体育品牌的流通起到了积极作用,短时间内过多过滥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展销活动造成了无序的竞争,也给大量质量低下的伪劣产品提供了生存的条件。
我国对体育品牌业的标准化工作由于种种原因一直处于滞后状态。因此,必须通过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加强技术等级标准审查、企业计量标准审查、企业质量管理审查等,限制那些检测设备不完善、无标生产、缺乏有效的质量保证的产品投产和销售。
三、我国体育品牌发展的战略途径
体育品牌战略就是以市场为导向,树立“名牌意识”,从产品的质量、科技、创新、营销服务以及管理等多方面、全方位出发,由企业内部与外部多方面共同努力、配合,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产名优品牌体育用品。
1.注重品牌质量及产品创新
品牌质量包括品牌本身所代表的产品质量和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感受的质量。品牌质量以产品质量为基础,并扩展到消费者心中感受的质量。现在国内的品牌已经注意到这方面的发展,但是做的还远远不够。
科技又是创新的基础,每一个品牌产品都应具有其他产品所不具有的科技含量和技术诀窍。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因为受到设备、资金、技术和管理的限制,更多强调的是低价位,而忽视了对产品技术的研发,尤其是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体育用品,如赛车、户外用品等设备器材的开发和研制,产品的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了品牌在消费者心中感受到的质量。只有不断使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创造出企业自己的专利技术,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名牌才能永久名牌。
2.加强体育品牌文化
品牌知名度高并非代表品牌价值高,品牌的文化内涵才是品牌价值的核心资源,名牌的背后是文化,产品是暂时的,文化是永恒的,只有文化的,才是经典的。所以体育用品企业应重视品牌的文化含量,努力把文化、知识、智慧注入到品牌创建的所有过程中,丰富品牌的文化内涵,使品牌更具竞争力。我国的体育用品企业中还普遍处于起步阶段,为此,借鉴国外知名体育用品品牌成熟的品牌文化理念和运作经验,努力提高企业的文化创造力,用文化来创造品牌,用文化来创造品牌增值的价值,使品牌文化成为我国体育用品品牌成长的加速器,早日打造出我国的世界体育用品强势品牌。
3.清晰市场定位及创造品牌个性
在目前众多运动品牌云集的情况下,就要细分市场,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运动项目、锁定高中低档不同的消费阶层、不同的区域市场等手段找准品牌定位。我国加入WTO,标志着我国体育用品品牌发展的国际环境发生了大的变化。因此,必须立足全球,放眼世界,在国际市场的大环境中运筹体育用品品牌的发展战略。我国体育用品品牌首先就是要正确分析市场生存环境,明确品牌定位。我国的体育用品品牌普遍存在着品牌定位模糊不清的缺陷,如作为我国体育用品品牌龙头老大的“李宁”,在品牌创建的12年间,除了上世纪90年代的急速膨胀期,“李宁”一直不能突破成长的上限,营业额停滞不前,已有的消费者并没有重复购买产品,也没有新的消费者加入。造成这个结果主要就是品牌定位不清晰的原因所致。要想在全球市场与世界知名体育用品品牌竞争,我国体育用品品牌必须在创建品牌之初就形成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位策略,在品牌创建过程中要清楚地将定位思想、理念和原则传达给市场,提供足够的营销资源并保证定位准确。
体育品牌的成功营销不但能带动体育产业大发展,更能带动国内生产总值的大力发展,体育品牌是一个新的营销点,在我国具有巨大的可挖掘的潜力。怎样正确认识中国体育品牌的发展走向,以及如何制定适合中国体育品牌的发展战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贰』 我用的东西已经存在(已有专利或者别人还没申请专利),可是我不知道,这算不算我侵权

专利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专用新型专属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专利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件主要有: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先用权人的利用。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这就是先用权原则。如果您具备这条,那么是不构成侵权的。
参考资料:先风知识产权集团

『叁』 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作为创新之都,深圳将立法建立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企业或者个人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处罚的额度或将大幅提高,而且三年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但与这种创新实力不匹配的是,目前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严重挫伤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并阻碍了企业的海外市场拓展能力,给深圳的经济发展和创新动力都带来负面影响。此次启动《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立法,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层面作出一些突破性尝试,解决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亮点一:建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纠纷解决中的首要目标是快速停止侵权,快速恢复其商业优势,保障其经济利益,因此在处理纠纷时需要有一种快速、有效、执行力强的解决方式。而目前知识产权诉讼或行政处理因诸多因素存在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

《条例(草案)》总结提炼实践中具体做法,建立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诉调对接等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具体来说:一是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前后可以进行调解,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或者应投诉人请求撤销案件;二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以分别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前和受理前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司法确认或者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仲裁机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或者调解书。

亮点二:网站知晓用户侵权要及时删除内容

互联网技术创新日新月异,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新型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很多网络侵权案件数额巨大、情节隐蔽、认定困难、后果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条例(草案)》对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涉及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细化和完善,明确了认定网络侵权和网络教唆、帮助侵权的具体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网络注意义务的,就权利人损失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亮点三: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

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草案)》开展知识产权信用惩戒,让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具体来说,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资金扶持等方面,对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作出限制。比如,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不得申请政府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

《条例(草案)》还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监管体系,公布特殊监管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政府部门在提供行政管理服务时,应当查询了解相关对象的知识产权公共信用状况,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亮点四:赔偿金额大幅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就必须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数额上,体现出知识产权“值钱”。针对赔偿金额低这一知识产权企业维权的主要痛点,《条例(草案)》突破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大幅提升民事赔偿数额,按侵权情节,专利权在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商标权在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著作权在一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予以确定,特殊情况下赔偿金额还可超过五百万。

《条例(草案)》还设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对明知属于他人知识产权、五年内侵犯他人同一知识产权三次以上的、其他侵权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规定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当支付三倍于赔偿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

除了大幅提高民事赔偿的上限之外,条例也规定了罚款的下限——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业界评论,此举对于打击侵权的小商家有重要意义,此前,这些侵权商家并不害怕被维权,因为很多法院对轻微的侵权案件只是罚几千元而已。这个条例一旦实施,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肆』 我国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现状以及对策

1.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状况还存在着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以及与面临的国际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①知识产权意识薄弱。2008年,全国42.6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申请了发明专利的约占企业总量的2.l%,获得发明专利权的约占企业总量的0.6%。目前我国自有品牌商品出口量占总出口量的比重不足10%,国内出口企业(外资企业除外)中拥有国内注册商标的不到20%。②我国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律体系存在局部缺失,有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完善和修改。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管理部门之间缺少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协调性差,管理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④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中高收人国家水平。但知识产权执法水平不高,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⑤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的能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层次较低。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措施:
(1).着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2).着力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氛围。(3).切实加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的对策研究。(4).加强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5).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6).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和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 (7).大力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

『伍』 如何看待在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

在中国市场,知识产权领域有两种情况存在,一是侵权假冒还是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专权的行为比较多。二是知识产属权的拥有人,通过滥用知识产权来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也比较多,特别是互联网领域。经常上网可能会有感受,每次点开一个页面或者使用一个软件,里面会有很多的条款,几十条甚至上百条,里面很多条款有一些限制性的说法。比如不能使用别的什么或是相同功能的不同软件之间系统不能兼容的问题。
现在有一些企业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情况。对一些特别大的企业来讲,应该有社会责任和担当,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要注意到知识产权也要有利于便捷的传播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国目前侵权盗版的问题还比较多,还有一些不法的盗版分子从事未经许可的商业性活动。

『陆』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目前的情况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取得长足进步,但仍存在侵权赔偿标准低等问题。必内须清醒地认容识到,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社会各界的期待相比,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具体而言,包括:

严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新领域新业态发展不断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提出新的挑战。

大保护的工作体系尚不健全,现有组织协调平台和机制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协同不够。

快保护的工作链条尚未打通,行政确权、纠纷受理、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环节之间缺乏高效快速衔接机制。

相关部门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协同作用还有待加强。

另外,社会公众、权利人均对侵权现象严重程度、侵权救济的及时性有效性、侵权赔偿的足额性等指标还有很多不满意的评价。

实际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各界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依然强烈。

『柒』 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哪些问题

你这问题有些宏观啊,并且具体所指那个区域尚未明确,故无法给予针对性解答;现仅就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内容做以阐述,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评议分别对应企业日常管理、战略布局和项目评估,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故企业都应予以重视,有条件的企业需要对其统筹部署,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引入咨询机构给予协助。

『捌』 知识产权的问题都存在于哪些方面呢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外观设计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商标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玖』 知识产权状况怎么写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初探
摘要21世纪,人类进入了知识与信息主导的时代,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
护体系难以应对不断升级的犯罪新形式、新问题,本文即对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状况进行简析,并结合现实情况,表明
观点,以期得出有益之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完善
“知识产权”一词源于18世纪的德国,20世纪后成为广泛使
用的法律概念之一。在知识经济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然成为衡量
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因而,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得到
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特别是对其进行刑法保护有着特殊的意义,从
国际趋势来看,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越来越成为不可忽视的话题。
一、必要性探讨
知识产权作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因其特殊的存在形态,
极易复制或非法使用,侵权结果易达成且成本低廉①,随着社会的发
展,这种侵权行为呈增加趋势;知识产权虽是一种私权,但当侵权达
到一定程度时,结果可能关涉集体甚至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刑法自
始具有强烈的社会保护功能,对犯罪的惩治有不可替代的效能,为
了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刑法的介入则成为必然。②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进程与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经历了以下过程:
1.1979年《刑法》在知识产权犯罪方面保护范围仅限于“工商
企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1985年4月《专利法》第36条规定了对“假冒他人专利情
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
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规定对非法窃取重要技术秘密的行
为以盗窃罪追究。
5.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在《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的决定》中列举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6.1997年新《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单列一节,规定了对
“假冒专利”行为、“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情节严重”行为、“以营利
为目的严重侵犯著作权”和“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和“侵犯商业
秘密”行为处以最高“七年”并可“单处或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③。
7.2004年两高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已有法律中相关词语的具体涵
义、涉及范围作了规定,并对数罪并罚和共犯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极
大增强了已有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
系的完善化推进一步。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利的宏观分析
总体,我国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尚处不发达阶段,其中存在一
些阻碍保护力度及实现程度的问题,宏观上讲:
(一)强保护与弱保护的决择
一般,发达国家为了通过“合法垄断权”获得最大利润对知识
产权实行“强保护”,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民族产业的发展,摆脱国
际贸易中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普遍主张“弱保护”④。而我国政
府至今没有一以贯之的态度来支撑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法律体系的
构建,直接影响了相关制度建设与执行力度的稳定性。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行政权立场
知识产权保护呼吁良好的法治环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为题
中之义,应起到推进作用,而不可基于利益或所谓“效率”,动辄以
罚款或强制调解解决,使案件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这种行政态
度直接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等束缚。
(三)“入罪”标准过高
刑法典中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定罪标准过高,并且存在大量“应
知”“明知”“严重”等模糊性规定,实践中难以操作和举证,这样
规定符合刑法自身的谦抑性要求,却忽视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迫
切性与全面性。
四、微观探究与建议
以下我们将从微观方面,对我国相关法律具体规定加以分析,
并适时提出相关建议:
(一)在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构成中
新《刑法》21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须“以营利为目的”,但现
实中很多侵权行为仅仅为了增加知名度或进行职务评级等,且是否
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直接关涉其社会危害性,我国对此要件限定的
必要性值得商榷。
(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
著作权方面:我国对于数字化的新的著作权形式尚无具体法律
法规予以保护,有必要加速对此的立法研究;此外,对于著作人身
权,我国仅有第217条“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简
单规定,显然应在今后加强规定和保护。
专利权方面:新《刑法》仅在216条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情
节严重的”给以处罚,两高《解释》中虽列举了四项假冒他人专利
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列举有必要在以后的立法中加以扩充。
商业秘密方面:新《刑法》219条中“明知”“应知”概念过于
模糊,直接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困难,胜诉率低,甚至由于无法
取证而被拒之于刑法保护之外。
(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网络讯息的新时代,互联网极大丰富和促进了交流与沟通,但
是由于其无形性与虚拟性⑤,盗版、走私知识产权成果等犯罪形式,
使人们防不胜防,单纯的民事、行政手段已不适宜,网络时代知产权
呼吁刑法的保护。
(四)刑罚方式改革方面
我国现行刑法典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自由刑与罚金制,并
以自由刑为主。从世界范围来看,以罚金刑为代表的财产类刑罚作为
应对知识产权犯罪已被普遍应用,而且施之以资格的剥夺也被越来
越多的国家认可,我国不仅需要强化刑罚关于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且
不妨引入资格刑,彻底剥夺其再犯的机会,以起到警示的作用。
五、结语
随着知识产权犯罪手法的日益升级、影响日益加剧,民事、行政
的手段固然不可或缺,但一如某德国学者的观点:刑法的防线作用
日益显现出其强有力性,我国经济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大背
景下正在进行跨阶式发展,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已经成为焦点,两者需要相互推进,共同解决前进中的各种问题。

『拾』 哪里可以查企业知识产权情况

不少拟上市企业因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推迟上市甚至被迫放弃上市的情况并不鲜见。拟上市企业遇到的专利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专利信息披露不实拟上市企业应尽到知识产权等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的取得、使用、价值等情况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2)专利侵权、权属不明等纠纷作为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重要资产,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专利权的纠纷不仅会使企业负担较大的诉讼成本,影响其当期的财务状况,而且会使企业进一步发展或保持持续盈利的能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而不确定即意味着企业对这些知识产权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往往构成企业上市的”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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