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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

发布时间: 2020-12-26 03:11:20

① 购房合同上的物业所有权人和业主有什么差别

购房合同上的物业所有权人和业主基本是一致的,只要是房子是归你所有的,物业所有权人是指房产证的具体名字。

② 公司物业所有权归属

开发商之前设计好的在小区内归物业公司所用的房屋,应是该全体业主所有的,所有权属于小区内全体业主。物业公司无权买卖该房屋,也无权随意改变房屋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③ 哪些物业的所有权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④ 哪些物业的所有权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回活动中,享有下列权答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⑤ 什么是物业产权人

物业产权人既是业主。业主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和《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自然人或者法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一是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二是因人民法院、仲裁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三是因继承或者受赠送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四是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
基于与建筑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⑥ 什么是业主

业主是指房屋物业的产权人。

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内公民或组织,也可容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物业和建筑上说的业主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指物业所有者,而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

(6)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业主和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同意语。房屋开发商、投资商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但一般不称为业主。

2、业主是一个集合概念,具有独立宗地并且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建筑物,它的所有权人也不是业主,例如酒店、大厦的所有权人。

3、按照共有关系拥有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也不称为业主。

⑦ 业主和房主有什么区别吗

业主就是房主。

业主是指房屋物业的产权人,他具备房屋的是使用权、所有专权,但是不具备属土地的所有权。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 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但是必须区别:建筑市场上房屋开发商.投资商不一定是业主。

⑧ 物业管理可否业主自治

物业所有权本身就包含了对物业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当所有权人取得某物业的所有权时,理所当然地也就享有了对该物业的管理权。物业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某一特定物,如土地、房屋、场所等等,行使保护、维修等权利。物业管理的权利基础即是物业所有权,物业管理权的行使不需要他人的配合、同意,并且具有排他性,物归谁所有、占有,就由谁来行使物业管理权,谁获得相应的收益。同样,在一物之上只有一个物业管理权,物业管理权具有对世性,权利人对物业的管理,可以排除权利人以外其他任何人的干涉。物权人行使物业管理权是为了使物业能够发挥更大的效能,以获取更大的利益。《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权具有物权性:第一,物业管理权具有直接支配性,物业管理权人直接对物业进行管理活动,而不必也不需请求他人为之。第二,物业管理权具有绝对性,物业管理权是区分所有权人享有的直接行使的权利,必然的具有对世性,排除他人的干涉。第三,物业管理权具有从属性。物业管理权衍生于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从属于区分所有权。随其转移而转移,随其消灭而消灭。第四,物业管理权具有公益性。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整体,遍及整个物业管理区域。针对的也不只是某一位区分所有权人,而要涉及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物业管理区域内部与外部的关系,更具社会性。第五,物业管理权具有债权性。基于现代物业管理的特性,物业管理权一般要由具有专门物业管理知识技能的个人、组织行使,所以物业管理权需具有可让渡性,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让渡给专门的物业服务企业。但是这种可让渡性并非物业管理权所独有,物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早已不罕见。物业管理权的特殊性在于这种让渡具有必须性,即区分所有权人必须把物业管理权让渡给某一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个人,这一方面也是由其公益性决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能将物业管理权,或者说,现代物业管理权强留在自己手上,他无权选择让或不让,他只能选择让与谁。另一方面,作为受让物业管理权的物业企业,他所取得的物业管理权必须是由区分所有权人以一定形式让渡给他的,除区分所有权人以外,任何人无权决定,更不能强行地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物业管理权。这样物业管理权就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相对性。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让渡只要以一定形式在现实中得以实现即可。如按物权法规定,物业管理人是基于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签订的委托合同获得物业管理权的。综上,物业管理权的法律基础是对物业的所有权,只是由于现代物业管理的特性,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业管理权具有了传统物权以外的特征和性质,其中公益性和债权性是其最大的特征,也可以说这是物权社会化与物权债权化的表现。物业企业的管理权本质上是业主自治权利的延伸,因共用部分或共有而产生的物业管理仍然只有被涉及的业主才有最终的发言权。

⑨ 什么叫物业所有人

物业所有人就是业主。详见:业主(所有权人)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所版有权人)可以是自然权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

⑩ 业主对物业的财产权包括哪四种权能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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