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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2010修改

发布时间: 2020-12-26 13:31:12

① Coreldraw公司说我单位使用了盗版软件侵权了,怎么办

使用单位提供购买软件的相关票据,证明自己是合法购买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使用该软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证明产品合法来源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下列情形属于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因此,面对侵权指控,使用单位应当积极搜集进货相关票据,证明自己产品合法购买。

(1)著作权法2010修改扩展阅读: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的第二章著作权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 第 十 条第 一 款 第 (五)项至 第 (十七)项规定 的 权利在 本法 规 定 的 保 护 期内 ,依照 继 承 法 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 法 第 十 条 第 一款第 ( 五)项至 第 ( 十 七 ) 项 规 定 的 权 利在 本 法 规 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 权、本法第 十 条第 一 款 第 ( 五)项至第(十七 )项 规 定 的权 利 的 保 护 期 为五十 年, 截止 于 作 品 首 次 发表 后第五十年的12月 3 1 日,但 作 品 自 创 作完 成 后 五 十 年 内未 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 权 、本 法 第 十 条 第一 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 的 权 利 的 保 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 发 表 后 第 五 十年 的12月31日,但作 品 自创 作 完 成 后 五 十 年内 未 发 表 的 ,本法不再保护。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 定 适 用 于 对出 版 者、表演 者、录音 录像 制 作 者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 权利的限 制。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的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七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八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的第四章

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 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⑤ 学电子商务专业怎么样啊

一、电子商务营销的兴起
电子商务营销是指商务流程电子化的一种营销活动。在Internet网上进行的电子商务营销活动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货物递交等销售、售前和售后服务,以及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net开发的商业活动。

电子商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也称作电子交易(E-Commerce),是指企业在网络(主要指Internet网)上利用Web提供的通信手段进行交易。从广义上讲,亦称作电子商业(E-Business),是指公司利用网络进行的全部商业活动,包括市场分析、客户联系、物资调配等,目的是创造目标市场满意,使企业的市场营销战略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

从市场营销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营销这一种营销方式与邮购、电话电视购物等方式并列,从属于直接营销这一概念。他的先进性体现在买者作出购买决定的自由度、交易自由化程度、交互能力、购买决定对计算机的客观依赖性、成长为完整的电子市场的潜力等。

电子商务的应用范围主要包括证券市场、在线交易(如食品百货、鲜花礼品、家用电器等)、家庭银行、旅游服务、在线信息服务、在线游戏、书籍报告、应用软件及电脑产品等。

目前,国际电子商务市场已成为发展最快的市场之一,从事电子商务营销的企业已在世界经济领域崭露头角。据统计[1]至1996年底,美国《幸福》杂志评出全美500家最大的公司已有半数在网上开展营销[2]。在营销的广告支出方面,福布斯的调查表明:1995年互联网的广告费用为0.37亿美元,到1996年升至3.12亿美元,估计2000年将达到50亿美元。1998年美国股市的超级明星是亚马逊(Amazon)网上书店,一年中这家公司的股价上涨8倍多,年终每股突破300美元大关,使其市场资本总值达到180亿美元,超过了有100多年历史的美国著名邮购公司西亚斯。

除了Internet的迅速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外,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格外重视也是重要因素。当前电子商务在信息安全性、交易体制、法规建设等方面还不能令人满意,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和法规环境已成为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不可忽视的方面。美国政府于1997年初提出了《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该文件就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提出了美国政府的总体政策,内容涉及“原则”、“财务问题”、“市场准入问题”等方面。目前,美国政府已按照这个政策框架展开国内立法和国际谈判工作。

我国企业电子商务营销已随着Internet的发展逐渐兴起。1994年前后,由我国政府批准建成了CERNET、CSNET、GBNET和CHINANET等四大互联网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上网用户为117.5万[3]。我国企业已在尝试利用Internet开展电子商务营销。1996年2月28日,四川茂青茶厂积压的1.6万公斤茉莉花茶,通过Internet广告招商,结果达成交易,成为国内有记载的第一次成功交易[4]。当然这种广告营销只是其基本组成部分之一。目前我国在北京、上海和广州已陆续开通银行安全支付系统,结合Internet完成ISP与客户之间的交易结算。随着国内结算体系的逐渐完善和与世界接轨,电子商务营销将在全世界范围迅速兴起。

二、电子商务营销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研究

前面介绍了电子商务营销的兴起和发展前景,下面从技术可行性和环境可行性两方面对电子商务营销在我国的发展进行研究。

1.技术可行性

技术可行性主要是讨论目前企业、消费者和公共设施所拥有的技术水平是否以支持大规模的电子商务营销实施。讨论主要分为通讯网络技术和安全技术两个方面。

(1)通讯网络技术实现

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网络模式:Internet、Intranet(企业内部网)、Extranet(企业外部网)。企业主要利用TCP/TP协议建立用于企业管理和通信的应用网络,这就是Intranet。而各个企业之间遵循同样的协议和标准,建立非常密切的信息交换体系,从而大大提高企业协同生产的能力和水平,这就是Extranet。

附图{图}

由图1可以看出电子商务不仅是买卖和软硬件信息,而且是在Internet、Intranet、Extranet上将买家和卖家、厂家及合作伙伴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消除了时间和空间带来的障碍。

(2)安全技术问题

安全问题是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因为通过TCP/TP网络,不可能用通常的方式确认与你通信的人的真实身份,任何一个人,可以使用一些技术手段,窃看到网上传输的信息,并可以替代和修改这些信息。电子商务中主要面临以下四个安全问题:

第一,保密性问题

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网上传递的是一些极敏感的信息,如信用卡号、产品报价等,顾客不愿这些信息被人窃取。

第二,认证问题

在Internet上,交易双方互相不能见面,所以必须有方法确定对方身份。

第三,完整性问题

交易中传输的数据不仅不能被窃听,同时也不能被修改。例如:在一笔转账交易中,转入账号不能被替换。

第四,不可否认性问题

交易过程一旦结束,交易的任意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否认发生过这笔交易。必须有不可伪造的电子单据来证明每次交易。

目前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安全技术有SSL(Secure Socket Layer安全套接字层)、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安全电子交易)等协议和标准。SET协议是世界上两家最大的信用卡公司MasterCard International和Visa International合作开发的,其1.0版于1997年6月正式推出,由于它是专门针对电子交易设计的,较好的解决了认证和安全问题,很快被行业接受(已经被IETF接收为国际标准)。我国基于SET的安全支付体系于1998年3月6日在中国银行开通,并完成了ISP与客户之间的交易结算。虽然目前中国银行的网上业务仅对北京用户开放,发放的数字化证书截止3月底也仅有6个[6],但这毕竟标志着网络营销中安全快捷的结算功能已具备了显示可行性。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营销所需的技术,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通讯网络技术还是安全技术,都已走完了“技术实现”阶段,现在正进入“技术开放和普及”阶段;技术人员现在面临的工作是通过技术手段来降低成本,提高普及率及安全性,从而拓展营销的市场范围。

2.环境可行性

网络营销所处的环境分为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两个部分。宏观环境包括思想观念、经济体制和政策、法律体系、人口情况、技术情况等因素。微观环境包括从事网络营销的企业本身,其市场中间商、顾客、竞争对手和所面对的公众等直接影响企业为市场服务能力的行动者。宏观和微观环境中的众多因素对网络营销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

(1)宏观因素分析

第一,在思想观念方面,逐步树立信息化意识、以市场为中心意识和网络意识

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科教兴国,重点扶持和发展信息产业。”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纲要》)明确强调发展以信息产业为发展重点的第三产业,并指出:“要显著提高国民经济信息化程度,继续加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这充分说明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是适应我国信息化的国家意志。

目前,我国企业已广泛开展了不同程度的经营信息化改造工作。对于用计算机来进行购、销、调、存的统计分析,财务管理,对于条码技术和POS技术,我国企业已不陌生。对于EDI和MRPⅡ等世界领先的信息技术,也有部分企业在使用。企业已体验到信息化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这为信息化营销方式的引入作了很好的铺垫。

经过近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逐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经济体制改革使企业从政府架构中脱离出来,个人也因此告别了“大锅饭”、“铁饭碗”。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谁能最快地了解信息,运用信息,谁就掌握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因为Internet电子商务营销,将为人们提供最快捷的信息传输通道,把企业、个人和市场相互沟通起来。

网络意识也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大约在3年前,北京大学的一位学生,为挽救生命垂危的同窗,向Internet发出了求援信息,很快全球1000多位医学专家在“网上会诊”,患病的学生因此而脱离险境。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较大震动,人们开始明白虚拟空间并不虚,它联系着现实的种种利益。我国的商家、学者、普通百姓都开始关注Internet,各种网络刊物大量涌现,网络意识成为市场生存意识。

第二,在法律环境方面,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是我国营销实现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下面从保证营销正常进行和营销的超法律性两个方面来分析。

保证Internet正常运作的法规并非一片空白。在我国有大量与之相关的信息方面的法律。它们都零散分布于相关的法律当中,因而,在这些法律所管辖的范围内讲“立法真空”是不恰当的。只是这些法律在Internet这个领域中实施,在取证、援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只要有计算机和法律两方面的技术支援,这些法律在虚拟空间是可以实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

对公民信息自由权的保护体现在我国的《宪法》、《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如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等。

对消费者获取信息权的法律保护表现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都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现在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对企业商业信息权的保护体现在我国的《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证券、财务方面的法规等。

以上所举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同Internet营销是没有很直接联系的。但是,它们在客观上为营销的各个利益主体提供了隐私权、获取信息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保障。

营销的超法律性指由于所涉及的技术以极高的速度更新变化,使得原有立法无法完全涵盖这一领域的内容。大致包括:

文本的法律效力问题。如:以网络通信为传递方式的合同、公证文件等法律文本的认可和接受的条件:电子签字及其他身份认证手续的可接受性。

知识产权的界定问题。如:把文字、图像、图形、声音等传统形式表达的作品转化成二进制数字编码是不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专利;建立站点编写文本文件时往往要利用他人作品的片段,这种过程中的著作权关系如何界定和处理。

合理保护隐私权问题。营销过程中,企业能得到许多个人信息。对这些信息如不加以保护,个人的隐私和利益将受到迅速侵害。如:某人的个人资料及电子邮件地址一旦被人倒卖,他的邮件箱中很快充斥无数的广告电子邮件,他的正常通信会受到干扰。如何界定合理的隐私权,在网上追踪、记录、分析顾客的浏览,购买行为的合法性都属于这一范围。

行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问题。ISP、上网营销的企业和网上消费的顾客这三者都是随Internet才产生的主体。这三者对营销过程中产生的病毒传播、诽谤、反动言论传播、交易信息传递失真、延时等事件各自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我国与Internet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推出的电子公告板管理办法和因特网域名管理办法等。这些法令和条例都只是与营销间接相关,涉及上面提到的四方面内容的仍是空白。

第三,政策环境方面,我国至今未提出一套完整的政策框架

我国对外既没有虚拟空间市场拓展政策,也没有本国市场保护政策。但是,目前我国的货币是非自由兑换的,除了如香港等地区外,公民使用的一般不是国际通用信用卡,因而,国内的网上消费者一般不可能直接参与非本国的网页购物活动。外国公司不能在中国的网上实现销售,市场没有被侵占。

我国与网上营销相关的政策主要体现在通信政策。现行的通信设施建设与经营中既有有利于营销发展的,也有不利的。有利的部分包括:网络建设主体明确归口为信息产业部;初步开放市场,打破中国电信一统天下的局面。不利部分包括:通信资费的确定依然是政府行为而非市场行为,通行资费定价方法抑制网络高速化,这种定价方法是造成网络速度严重落后于世界先进国家的原因之一;非公平的竞争环境,使网上营销无法得到高质量的服务。

综上所述,网上营销所面对的政策环境不容乐观,中国电信市场还不具备公平竞争的环境,电子商务营销高速发展的时机未成熟。

(2)微观环境分析

菲利普·科特勒把公司微观环境中的行动者分为以下6种,包括公司、供应商、营销中介、顾客、竞争与公众等。下面就这6种行动者的情况来分析网上营销所面临的微观环境。

第一,公司与供应商

我国的企业已充分认识到应用计算机对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作用。1996年我国PC机的销量达210万台,排在美国、日本之后居世界第3位,比1995年增长74%,其中非家用购置达178.5万台,586以上的PC机占85%。计算机在企业普及速度快、档次高,为网上营销提供了物质基础。

企业自行建立网络和站点费用较高。企业向ISP租用空间,开设站点的费用弹性很大,根据功能的多少由5000元/年至10万元/年不等。有了ISP这种弹性收费就有更多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来开展网络营销。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权威统计,截至1997年10月31日,我国已有1000多家国家大中型企业建立了自己的信息中心,其中5%建立了企业计算机网络。共有4066个单位在CN(China)下注册了域名,展开了网上营销,数量虽不多,但在我国与Internet连通仅4年,对企业开放仅3年。这么短的时间内,有这么多企业开始认识并利用网络进行营销,说明在中国已有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营销中介

营销中介包括金融中介、营销服务中介和实体分配机构等等。

前面在技术可行性分析中,已经说明了支持网上营销的基于SET的安全支付系统在我国仍处于试点阶段,这是结算中心一方的情况。支持这个系统还要考虑客户一方的情况。客户的支付工具是信用卡。到1995年末我国银行信用卡发行了14113817张,比上年增长了67.50%。从总量上看,信用卡发行量大于上网用户数。因而客户一方的环境是乐观的,结算中心的问题一旦解决,整个系统就可以运作起来支持网上营销。

营销服务中介包括接入服务提供者——ISP和线路提供者——信息产业部门。在我国,对公众开放允许进行经营性活动的Internet级的ISP主要是CHINANET。CHINANET的网络建设起步于1995年,目前骨干网已通达全国省会城市,干线速率为2Mbps,国际出口总容量为84.6Mbps[7]。

实体分配机构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分配。网上产品分为信息产品和非信息产品。若是信息产品可通过网络直接传输,不需实体分配机构;若是非信息类产品则需要送货上门实体分配机构。由于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富余,自组送货队伍有一定的经济可行性,依赖原有的网络或连锁店代存、顾客自取等也是可行的办法。

第三,顾客

网上营销在中国的普通百姓中普及存在3个难题,姑且称之为“会用”、“敢用”、“乐意用”。

现在普通顾客要参与网上营销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网络应用方面的知识。对于年轻一代来讲,学习这些知识的难度不是太大。中国65%以上的网络人口是20~30岁的年轻人。对于其他年龄层次的顾客,学习这些就有些困难。有没有不要具备那么多知识就能参与网上营销的途径呢?另外,如何让大约5100万有线电视用户参与到网上营销中来?

假的商品和服务已充斥整个商品市场,在虚拟空间,假的可能性更高,故需要健全法规,培养顾客对网上商家的信任感,使顾客敢于参与购物和宣传。

有人认为:网上营销的推广有悖于人们以逛街为乐的购物习惯,因而不可能有大的发展。但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工作竞争的加剧,人们留给逛街购物的时间越来越少,而文化、体育休闲的时间越来越多。网上购物能同时提供给顾客大量的文化休闲活动,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乐意用”。

第四,竞争与公众

网上营销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不十分普及。在同一行业内只有数量不多的几个企业上网,竞争不是很激烈。在某一市场内竞争者不多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抓紧时机建立和巩固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至于公众,如媒体公众,政府机构等。

综观网上营销的微观环境,顾客是存在最大问题的因素。在目标市场中普及网络知识,培养顾客的信任感,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是在具体进行网络营销时应加以注意的要点。

三、在我国发展电子商务营销的决策建议

电子商务营销是市场营销发展的一个方向,能实现营销成本的降低和营销质量的提高,最终是提高企业竞争力。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营销,目前在通讯网络技术和安全技术方面已走完“技术实现”阶段,现正进入“技术开放和普及”阶段;而宏观和微观环境方面,思想观念、经济体制和政策、法律体系、人口情况以及从事营销的企业本身,都还存在不完善的情况,直接或间接的作用和影响营销的实现。

目前,美国的亚马逊(Amazon)网上书店的年销售额以34%的速度递增,1997年销售额达1.48亿美元,1998年则可望突破5亿美元。但是,亚马逊从创立至今还没有赚过一分钱,而西亚斯1997年的总利润是12亿美元。1998年亚马逊公司的股价上涨8倍多,成为美国股市的明星。对于这种“亚马逊现象”,美国股市分析家莫衰一是。但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美国投资者看好网上商业的巨大潜力是其走红的主要原因。

我国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营销要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目标市场消费者的行为特征、本企业的经济实力、营销环境状况等因素来制定本企业营销目标,选择适合上网交易的产品,利用网络工具进行营销策划,选择合适的营销金融中介开展网上交易,并利用网上工具进行数据统计和评估,及时调整策略,赢得市场主导地位。在现阶段,结合国情,跟踪技术,踏实试点,推广发展,同时保护市场资源和民族文化,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这是发展的根本。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的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来本法所称的著作源权即版权。
第五十八条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五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的第五章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 权 行 为 的,应当根 据 情 况,承担 停止 侵 害、消除 影响、赔礼道 歉、赔偿 损 失 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⑧ 淘宝知识产权侵权被投诉了怎么办

淘宝知识产权侵权规则:
对淘宝店的处罚依据阿里巴巴的《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
被投诉一般侵权行为:
1、同一用户首次被同一知识产权投诉成立,扣4分;
2、同一用户再次被同一知识产权投诉成立,视为重复侵权,每次扣8分,但再次投诉时间距离上一次被扣分的投诉自投诉成立之日起在5日内(含5日)的,不予扣分。
12分-24分之间(含12分)
警告
24分-36分之间(含24分)
限权7天
36分-48分之间(含36分)
限权15天
48分-60分之间(含48分)
限权30天
60分或以上
关闭账号
严重侵权行为的处理
首次被投诉成立
警告
第二次被投诉成立
限权7天
第三次被投诉成立
限权15天
第四次被投诉成立
关闭账号
若同一用户被同一知识产权因严重侵权投诉成立累计达到三次,将直接关闭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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