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典著作权
『壹』 日常使用词典算是侵犯著作权吗
出于非法营利目的使用才算侵权
中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行为,应同时具备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如果仅仅具备其中一个方面的则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通谋而分别实施复制、发行的,属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 (主要是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同时这种行为还欺骗了社会公众,对中国文化市场秩序具有相当的危害,因此应予以惩治。
『贰』 成语词典或现代汉语词典等的编写者享不享有著作权
成语词典或现代汉语词典等的编写者是否享有著作权,要根据该作品的实际情况确定。
基于词典、辞书创作编纂的特点,辞书、词典类作品大多是在继承前代词典的基础上加以调整、编辑和丰富。在创作过程中,编者可能会在大量沿用先前词条的前提下,对其中的部分词条或词条项下的若干义项进行重新创作,亦可能对部分词条进行原创翻译,因此,对词典构成何种类作品,存在争议。
具体情况可参考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权司[1999]第37号解释。
X X 省版权局版权处:
收到"关于词典有关版权问题的请示",现答复如下:
根据来函中提供的情况,即,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X X 出版社出版的《X X名词》等三十本书的"标准名词",是对于科学概念进行汉语订名,同时附以相应的英文名称,其编排方式为:正文按子科学分类罗列;汉英索引按照汉语全部拼音和四声二因素排列;英汉索引按照通用的英文字母顺序排列。对于编写单位对这类词典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我们认为,此类出版物不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一)项对于"编辑"的解释,"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也就是说,它们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是一类不具独创性的数据库。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非独创性数据库如何保护的问题,我国目前尚未立法,超出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是,此类数据库的完成,也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如果原样复制的,应当被禁止;如果以新的编排方式利用,在何种程度上为合法行为,而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尚无法律依据。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
X X 省版权局的来函
国家版权局法律法规处:
我省一作者,按照作者本人获得专利的词典编排方式,对"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并由X X出版社出版的《X X名词》等三十本书中的"标准名词"进行编排,编写了《A汉英科技名词词典》和《B英汉科技名词词典》两书。
《X X名词》等三十本书的"标准名词"的编排方式为:正文按子学科分类罗列;汉英索引按照汉语全部拼音和四声二因素排列;英汉索引按照通用的英文字母顺序排列。《A汉英科技名词词典》和《B英汉科技名词词典》两书的编排方式分别为:《 A汉英科技名词词典》是以汉语词汇的简拼为据,例如"西半球"一词,由汉语拼音的首字母组合"XBQ"在词典中定位;《B英汉科技名词词典》是以英文单词词首二字母和末尾字母组成的词码为据,例如"angle",由an/e在词典中大致定位。
现就有关版权问题请示如下:
1."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编辑的《X X名词》等三十本书是否享有著作权?
2.《A汉英科技名词词典》和《B英汉科技名词词典》两书只对"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标准名词"按照自己独特的编排方式进行使用,是否构成对"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著作权的侵犯?
3."《A汉英科技名词词典》和《B英汉科技名词词典》两书只对科学出版社出版的《X X名词》等三十本书中"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标准名词"按照自己的编排方式进行使用,是否构成对科学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侵犯?
特此请示,请批示。
『叁』 当前的金山词霸,灵格斯,有道等翻译软件侵犯词典的著作权吗
词典,很难作为版权保护的标的,除非词典的选择或条目编排、版式设计等具有独创性。单纯的知识内容属於公共领域内,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肆』 字典、词典是否为作品,若是,搬用其中的词条是否侵犯著作权
关键看你这个“搬用”是怎么个搬用,如果你是在自己的文章或论点里引用,标明词条的出处或引用出处,是不侵权的;但如果你是大篇幅引用别人字典、词典中的内容来编另一本字典、词典,那肯定是侵犯著作权的。
『伍』 标识与标志有什么区别
标识与标志没有区别。
标志,又写作标识,是生活中人们用来表明某一事物版特征的记号。它以单纯、显著、权易识别的物象、图形或文字符号为直观语言,除表示什么、代替什么之外,还具有表达意义、情感和指令行动等作用。标志,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表明特征的记号。
(5)词典著作权扩展阅读:
标志的来历,可以追溯到上古时代的"图腾"。那时每个氏族和部落都选用一种认为与自己有特别神秘关系的动物或自然物象作为本氏族或部落的特殊标记(即称之为图腾)。如女娲氏族以蛇为图腾,夏禹的祖先以黄熊为图腾,还有的以太阳、月亮、乌鸦为图腾。
最初人们将图腾刻在居住的洞穴和劳动工具上,后来就作为战争和祭祀的标志,成为族旗、族徽。国家产生以后,又演变成国旗、国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标志
『陆』 演讲稿的著作权应属演讲者还是撰稿人,刚才开心辞典说是演讲人,但法律依据不明确,哪位大侠知道请指点迷
演讲稿著作权属于演讲者的情况:
1、一日,刘备为了鼓励军心,对诸葛亮说:去,召集人给我弄篇演讲稿,我要明天在全军演讲。诸葛亮回去后召集谋士绞尽脑汁,给刘备弄了篇演讲稿,刘备一看文字还较通顺,于是在全军动声动色的演讲一番,将士们大受感动,于是赤壁大胜。
第十一条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很显然,刘备是法人,诸葛亮等人的创作意图也很明显,就是为了刘备的演讲,当然刘备承担作品出炉的责任,所以说刘备是著作权所有人。
不理解的可以想想奥巴马的演讲稿也可能不是自己写的,但是谁跳出来说奥巴马的演讲稿自己是著作权所有人,那肯定会被砖拍死。
2、诸葛亮去打孟获,心生一计,想要动摇孟获的军心,于是派张飞给孟获在两军阵前做一个演讲,但张飞那水平写的出什么演讲稿啊,就会说:吾乃燕人张飞。但张飞却会孟获的语言,蛮人和蛮人语言相通的比较快。于是乎,诸葛亮写了一篇文章,交给张飞,张飞翻译了后对孟获军姿哩哇啦一顿,孟获军不战而降。
文章的著作权是属于诸葛亮的,但是翻译后的作品著作权是属于张飞的。
我的理解是,凡是为演讲者的演讲而为创作意图的,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演讲者都是演讲稿的著作权所有人。看有些人提问说:为领导写的讲话稿或者演讲稿谁是著作权所有人,很多人认为是作者,我认为这种说法是错的,这里面也牵扯一个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但演讲稿或者讲话稿不属于职务作品之列,因为首先创作者是代表演讲者或者演讲者单位(一般,领导都是所在单位的代表者)的意志创作的,并且目的是为了让演讲者演讲,演讲者一旦公开演讲,那么就得对其演讲的内容负责,演讲者理所当然的是著作权所有人,适用著作权法一般原则,也就是第十一条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当然,如果演讲稿未被领导采用,作者即演讲稿的著作权所有人,这时的演讲稿就成为职务作品,但其拥有的是限制性的著作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演讲稿著作权属于撰写人的情况:
1 、赤壁大战在即,东吴将士都被曹军强大的军事力量吓破了胆,周瑜认为思想政治工作势在必行,于是连夜写成了一篇《曹军是玻璃制品之我见》的演讲稿,准备即日演讲,不料第二天箭伤发作,起不了床,隧将演讲的任务交给了诸葛亮,诸葛亮对将士们讲:我代表周都督,向大家说一说他对你们的肺腑之言……
2、一日,蒋干到诸葛亮处闲逛,见诸葛亮写的一篇《三分天下论》的演讲稿不错,顺手拿起装入袖中,后蒋干去周瑜处遗失此稿,周瑜一见觉得写得不错,正好自己第二天演讲,第二天诸葛亮怎么听周瑜的演讲是自己写的,隧告周瑜侵犯自己的著作权。
3、周瑜对王朗这个人颇有研究,写了一篇剖析王朗的演讲稿与诸葛亮赏析,诸葛亮这人记性不错,在周瑜死后不到五十年的一天遇王朗于阵前,灵机一动,将周瑜写的这篇演讲稿对王朗演讲了演讲,王朗被骂死阵前,这事被周瑜遗孀小乔知道了,告诸葛亮侵犯了周瑜的著作权。
好了,不胡扯了。演讲、演说是人的思想通过语言的表达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项: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注意这里所说的是即兴的演说,我认为凡是可以表达演讲者的自主产生的思想意识的演讲,无论是事先有所准备的还是灵感突发的演讲都属于即兴的演说,但照背别人的演讲稿来演讲的人如果没有经过作者的许可,是侵权行为,其演说也不成为著作权法中所讲的口述作品。
现在很多单位都搞演讲比赛,有的比赛者往往从网上下载一篇演讲稿背熟了就行,这种行为有可能引发侵权,所产生的演讲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上述纯属于一个法律爱好者的说法,如有认真研究之人,不妨请教专业人士,别忘把研究成果与我分享,我保证不会侵犯你的著作权,呵呵
还有如有转载、发表等等等等本文,需经本作者一水阑珊同意,否则,嘿嘿……
现学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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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著作权属于演讲者的情况:
1、一日,刘备为了鼓励军心,对诸葛亮说:去,召集人给我弄篇演讲稿,我要明天在全军演讲。诸葛亮回去后召集谋士绞尽脑汁,给刘备弄了篇演讲稿,刘备一看文字还较通顺,于是在全军动声动色的演讲一番,将士们大受感动,于是赤壁大胜。
第十一条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很显然,刘备是法人,诸葛亮等人的创作意图也很明显,就是为了刘备的演讲,当然刘备承担作品出炉的责任,所以说刘备是著作权所有人。
不理解的可以想想奥巴马的演讲稿也可能不是自己写的,但是谁跳出来说奥巴马的演讲稿自己是著作权所有人,那肯定会被砖拍死。
2、诸葛亮去打孟获,心生一计,想要动摇孟获的军心,于是派张飞给孟获在两军阵前做一个演讲,但张飞那水平写的出什么演讲稿啊,就会说:吾乃燕人张飞。但张飞却会孟获的语言,蛮人和蛮人语言相通的比较快。于是乎,诸葛亮写了一篇文章,交给张飞,张飞翻译了后对孟获军姿哩哇啦一顿,孟获军不战而降。
文章的著作权是属于诸葛亮的,但是翻译后的作品著作权是属于张飞的。
我的理解是,凡是为演讲者的演讲而为创作意图的,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演讲者都是演讲稿的著作权所有人。看有些人提问说:为领导写的讲话稿或者演讲稿谁是著作权所有人,很多人认为是作者,我认为这种说法是错的,这里面也牵扯一个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但演讲稿或者讲话稿不属于职务作品之列,因为首先创作者是代表演讲者或者演讲者单位(一般,领导都是所在单位的代表者)的意志创作的,并且目的是为了让演讲者演讲,演讲者一旦公开演讲,那么就得对其演讲的内容负责,演讲者理所当然的是著作权所有人,适用著作权法一般原则,也就是第十一条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当然,如果演讲稿未被领导采用,作者即演讲稿的著作权所有人,这时的演讲稿就成为职务作品,但其拥有的是限制性的著作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演讲稿著作权属于撰写人的情况:
1 、赤壁大战在即,东吴将士都被曹军强大的军事力量吓破了胆,周瑜认为思想政治工作势在必行,于是连夜写成了一篇《曹军是玻璃制品之我见》的演讲稿,准备即日演讲,不料第二天箭伤发作,起不了床,隧将演讲的任务交给了诸葛亮,诸葛亮对将士们讲:我代表周都督,向大家说一说他对你们的肺腑之言……
2、一日,蒋干到诸葛亮处闲逛,见诸葛亮写的一篇《三分天下论》的演讲稿不错,顺手拿起装入袖中,后蒋干去周瑜处遗失此稿,周瑜一见觉得写得不错,正好自己第二天演讲,第二天诸葛亮怎么听周瑜的演讲是自己写的,隧告周瑜侵犯自己的著作权。
3、周瑜对王朗这个人颇有研究,写了一篇剖析王朗的演讲稿与诸葛亮赏析,诸葛亮这人记性不错,在周瑜死后不到五十年的一天遇王朗于阵前,灵机一动,将周瑜写的这篇演讲稿对王朗演讲了演讲,王朗被骂死阵前,这事被周瑜遗孀小乔知道了,告诸葛亮侵犯了周瑜的著作权。
好了,不胡扯了。演讲、演说是人的思想通过语言的表达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项: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注意这里所说的是即兴的演说,我认为凡是可以表达演讲者的自主产生的思想意识的演讲,无论是事先有所准备的还是灵感突发的演讲都属于即兴的演说,但照背别人的演讲稿来演讲的人如果没有经过作者的许可,是侵权行为,其演说也不成为著作权法中所讲的口述作品。
现在很多单位都搞演讲比赛,有的比赛者往往从网上下载一篇演讲稿背熟了就行,这种行为有可能引发侵权,所产生的演讲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上述纯属于一个法律爱好者的说法,如有认真研究之人,不妨请教专业人士,别忘把研究成果与我分享,我保证不会侵犯你的著作权,呵呵
还有如有转载、发表等等等等本文,需经本作者一水阑珊同意,否则,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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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直接用字典、词典中的解释算不算抄袭
当然不算了啊
『捌』 词典版权问题
新华词典抄的著作权归汇编人,出版社有专有出版权。
如果你把另一个专业词典发布侵犯了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补充中,你对你汇编的另一个有价值的乙词典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此外,你把甲词典作为汇编的材料,必须得到甲词典的著作权人同意,并向他支付报酬。
『玖』 注释和参考文献的区别在哪里
注释
注释,是对书籍或文章的语汇、内容、背景、引文作介绍、评议的文字。为了保障原作者的著作权。为古书注释开始于先秦时期。中国古代分得较细,分别称之为注、释、传、笺、疏、章句等。包含的内容很广。诸凡字词音义、时间地点、人物事迹、典故出处、时代背景都是注释对象。有脚注、篇末注、夹注等形式。古籍注释列在正文之中,有双行夹注和夹注。现代书籍注释列于正文当页之下,称脚注,亦称本面注;列于文章之后或列于书籍之后者称篇末注。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全书注文的编排一般要求统一,以便于读者查考。
现代学术作品中的注释一般分内容解释和来源解释两种。前者多指对文章或书籍中某一部分词句作进一步说明,但为了防止冗杂而把它放在段落之外(文末或页边)。后者一般是为了注明某此语句、词语、观点的来源,以便读者的查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劳动。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征引过的文献在注释中已注明,不再出现于文后参考文献中。
按照字面的意思,参考文献是文章或著作等写作过程中参考过的文献。然而,按照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定义,文后参考文献是指:“为撰写或编辑论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根据《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和《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的要求,很多刊物对参考文献和注释作出区分,将注释规定为“对正文中某一内容作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的文字”,列于文末并与参考文献分列或置于当页脚地。
『拾』 请问引用词典中的解释做百度百科侵犯著作权吗
如果不是赢利性质的不侵权,服务性质还应该鼓励的。希望您能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