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确认的重点
『壹』 购房说法: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人
读者赵先生来信说,他是外地人,四年前在天津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同村老乡王先生的儿子想在天津上高中,需要办理天津的蓝印户口。为帮助老乡,赵先生便以王先生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该房屋登记在了王先生的名下,赵先生支付了该房的全部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权属证书、购房发票均在赵先生手中,该房屋也一直由赵先生居住。最近赵、王两家发生了矛盾,王先生反口不承认该房屋为赵先生所购买,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就是自己的,并要求赵先生搬出房屋,还要将该房屋出卖。赵先生为此非常不安,向律师询问,房子到底属于谁?如果王先生将该房屋卖给别人,他该怎么办?
对此问题,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张锡明律师解答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办理房产证
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房本上登记的产权人与实际出资人、购买人不一致的情况,为此产生的产权纠纷也不断发生。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下,法律上的产权人即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结合以上两条来看,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确定非常明确,就是登记在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就视为是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本案中,虽然争议房屋是赵先生付款购买,并且赵先生持有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证书、发票,但由于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房屋权属证书上也同样会是王先生名字,由于这种房屋登记具有社会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应,社会公众有理由相信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就是不动产的产权人,从而与登记的权利人进行交易。因此如果王先生将该房屋卖给他人,法律认为第三人在支付合理对价后由此交易取得的权利属于善意取得应当予以保护。
那么,赵先生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呢?相关法律在确定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权利瑕疵的救济途径。《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表明,不动产物权登记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效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也是可以推翻的。本案中,赵先生遇到上述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救济措施,带齐相关证据首先到房屋登记部门进行异议登记,然后在十五日之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将立案受理情况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防止王先生将房屋转让或者进行其他的变更,从而确认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如果赵先生在异议登记之前房屋已经被转让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也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并支付合理价款取得该房屋,那么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该房屋所有权属于受让人所有,赵先生只能要求王先生就房屋损失进行赔偿。
『贰』 房屋所有权确认应具备什么条件
房屋所有权确认应具备什么条件: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单位购房的提交版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权);
2、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3、商品房交接凭据;
4、房屋契证,
5、购房发赛(单位购房的交复印件);
6、房屋平面图(由房屋开发公司提供);
7、属拆迁购房的还霄提交拆迁协议和被拆迁房屋产权凭据;
8、属按贷款的还需提交抵押合同。
『叁』 房产所有权确认的标准根据那个法律哪一条
房产所有权抄确认的标准,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肆』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区别
物权法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伍』 房屋产权归属如何确定
依据下列规则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
一、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最直接办法是依据登记记载。
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登记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作用在于,确定物权的归属,解决物权的冲突和保护交易安全。具体来讲,就是通过登记能确定某项不动产物权归谁所有,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实际上就是对物权的归属主体在法律上的认定。
换言之,凡是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所承认的享有权利的人。即使登记发生错误,在登记没有更改以前,也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人为真正的权利人。一旦实行了登记就是对物权进行了最有效的界定。在这些情况下,首先要依据登记记载来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即登记的是谁谁就是房屋的所有人。
二、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不能机械地理解登记在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效力。
实践中,很多人常常混淆了合同的效力与登记的效力的区别。甚至有人认为,合同,就是确定不动产物权的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地表明了不动产的所有人到底是谁,说白了,就是看合同确定所有人。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记载是最直接确定物权所有人的方法,而非双方之间合法生效的合同,合同,仅是债权的依据,而非物权。以合同确定物权的观点必须要转变。
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是一种物权公示的方法,在登记之前,当事人就不动产的转移已经达成了合意,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这时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那么,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将登记与交易的效力混为一谈,那么,因各种原因未登记的交易均为无效,则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三、在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项权利时,应按照下列规则区分各项权利的先后。
如果同一不动产之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时,首先,所有权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抵押权人;所有权、抵押权作为物权优先于因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其次,登记的权利应优先于未登记的权利。均登记的,应当以登记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应当确认和保护哪一项物权,登记在先的权利优先实现。另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在登记的抵押权中,在前的抵押权要优先于在后的抵押权受偿。
『陆』 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继受取得分为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两类:
一是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2)房屋赠与;(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产生效力,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是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只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引起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1、房屋产权主体的消灭。如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终止而导致房产成为无主财产。
2、房屋产权客体的消灭。包括自然灾害、爆炸、战争等引起房屋的毁灭以及自然损毁等。
3、房产转让、继承等引起原房产权利人对该房产权利的消灭。
4、因国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而丧失。如国家行政机关对房产所有权人的房产征用、征购、拆迁等,除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外,原房产权利人的权利因征用、征购、拆迁而丧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将一方当事人的房产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有,原房产权利人因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丧失该房屋的所有权。
5、房产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
『柒』 房屋所有权的确认
您好,我确认一下您所说的事实:您家是城市居民购买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中的第2层,现想打一个确权之诉。胜诉的可能性很小,因为我国政策(不是法律)农村房屋的转让对象只能转让给同一集体组织的成员,如果不是同一集体组织成员,哪怕是村民之间的转让,也无法获得法律的保障与支持。也就是说,因为合同无效法院不会确认该层房屋给您。可能得想其他解决或变通方式,这样说起来就很复杂了,你可以打电话咨询。
『捌』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
房屋所有权一复般以房产制证上的房主来确认,若有争议,必须合法举证,涉及到继承权的,需要遗祝或者法院判决书。
若是没有上述证据作为确认的,就需要当地基层政府介入调解,或者由权益主张方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会根据案情进行调查取证,最终做出公证判决,就可以完成房屋所有权确认了。
『玖』 如何确定房屋的所有权
最通俗的抄办法就是房产证袭,在法律意义上,只有拥有明确的房屋产权登记证的才能确定其房屋的归属,但在实际的市场上,存在很多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如小产权房、之前的单位分配住房、福利房等等,多以老房子为主,此外,还有一部分房子由于是福利或者保障房,房主只是拥有房屋的使用权,而没有交易买卖的处置权,所以在交易的时候,一定要确定好房屋的所有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