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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土地所有权和地租

发布时间: 2020-12-26 04:02:35

⑴ 级地地租与绝对地租的关系是什么它们是如何形成的

无论哪一种地租形式,虽然都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为条件,但对不同的地租形式来说,却是有差别的。假定地球上的土地已被私人所垄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正常关系已普遍存在,一国的可耕地已全部出租,就没有不提供地租的土地,因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会对投资起绝对的限制作用,不支付地租,就不能把土地作为投资场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土地所有权会直接产生地租,即绝对地租。但就级差地租来说,却是在没有土地所有权垄断也能产生的超额利润形成的,而土地所有权只是使这种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归土地所有者占有。可是,一旦土地出租以后,土地所有权对投资就不再起绝对限制作用,而只起相对限制的作用,这是指:在租约有效期间内,对同一块土地上的连续追加投资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就归租地农场主所有,而不会转化为级差地租;如若租期届满尚不能全部收回投资,那末,就“投入土地的资本转归土地所有者所有这一点,给租地农场主造成了极为确定的界限。”(第862页;第989页)即它会限制租地农场主对土地的投资特别是长期性投资。

如前所述,农业落后于工业只是一个历史的差别。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农业耕作的进步,“如果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那末,上述意义上的绝对地租,也就是既和级差地租不同,又和以真正垄断价格为基础的地租不同的地租(指绝对地租——引者)就会消失。这样,农产品的价值就不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农业资本和非农业资本相比,就不会推动更多的劳动,因而也就不会实现更多的剩余劳动。”(第862页;第989页)但是,只要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没有消失,它仍然会成为对土地投资的绝对界限,从而绝对地租还不会消失。不过,这时作为绝对地租实体的超额利润,已经不是原来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而“只能来自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简单地说,只能来自产品的垄断价格,”(第863页;第989-990页)也即垄断利润的一种转化形式。

⑵ 如何复习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与地租

4.3.5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和地租
●地租的概念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所获得的经济收入。
●地租的来源
在资本主义农业中,在大土地所有者存在的条件下,资本家要投资于农业,必须向土地所有者租佃土地,再雇佣工人进行农业生产劳动,并且要把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作为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作为产业资本家的一部分,投资农业与投资于工业和商业一样,也要求获得平均利润。这一事实决定了农业资本家从农业工人那里攫取的剩余价值必须大于平均利润而分成两部分:其中相当于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归农业资本家;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则以地租形态付给大土地所有者。所以,资本主义地租来源于农业工人创造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土地所有者以获取地租的方式参加剩余价值的分配。
●地租的形态
资本主义地租主要有两种形态,即级差地租与绝对地租。
●级差地租的概念
资本主义级差地租是租佃较好土地的农业资本家向大土地所有者缴纳的超额利润。它是由优等地和中等地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按劣等地个别生产价格决定的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决定的。级差地租有两种形态,即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分别代表了资本主义农业发展从粗放到集约的两个不同阶段。
●级差地租存在的条件
在农业中,优越的土地自然条件可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降低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获得超额利润。土地自然劳动生产率的差别是级差地租存在的条件。
●级差地租产生的经济原因
由于自然条件优越的土地是有限的,劣等土地是绝大多数。而好地一旦被某些农业资本家租佃,就排斥其他农业资本家再来使用上好的土地。这就是所谓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是级差地租产生的经济原因。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的客观存在,一方面使租种较好土地的农业资本家能够比较稳定地拿到农业超额利润;另一方面,不得不租种劣等土地的多数农业资本家按照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原则也要求获得平均利润,因为如果仅仅依靠租种好地而搁荒劣等地,势必引起社会上农产品的严重供不应求,导致农产品价格上涨,这样客观上使租种劣等地的农业资本家能拿到平均利润。这使得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不是中等地生产条件决定,而是由劣等地的生产条件决定。以此出售产品,优等地和中等地农业资本家能获得超额利润,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级差地租。而租种劣等地的农业资本家也能获得平均利润。
●级差地租Ⅰ的概念
是指并列地投在不同土地上的资本由于土地肥沃程度和位置不同造成生产率差异而形成的超额利润。肥沃程度会导致不同土地自然劳动生产率差异;位置不同,特别是距离市场的远近不同,会以运费的形式影响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水平。不论是由何种条件引起的超额利润,在土地所有者存在的条件下,都要作为级差地租Ⅰ交给土地所有者。
●级差地租Ⅱ的概念
是指连续在同一块土地上追加投资所产生的超额利润。至于构成级差地租Ⅱ实体的这部分超额利润是否转化为地租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转化为地租,则取决于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和斗争。在租约的有效期间,由于连续追加投资而产生的超额利润,归农业资本家占有;当租约期满,重新缔结租约时,土地所有者往往会考虑追加投资效果而提高地租,把农业资本家追加投资产生的超额利润部分或全部归自己占有。因此,围绕租约期的长短,农业资本家与土地所有者展开了长期的斗争。
●绝对地租的概念
绝对地租是优、中、劣各类土地绝对必须缴纳的地租。
●绝对地租产生的条件
劣等地也要缴纳绝对地租意味着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必须高于其生产价格,才能使经营劣等地的农业资本家在获得平均利润的基础上有余额用来缴纳绝对地租。由于农业属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低的社会生产部门,农产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剩余价值大于平均利润。这使得租种劣等地的农业资本家把农产品按高于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为在平均利润以上有一个余额用来缴纳绝对地租提供了前提条件。(背景资料:绝对地租产生的条件)
●绝对地租存在的经济原因
农产品按价值而不是按生产价格出售,即不参与利润率平均化的经济原因是农业中的土地私有权垄断。在自由竞争时代,工业部门的一切生产条件都可以由资本自己创造或自由支配,没有不能克服的外力。由于工业部门之间资本的自由转移,剩余价值被平均化,形成平均利润,商品要按生产价格来出售,超额利润只能在同一生产部门内由社会生产价格和个别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发生。而在农业部门中,土地是不能由资本自己创造和自由支配的,独立于资本之外,存在着与资本相对立的土地私有权的垄断。这使资本对农业产业的进入构成一种壁垒或限制。这个壁垒不是排除工农业之间的自由竞争,而是决定了资本如不缴纳地租,不论租种优等地、中等地、劣等地,在事实上都是不可能的。所以,正是土地私有权垄断的存在使得农产品按价值不是按生产价格出售,并把农产品价值超过生产价格以上的余额截留下来转化为绝对地租。
●土地价格
在土地私有权存在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可以自由转让。作为买卖对象,土地是有价格的。没有经过人类劳动过滤过的天然土地,不是劳动产品,没有价值。因而,土地价格不是土地价值的货币表现,而是土地可以提供的地租收入的资本化。用公式来表示: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例如,土地所有者的某块土地每年可获地租200元。卖掉土地的价格如果存入银行,每年必须同样获得200元利息,地价才能为所有者接受。假定银行存款利息率为5%,则土地价格为4000元。如果土地已经过人工开发,那么土地价格中要包括对土地资本投入的补偿及其利润或利息。
●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
一是地租数量的大小;二是银行利息率的高低。由于地租上涨,利息率下降,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价格具有上涨趋势。地价上涨抑制产业资本发展,在城市中则使雇佣劳动者阶级住宅问题的解决变得十分困难。

⑶ 什么是封建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复制是封建土地制度制。
它是封建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田以剥削农民(农奴)剩余劳动的土地私有制度。
基本特征是:
1.土地为封建主所占有,将其租给或分给农民耕种,通过收取地租对农民进行经济剥削和超经济强制;
2.农民没有或只有少量土地,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并且对地主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
3.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农民在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受压迫的根源,也是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缓慢和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
4.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农民没有或只有少量土地,农民为了生活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而把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以地租形式无偿地缴给地主.
5.封建地租是封建剥削的基本形式.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很重,地租一般要占农民收成的一半甚至更多,不但会剥削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且经常会侵占部分必要劳动.
6.在封建社会中,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外,还存在着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个体所有制,它是封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

⑷ 土地性质分为哪几类

一、土地性质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其中:

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性用地,比如农村的广场等);

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比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如下: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4)土地土地所有权和地租扩展阅读

土地的其他分类标准:

1、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乡用地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而常用的用地性质实际上是指其中一小类——H11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分类。

2、城市建设用地分为9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行政办公用地C、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3、用地性质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⑸ 初步揭示了地租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的人是谁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一种收益。由于土地空间位置的固定性、数量的有限性、土地利用的持久性等特点,地租是一种恒久的收益流。随着土地权属的转移,这种收益流也将会发生转移。因而,土地收益本身就是价格的一种表现。地租的存在决定了土地价格存在的客观性。然而,地价不是对土地实体的购买价格,而是对土地预期收益的购买价格,其实质是土地未来地租的资本化,即:土地价格:地租/利率。

由此可见,地租与地价是密不可分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地租是地价的基础和出发点;地价是地租的货币表现和结果,是地租的资本化,即地产有租赁市场存在。土地价格与租金的关系,犹如资本与利息的关系,只要确定了还原利率,两者就能相互推出。

1)绝对地租是土地价格存在的根源
绝对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收益。无论土地质量是优是劣,土地所有者在转移其土地所有权时,必然会要求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而这种补偿的形式就是土地价格。

2)级差地租的存在是决定土地价格高低的主要因素
级差地租I是因为土地所处位置的不同产生的不同水平的地租,它使不同位置的土地形成了不同的价格。级差地租Ⅱ是由于连续对土地进行投入所引起的地租量的不同,从而形成的不同的土地价格。

3)垄断地租是导致特殊地段土地价格高的主要原因。垄断地租的形成除了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之外,还因某些土地具有特殊的自然条件,使得这些土地能够提供更多的地租从而具有更高的价格。

⑹ 永佃权是什么意思

永佃权

土地关系中佃方享有长期耕种所租土地的制度。佃农在接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可以无限期地耕作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佃农的耕作权一般仍不受影响。永佃权最早出现在宋代,明代有所发展,有永耕、长租、长耕等名。明代中叶以后,首先在福建等东南省份的某些地区流行,清代盛行于东南诸省及华北、西北、华南的部分地区,民国时范围又有所扩大。

永佃权的形成与定额地租形态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在定额地租形态下,地主只是收租,而不关心土地的经营情况,这使土地所有权与耕作权的分离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佃农或因垦荒付出工本,或因投资改良土地,或因支付“佃价”,或因长期租种同一块土地,或因集体“霸耕”而获得永佃权。另外,也有自耕农出卖土地、仅保留耕作权而结成永佃关系。在地广人稀地区,有的地主为保障土地收益,也强迫佃农结成永佃关系。永佃权的产生和发展,有利于作物种植的扩大和土地收益的提高,也有利于佃衣经济独立性倾向的发展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但当地主权势嚣张时,每每任意改变永佃条件,使佃农丧失永佃权,明清时代经常发生佃农争取耕作权的斗争。有永佃权的农民往往“私相授受”,将田面出顶、典押或买卖,还有的保留或转移征租权,造成土地所有权的再分割。许多官绅、豪民、债主也竞相从自耕农或永佃农手中掠取或购置田面,进行地租剥削。这是明中叶以后土地关系中出现“一田两主”、“一田多主”现象的渠道之一。在“一田多主”制下,出租田面的人都是二地主,俗称面主、皮主、赔主。在永佃制下,土地所有权和耕作权的名称因地而异。又有田骨田皮、田底田面、大苗小苗、大租小租、大田小田、大卖小卖、大买小买、大业小业、粮田税田、粮田质田等,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清宣统三年(1911)编纂的《大清民律》草案在承认永佃权的同时,又规定其存续时间为二十至五十年,实际上否认其永久性。1929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基本沿袭上述规定。

⑺ 如何理解“由于源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所导致的农产品的垄断价格,所有绝对地租仍然存在”

绝对地租是指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租种任何土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其实体是版农产品价值超过社会生产价格权以上的那部分超额利润,即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地租。
土地所有权垄断,也就是作为要素的供给垄断,属于买方垄断。也是土地的私有

⑻ 为什么说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对土地的私营垄断,而土地所有权垄断是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

你的问题应是: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经营权的垄断,而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绝对专地属租产生的原因.为什么?因为级差地租是租种较好土地缴纳的差别地租,劣等土地是不缴的.土地是稀缺资源,其中较好(优中等)土地尤其稀缺,一旦租给农业资本家经营,土地的经营权就为农业资本家所垄断.这种经营权的垄断,使其他部门的资本无法转移到农业中来,租种较好土地(即较高的劳动生产率)而生产的超额利润,就会保留在农业内部,作为级差地租缴给土地所有者.而绝对地租是租种任何土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因为土地作为一种财产,其所有者当然要求在让度使用权时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如不缴租,谁肯出租?

⑼ 农村田地私自签订合同买卖是否合法

中国现在的城市化是带着血和罪恶的,强行征地(杀人放火放蛇、用挖土版机强行坼屋)。农权民的地,农民不能搞房地产开发。农民失去地以後,又靠何事为业?政府是不是可以考虑让农民村集体搞房地产开发?? 另外,政府虽征地,但不剥夺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可以对所征地按月收取地租。否则,农民靠何为生活??
还有,有矿产的地方,农民也得不到好处。采矿方可不可以按月给矿表面的土地所有人以月租??还有,采矿会给当地的生存环境带来破坏,也应该给予当地农民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这个也应该按月给。 不然农民怎么办???
另外,还要打击地霸和黑社会。否则,农民也得不到好处!!

⑽ 地租和土地资本利息的区别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所取得经济代价。
土地资本利息是专用于土地属开发的资本投入的利息,是土地资本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资本的土地带来的收入不是地租而是利息和经营利润”
地租是由所有权产生的,土地资本利息是由资本投入产生的。
土地资本利息的一部分可能被土地所有者占有,成为地租的一部分。但它并非真正的地租,因为真正的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是单纯由土地所有权而产生的。而改良土地所增加的收入,则是投在土地上的固定资本发生作用的结果,即使它有一部分落入土地所有者的腰包,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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