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土地使用权和义务
Ⅰ 纳税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转移当天但是没有从别人那...
按当地的市场评估价格来计税。办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时,要求对该不动产或土地价格要进行评估的。
Ⅱ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形式有哪些
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分为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集体土地入股(联营)以及其他。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Ⅲ 土地的性质都有哪些
有两种,分别是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个人土地使用权和义务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Ⅳ 简述土地使用权人履行义务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这里所讲保护、管理,是指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生产能力的保护和管理,也就是对土地生态及其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的保护和管理。土地的保护和管理范围较大,主要是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为了保护土地的生产能力所采取的整治措施和管理措施。所谓合理利用土地,是指要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通过科学使用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与其自然的、社会的特性相适应,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生产活动中的作用,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社会、生态的综合效益。具体讲要做到保护耕地、保护土地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和盐渍化等。
这一义务是针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讲的。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进行物质生产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其数量是有限的,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就等于破坏人类存在的基础,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讲,土地也是一种社会资源,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不仅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而且还关系到其他社会成员生存的权利。另外,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一方面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将逐年减少,另一方面国家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将不断的增加。所以,土地使用权人履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Ⅳ 土地使用权已转让,但未过户更名,谁有权利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动产的转让已登记为要件,你所说的转让是基于合同的债权,土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
Ⅵ 土地管理法就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抄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这里所讲保护、管理,是指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生产能力的保护和管理,也就是对土地生态及其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的保护和管理。土地的保护和管理范围较大,主要是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为了保护土地的生产能力所采取的整治措施和管理措施。所谓合理利用土地,是指要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通过科学使用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与其自然的、社会的特性相适应,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生产活动中的作用,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社会、生态的综合效益。具体讲要做到保护耕地、保护土地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和盐渍化等。
Ⅶ “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话中“权利、义务”指什么
就是说乙方有权享有再行卖出房产的权利,并享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规定的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Ⅷ 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权 为了村里或个人利益,在不取得村民农户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强行使用
没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也就是说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是法定的,村委会无权收农民的土地。
2、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承包方的农民,分别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穿哗扁狙壮缴憋斜铂铆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别注意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承包方违反了,发包方有权采取措施。
3、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土地承包法也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注意第二十六条,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4、总的来说,土地承包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村委会无权收回农民的土地,除非农民有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和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