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土地使用权归属
⑴ 土地使用权归属
你有土地证,当然这块地就是你的,使用权也归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及“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打关系,赢得可能性应该是比较大,若没有什么突发性人为因素的话,你可以先就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你们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政府处理。
要是有偏袒,真的不好说,或许根本就没有什么依据可言,对方可能想“反正是个小官司,自己又有偏袒”,您肯定是拿他没招。
⑵ 该宗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确定
【问题】
甲公司经批准1975年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办公用地,土地面积20亩。该公司由于资金不足,于1976年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由乙公司出资共同建造办公楼,约定办公楼建成后70%的房屋归甲公司使用, 30%的房屋归乙公司使用,办公楼建成后,两公司按照协议使用办公楼无争议。2007年乙公司因企业改制,要求办理土地登记,甲公司以用地批准文件主体为本公司,合建协议未约定土地归属为由,认为土地使用权应属于自己,不同意乙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此两公司就土地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问:1.该宗土地使用权如何确定?
2.乙公司应怎样申请土地登记?
【分析】
该案涉及两个问题,即甲、乙公司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与乙公司土地登记问题。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本案中两公司于1976年签订协议,由乙公司出资共同建造办公楼,约定办公楼建成后70%的房屋归甲公司使用,30%的房屋归乙公司使用。虽然甲公司经批准取得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乙公司按照双方协议的规定对该宗土地实施了投资建设,并且办公楼建成后,两公司按照协议使用办公楼无争议,客观上乙公司已享有了部分土地使用权。按照上述规定,该宗土地使用权应由甲乙公司共同享有,该宗土地应确定共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合建房屋如何分割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规定》划分了两条政策界限,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以前合建房屋的和《条例》公布之后合建房屋的,应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前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分配,造成大量的单位、企业、个人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划拨用地,加之用地的管理处于一种无序、松散、多头管理的状态,形成了用地不合理、出现了大量非法转让、闲置、浪费等现象。 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1982年国家公布实施了《条例》,限定了一些用地条件,规范了用地行为。《条例》的出台为特定时期土地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甲、乙公司合建办公楼发生于1976年并签订了合建协议,这种行为符合《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甲乙双方公司的合建协议,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来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其中,甲公司占70%,乙公司占30%。
乙公司提出的申请土地登记的要求,可按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的规定依法申请登记。登记申请提交的资料包括:①土地登记申请书;②用地批准文件;③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建协议;④乙公司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⑤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证明;⑥如果委托代理人登记的还应有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代理机构证明。
⑶ 我国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1、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2、土地位、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
⑷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版,应权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1、据此,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其地上房屋的全体业主所有。
2、如果以后遭遇征地、拆迁等问题,那么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将与房屋本身一起,按各房屋分摊到的土地面积及剩余使用年限,经评估后一并补偿。
⑸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专始计量。
外购无属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占用补偿、青苗补偿、重新测绘费用等,应当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科目;租入土地而支付的费用,应当分期摊销。
⑹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确认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⑺ 土地使用权归属可以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吗
不行,土地权属是一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提起使用权确认诉讼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权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