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间违约
A. 土地租赁合同中,乙方没有按时交纳租金,而且不同意执行违约赔偿,甲方有权要求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吗
你好,如果在你们的合同违约责任条款里,没有约定不按时缴纳租金和不执行违约赔偿,甲方就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约定,你就不可以收回,但是你可以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让法院执行租金问题,如果你要收回土地,就要给对方地上物品的补偿金,法院会指定评估单位。希望帮到你
B. 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滞纳金或违约金是否有上限
问:某公司在足额缴纳出让金但并未缴纳滞纳金的情况下申请土地登记手续,登记机关认为其不符合登记条件,公司称滞纳金数额过高,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但登记机关认为应当适用违约金规则。对此情况如何处理?土地登记时是否应当缴纳逾期支付产生的价款?该价款是否有上限?
答:(1)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应缴纳违约金而不是滞纳金。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当事人应当缴纳的是违约金;如果是行政合同,则当事人应当缴纳的是滞纳金。2004年9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属于民事争议还是属于行政争议》的来函进行了明确答复,指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解除出让合同,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追究合同另一方的违约责任,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属于民事争议。”二是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是“违约金”。对于当事人逾期缴纳出让金应当支付的价款,2000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 2000—2601)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是“滞纳金”,但是两个部门2006年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和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都明确规定的是“违约金”。
(2)办理出让土地登记前一般应缴纳滞纳金或违约金。对于登记前是否应缴滞纳金或违约金,法律文件中无明确规定。但上述2000年示范文本第三十一条和2008年示范文本第三十条都将延期付款缴纳滞纳金或违约金作为受让人的一项合同义务,在受让人没有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出于审慎注意、维护国家利益的考虑,最好不要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3)滞纳金有上限,违约金以约定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所以,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缴纳有上限,最高限额应当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
对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是对应付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约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可见,当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时,应按司法解释的计算方法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是没有上限的。当合同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有约定时,违约金则应依约定计算,此时应当完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就是没有上限。本案中,当事人约定了逾期支付违约金按日计算的方法但并未约定其上限,所以受让人就应当依约定缴纳按日计算的违约金。
C. 土地出让合同里能不能写如果对方违约,无偿收回
您好,可以写,但正确的表述如下: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D. 土地使用权转让能否单方面违约
甲方如果执意违约的,则如果协议有约定,则按照协议的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未约定,则按照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甲方能单方面违约,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合同追究责任。
E. 土地出让款滞纳金怎么计算
竞得人按未付土地价款.1%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竞拍土地,一般随后就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三条约定有付款方式,竞得人未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每延期一日,竞得人按未付土地价款0.1%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在实现了全国信息联网监控,其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条有如上表述,约定比例是空格,按合同约定输入,0.1%是大多数约定的比例。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间违约扩展阅读:
以下相关事项,是国有土地转让交易中经常出现一些问题,土地转让当事人应当多加留意细节,不仅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还有利于控制法律风险,避免出现违法现象。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F. 甲方转让土地给乙方,没写多长时间,要是甲方变卦怎么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生产经营建工厂的需要,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甲方购买其位于深圳市 开发区地段的土地,现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以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依法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乙方依法享有对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乙方在土地法使用权的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及依法转让,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乙方经营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 地段(详细座标见红线图)。土地总面积经双方测量确定为 平方米(实际面积以转让地块的红线图范围面积为准)。
第三条:转让土地的价格
甲方转让的土地以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共计总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陆佰陆拾柒万壹仟陆佰元正)。
第四条:付款方式和时间
1、合同签定后,第一期付款,乙方向甲方付定金300万元人民币。
2、余款在合同签订日起两年内付清。
第五条:土地交付使用的时间
甲方于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转让的土地。
第六条:土地使用年限
甲方转让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伍拾年。从二OO三年七月十六日至二O五三年七月十六日。
第七条: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的责任:
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完成该块转让土地的路通、水通、电通、土地平整等“三通一平”的工作。
2、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土地转让的下列事项:
(1)在合同签订后,协助乙方向国土管理局办理乙方使用该土地的各项土地转让手续,直至宝安区国土分局与乙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保证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2)协助乙方办理在该土地上建造厂房、宿舍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的设计规则许可、报建施工审批、领取《房地产权证》等各项手续。
(3)协助乙方办理乙方委托的有关该土地的其它事项。
(4)因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乙方而引起的土地权属和工农关系方面的纠纷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民事、经济法律责任。而且,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确保乙方的土地使用权不受第三方的侵犯。
乙方的责任:
1、 甲方在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有关手续时,乙方须尽力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如因乙方延误提供有关资料时间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2、 本合同所载明转让的土地在其报批办理手续过程中,宝安区国土分局所收取的土地出让费,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费由乙方承担。
3、 乙方用地内的水、电、道路等设施由乙方自行规划和建设,所发生的建设和增容费等均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应依法配合当地行政部门的治安、计生、消防、环保等行政工作。
5、 乙方在厂房建成使用后,协助甲方解决本村青年就业人员,工业区内产生的废品在同等条件下全部由甲方负责回收;并按土地面积计算,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3元向甲方缴交管理费(按实际生产时间收取) 。
第八条: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协议书内容条款有关规定,若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支付应付的款项,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按天计算,以乙方所欠甲方部分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给甲方,如逾期六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履行协议书,收回所转让的土地。
3、 如甲方不能按期履行本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甲方应向乙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按天计算,以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已向甲方支付的土地费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给乙方。如果甲方逾期六个月不能交付全部土地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协议,收回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土地费,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纠纷的解决方式
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间,凡因执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双方可将争议提交给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审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条:协议书生效及其他
1、 本协议书及其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土地的红线图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法定代表:
受让方:
法定代表: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G. 缴纳土地契税时,土地出让金分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吗
“出让国有土地复使用权的,其契制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一)土地受让人因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给出让人的利息,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约定的支付价款的一部分,需要缴纳契税,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一次性征收契税。
(二)土地受让人因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向出让人缴纳的滞纳金(或违约金),视延迟支付等情况是否出现而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土地出让金的价格没有必然关系,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不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224号)
H. 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滞纳金或违约金是否有上限
法律法规对滞纳抄金或违约金规定不得超过本金,双方也可以可约定违约金。如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适当调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8)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间违约扩展阅读
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