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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所有权归谁

发布时间: 2020-12-26 07:51:30

㈠ 房子所有权属于谁

首先:房子是属于你和你丈夫的私有财产,这房子是你和你老公自己挣钱买的,不属内于你公婆,所以容你公婆没有说有权。其次:父母的财产顺序::配偶,子女,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
所以你们和你哥嫂都有继承权每人有50%的财产继承。

㈡ 现在的法律是如何判定房产归谁所有的

购房者通过交易抄,取得房屋袭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㈢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所有权属于谁

婚前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所制有权属于谁,要看购房时购房合同上标注姓名来定。
规定是,领取结婚证之前签署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买下住房。该住房产权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购房合同登记了两人名字,该住房就是登记的两人共有。
但是,自领取结婚证起还贷所用钱款,这笔钱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对方有一半权益,以及自婚后还贷起该住房增值部分的权益,对方也有一半权益。
婚姻法对此有具体规定: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㈣ 如何判定房产归属

产权证书上的产权人是谁,那么谁就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

如果通过协议保障,可以采用公证的方法,对实际出资人进行公证,证明该房产的实际出资人是自己,同时对于日后的有关问题进行约定。

如果是未成年子女的话,那么即使写的是孩子的名字,那么监护人依旧是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产权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4)房子所有权归谁扩展阅读:

婚前财产、父母赠与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参与分配,反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平均分配。不能分割的可以折价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分配。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夫妻财产约定制: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按照约定判定,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共同所有进行判定。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房产以及婚前房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财产照顾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二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确实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照顾弱势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屋所有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房屋归属有争议 二审调解化纷争

㈤ 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交付以公告登记为准。在本案中李四将房屋进行了一房二卖,但只与张三办了过户登记,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张三。

㈥ 是不是房产证上面是谁的名字。房子就归谁

1、如果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即使是夫妻一方的名字,那么该房也应当是夫妻共有的;如果这房子是在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就归谁所有。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3、你父母付首期(30%),你独自供了20%后结婚了,由夫妻共同供完余下50%的款。这种情况下,你父母有30%的产权,你有45%的产权,你配偶有25%的产权。

4、你父母付的全款(有证据证明是由你父母转账购买的),即遍房产证上的名字是你的,但产权任然是你父母的。

(6)房子所有权归谁扩展阅读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

产权的功能包括: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房屋产权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房屋作为不动产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房屋在发生转让等产权变更时,必然是房地一体进行的,不可能将房屋与土地分割开来处分。在具体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开发商拥有房屋、车库等的产权并独立出售,但属于小区绿地等部分的公建,对购房而言,就不具备产权的概念。

㈦ 房产权到期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该是谁

房屋抄产权年限指的是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也就是咱们经常听到的“大产权”),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因为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指的是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永远是你的;但房屋产权年限涉及的是土地使用权问题,咱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是国家的,国家规定就给你70年使用权。

㈧ 关于房屋拆迁,产权归谁

首先,旧房已经拆迁而不复存在了,所有的权利都是针对新房的。没有遗嘱,就表示所有法定有继承权利的人都有继承权(继承权分第一次序和第二次序,所谓第一次序指的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当第一次序的人也不在世时,其父母、配偶、子女就属于第二次序继承人,也有继承权,这样情况就会复杂一些);所以,你的两个姑姑是有分房权利的。
建议:继承权是可以通过公证放弃的,你父亲可以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商议,把房子过户给谁(也就是办理继承手续),商议放弃继承权或者满足一定的条件后放弃继承权,然后办理公证手续,然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以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公证处咨询有关规定)。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黄某与邱某于1986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1997年在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街道办事处永青村捡尸坳村民小组修建了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人为邱某,共有权人为黄某。后因双方在银行贷款,该房屋被用作借款抵押。2001年9月10日,双方协议离婚,双方明确上述房屋归属状况。2009年11月9日,天作公司以上述房屋面积及临时设施与邱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由天作公司安置邱某房屋6套、地下非住宅车库200平方米,并一次性补偿临时设施费60000元。该协议签订后,邱某于2009年11月19日将该房屋交由了天作公司拆除,天作公司亦已补偿其临时设施费50000元。另外,天作公司安置给邱某的房屋尚动工修建。
黄兰知悉后,起诉要求分割补偿的还产房3 套,临时设施费30000元,并由天作公司履行协助义务。
【案件思考】
夫妻离婚时约定共有房屋的归属,离婚后一方私自与第三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另一方是否能主张还产房的物权?
【法庭判决】 黄某与邱某讼争的原房屋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原夫妻共同财产,其二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房屋归属状况,原房屋产权证书亦作变更,黄某故对该房屋享有共有物权。因该房屋现已被拆除,该房屋的物权即已灭失,而相应的拆迁安置房屋目前尚修建,新的物权尚成就且并非原房屋物权的继续,黄某不能以对拆迁之前的房屋享有物权为由主张拆迁安置房屋的物权,仅能另案要求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故黄某要求分割拆迁安置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天作公司补偿邱高忠临时设施费的问题,因黄某举示该费用是天作公司对其住房给予补偿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黄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法理延伸】
法院在判决时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即离婚时双方对尚取得所有权或者尚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 使用。张雷律师认为,该规定是针对离婚时双方尚取得所有权或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情况,而在本案中,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是人是邱某与黄某,房屋被抵押并 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该条规定对本案并不适用。
另外,离婚时明确房屋归属,则该房屋仍然属于黄莫与邱某二人共有,邱高忠有经过黄某的同意私自处理了二人共有的房屋,需要对黄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㈨ 在房产证得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开发商还是业主

房产证得到之前房屋产权属于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房屋产权才是业主。

在业主取得产权之前,该房屋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等需要登记的,在登记后生效。因此在本案中虽然房屋在建造过程中是事实上的物,但是在法律上其并不具有完整的物的属性。且在业主取得房产证前,该不动产并不存在权利人登记的情况,开发商亦未曾登记为所有权人,即房屋在业主取得所有权之前不存在所有权人。

而土地使用权在业主取得房屋产权之前属于开发商,在业主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时,该开发商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整栋楼或小区,俗称大土地证)要进行分割到户,业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9)房子所有权归谁扩展阅读

涉及赠与以及附条件合同的问题。实践当中,有许多案例中宅基地使用权人往往通过赠与或者附条件合同的方式和第三人达成协议,进而约定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后与出资人实现共用或者分割房屋的情形。表面上,这种方式既符合“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又有法律规定为依据。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8明确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宅基地使用权人与第三人不管是通过赠与的方式还是通过拟定附条件合同实现各自目的的方式均与特别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以及现行土地政策的规定相悖,如果发生争议,都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㈩ 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谁

1、《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版者无处分权的人权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处分共有房屋需要经过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所以,这两个合同,无论哪一个,只要得到共有权人的同意,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取得共有权人的同意,就应当是无效的合同。
2、《物权法》规定,房屋以产权证(最终以登记簿)确认所有权,所以,该房屋属于丁,但是该产权证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因为取得该房屋的基础是不合法的。所以,甲可以申请乙与丁之间的合同无效而请求撤销丁取得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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