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㈠ 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是什么那个大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产权大!
附:
一、产权的内容:
1.产权首先是指特定的客体,即任何产权都是以特定客体为前提和基础,产权中“产”即为客体,没有特定客体的存在,产权便不再存在;同样任何产权都是以依赖于特定客体的产权,也只能某一特定客体的产权。在现实生活中这样了客体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财产、资产、资本、商品等。
2.产权其次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即主体与特定客体的关系。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常表现为以财产权等。主要包括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可以说产权是主体对客体一系列权利束的总称。
3.产权还应该包括,不同主体基于对特定客体的权利,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如常见的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表现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经常是公司的所有者与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构成现代公司法理理论的重要内容。
4.从权利本身的内容来讲,产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和其它主体的权能,即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或主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采取什么行为的权力,二是该主体通过对该特定客体和主体采取这种行为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收益。所以产权又称权益。传统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收益的配置机制,而现代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权力的配置机制。
二、产权的表现形式
具体而言,产权包含三层含义:
1.原始产权,也称为资产的所有权,是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归属关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经营权,是指法人企业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股权和债权,即在实行法人制度后,由于企业拥有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致使原始产权转变为股权或债权,或称终极所有权。原始出资者能利用股东(或债权人)的各项权利对法人企业产生影响,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三、其它表现形式
产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般有六种形式:
1.按产权历史发展动形态的不同分类:物权、债权、股权。 2.按产权归属和占有主体的不同分类:原始产权、政府产权和法人产权。
3.按产权占有主体性质的不同分类:私有产权、政府产权和法人产权。 4.按产权客体流动方式的不同分类:固定资产产权和流动资产产权。
5.按客体的形态的不同分类:有形资产产权和无形资产产权。 6.按产权具体实现形态的不同分类:所有权、占有权和处置权。
此外,还可以根据产权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财产所有权等。
㈡ 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区别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所有人对财产享有的控制、支配权。
而所有制是指国家政治经济的体制,如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
㈢ 所有制性质与所有权性质有什么不同
所有制和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所有制作为社会物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属于经济基础,而所有权是一种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所有制作为经济范畴,决定所有权的内容,它们之间存在以何种所有权形式实现所有制的问题,但却不存在一种所有制形式对应一种所有权形式的必然关系,即使苏联一些学者后来也已经认识到该理论的错误,从而摒弃了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的极端化观点,而强调“所有权不是经济关系的再现,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决定所有权的所有制经济关系起反作用。”[22]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对将所有制和所有权相混淆的观点进行了反思和梳理,如孙宪忠教授指出: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所有制和所有权之间有一个法律实现问题,即上层建筑的所有权如何实现经济基础的所有制的问题,但前苏联法建立的观点主张所有权就是所有制,这是后来前苏联民法观点走向片面和极端化的起点。[23]韩松教授也认为,“所有权作为法律制度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属性,而非对所有制的简单复制,……事实上,发展公有制经济不一定就需要民法物权制度规定国家、集体对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24]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法理论的进步,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不妥当性日益凸显,从而也使将“社会主义公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更进一步丧失了说服力。
㈣ 物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物权包括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基本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以,有所有权就代表有物权。
拥有一套房子的房产即代表有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也有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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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物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所有权
㈤ 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1、反映财产属性不同
产权:指的是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利的有机结合体,强调财产关系的社会属性。
所有权:是指对财产归属关系的权利规定,确定的是财产的最终归属关系,强调财产关系的物质属性。
2、外延不同
产权:表现为财产归属关系,也表明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关系,产权比所有权有着更广泛的外延。
所有权:表明的是一种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是对财产归属做出的权力规定,集中体现在财产的归属权上。
3、内涵不同
产权:内含各项权利的设置,除了必须考虑财产关系外,还要更多地考虑人际关系。
所有权:以财产关系为核心设置权利,反映由人拥有物而产生的各种现象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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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的作用: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㈥ 财产、所有制、所有权、与产权的关系是什么
财产是对于主体所享用的财物的统称。
●财产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独立或相对独立于主体的意志而存在的对象,也就是说财产必须是与财产主体分离开来的。
第二,必须是能够被人们所拥有的对象,即必须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
第三,必须对人有使用价值。
第四,必须具有稀缺性。一种独立于人的意志存在的东西,虽然能被人们拥有,也对人们有用,但是如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不具有稀缺性,就不可能成为财产,形成财产权利关系。
●财产所有制的含义
财物所以能够成为财产,关键在于占有,在于人和物之间客观存在的占有关系或占有权利。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这种围绕财产占有关系或占有权利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制度,就是财产所有制。”
在财产所有制关系中,狭义的所有权就是财产所有权或归属权。它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它决定着财产所有制的性质,也决定着其他权能的行使和运用。
●产权的含义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财产所有制关系受到正式规则(包括法律规则、社会契约和组织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包括人们的文化传统、习惯和道德规范)的承认和保护,在法权方面分别表现为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其中前四个产权反映了所有制主体的权利和职能,合起来简称为“四权”。“四权”加上相应的收益权,就构成了全部的产权或财产权。
●狭义的所有权与产权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表现在:
(1)所有权是产权的基础和核心,没有所有权就不存在产权问题;(2)产权是所有权派生的经济权利,没有产权则所有权的权益无法实现;
(3)狭义的所有权是产权的一部分。
区别表现在:
从所有制层面把握:狭义所有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表明财产的归属权利,即财产归谁所有、由谁支配、谁来收益的生产关系。产权属于经济运行层次的范畴,是经济行为主体之间在财产营运中的权利关系,是指界定各经济行为主体占有和运用财产的权利边界和运行规则,即各经济行为主体涉及权利关系时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如何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权责利关系。
●产权和物权的联系和区别
产权和物权都是有关特定财物的归属权。二者的区别在于:
首先,所谓物权顾名思义,系指直接支配有体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不包括无体财物如发明或著作等知识产权。而产权包括有体产权和无体产权,因此产权概念的外延要比物权宽泛。
其次,物权是法学范畴,意义在于界定特定财物归属权的法律地位。产权从经济学上把握,其意义在于各种经济权利如何在经济关系中体现和在不同权能上实现。
㈦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关系如下:
1、用益物权是一种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被称为“他物权”,这不同于所有权的“自物权”。
2、用益物权是区别于所有权这个完全物权的受限制的物权
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
用益物权在行使上具有优先性,即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
(7)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扩展阅读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相关情况
1、用益物权的组成主要包括: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③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④地役权
依合同约定,土地上的权利人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成立,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享有权利的土地称“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
①一般方式
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如因先占、建造取得一物的所有权。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所有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②特殊方式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㈧ 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关系
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关系是不同所有制可以有同一种实现形式。
所有制与所有 制的实现形式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不相同的概念。
所有制是指人们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形式,通常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即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活动的行为规范。
所有制形式大致上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其中公有制又可以分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生产资料所有制反映了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经济关系。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活动的社会规范。所有权是决定社会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是指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社会生产目的的决定机制。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中所处的地位、所占的比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居于支配地位的所有制性质,决定了该所有制结构的性质,也决定着这个社会的生产目的。
所有制结构
是指各种不同所有制形式在一定社会形态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它所反映的是各种所有制的外部关系。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首先体现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上。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其所有制结构必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正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制度上的基本特征。
㈨ 所有权与占有的关系
占有,是指对物的占领、控制,是一种状态或行为。占有并不都是合法的。例如,小偷对偷得的赃物的持有状态就是一种非法的占有,此时的小偷对赃物是没有所有权的。
所有权是指在合法占有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但也并不必然的必须合法占有,例如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进行登记后,即使你不住进去,你也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买卖行为已经使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你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