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加使用权人
⑴ 原合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的,如何办理
地块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合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人制订改造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⑵ 关于增加土地使用权
增加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增加财政收入.但是这不是政府的主要目版的,如果要增加财权政收入直接提高所得税税率不就完了,还费那么多事.税赋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杠杆,就目前而言,房价飞速增长,为了谋求更多的利益,开发商不断屯地,势必影响土地的供应,对房价的增长有一定的助长作用.现在增加土地使用税势必增加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成本,那么开发商就要减少土地储存量,大家都减少土地购买量了,土地供应就没有那么紧张,地价就会回落,房价才会回落.国家每次政策的出台都和时下的经济发展的状态是紧密联系的,都是在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就像股市过热,国家就会加息,提高印花税率,等.
以上谨代表个人观点
⑶ 土地使用权人变更
由A公司先和B公司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即可了。
⑷ 几几年宪法修改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在1988年,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在1988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宪法修正案。
(4)土地增加使用权人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⑸ 农村土地证变更使用权人(户主)应该怎样办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专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属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而言,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房屋继承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加盖有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
⑹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人
就是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利的人,权利人可以在土地上进行劳作。
⑺ 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人不同,如何处理
在物权立法中如何处理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有两个方案:其一,仅规定土地为物(不动产),建筑物被视为土地的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物(不动产)。采取这一方案的物权法,不动产只是土地,不动产登记只是土地登记。其二,土地与建筑物,分别为独立的物(不动产),即土地是一个物(不动产),建筑物是另一个物(不动产)。采取这一方案的物权法,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不动产登记分为土地登记和建筑物登记。
我国实行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私人可以享有建筑物所有权,但宅基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因此,我国物权法采取以上第二种方案,规定土地是一个物(不动产),建筑物是另一个物(不动产)。在规定土地和建筑物是两个物(不动产)的前提下,为避免建筑物和宅基地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造成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创设建筑物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同归一人,并且建筑物与宅基地必须一并抵押的强制性规则,即所谓“房随地、地随房”原则,规定在物权法第146条、第147条、第182条。
按照第146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按照第147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两个条文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原则,即权利转让情形的“房随地、地随房”原则。
按照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此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本条规定建筑物与宅基地一并抵押的原则,即设立抵押情形的“房随地、地随房”原则。
物权法上述条文,对“房随地、地随房”原则的规定,十分准确,并无产生理解歧义之余地。关键在登记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可能是因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未统一,房产登记机构专管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和房屋抵押登记,土地登记机构专管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相互之间难于协调配合,造成现实中存在“房地分离”,即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属不同主体,房屋抵押权与土地抵押权分属不同主体,的不正常现象。要彻底解决房地分离问题,有待于登记机构统一。但现实中存在的房地分离问题,并不难处理。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属不同主体,各权利人均受限制,房屋所有人不能出卖房屋,土地使用权人既不能使用土地也不能出让土地。解决办法是: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受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受让房屋所有权。
现在回答问题:房屋与土地分别抵押情形,往往其中一个抵押权担保债权先到期,所担保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权,而此时另一个抵押权担保债权尚未到期。解决办法是:法庭一经受理其中一个抵押权的执行申请,即应视为另一个抵押权担保债权同时到期,法庭应一并执行两个抵押权,就该房产(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加区分)委托拍卖。拍卖所得价款金额,如果超过两个抵押权分别担保的两个债权的总额,则执行比较简单,只须分别足额清偿两个债权(本金和利息),然后将剩余金额返还抵押人即可。
如果拍卖所得价款金额,不足清偿两个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总额,其执行要稍复杂一点,建议法庭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第(1)项条文后段:“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额比例清偿”。假设房屋抵押权担保200万债权,土地抵押权担保100万债权,两债权额比例为2比1,拍卖所得价款金额为150万,则清偿房屋抵押权人100万,清偿土地抵押权人50万。按照民法原理,二抵押权人未清偿部分债权并不消灭,还可以作为无担保债权,向债务人求偿,自不待言。
⑻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所有权人有什么区别
我国的土地分国有与集体所有,所有权人为国家或集体,相当于国家是大地主,我们要用地得向他们租,交租金,交了租金后就获得了使用这块地的权利,但租期满了后,这块地的所有权并不是就成为了我们的,那还是国家的,要继续用就还得继续租,只是在租金等方面看到时候的政策罢了。
⑼ 能否在土地使用权上增加名额
不可以。土地使用权每月摊销,减少。企业的资产价值一般不可以自行增加。想增加土地使用权价值,一、按照新会计制度转成投资性房地产,可以按照市价变动。二、投资设立新公司,以评估值入账新公司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