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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

发布时间: 2020-12-27 01:48:36

㈠ 行政单位划拨土地上修建的商铺能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不可以,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收益上缴的问题,各地也无统一的处理办法,可能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可咨询下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㈡ 公司分立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如何办理登记

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并不是所有的公司分立都会导致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公司分立一般也主要存在两种形式,即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主要是指原公司解散,而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的分立方式。派生分立,主要是指原公司存续,而是将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公司的分立方式。举例来说,A公司分立,如果A公司解散,新设立两个公司B、C ,这种分立属于新设分立;如果A公司继续存在,但是从其中分立一部分出来成立新的公司B ,这种分立就属于派生分立。新设分立,原公司的土地需要转移到新设立的公司名下;派生分立,如果原公司不将其土地分给新设立的公司,则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二是申请。新设分立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只需要新设立的公司单方申请土地登记,如果属于派生分立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则需要存续的公司与新设立的公司双方共同申请。虽然一般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当事人双方申请,但新设分立后,原公司不再继续存在,因此只需单方申请即可,但是派生设立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需要将土地使用权由存续公司名下转移到新设公司名下,权利转移的双方同时存在,因此需要双方申请。 三是土地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下材料,并进行重点审查:1、新设分立,新设立的公司提起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供原公司工商注销登记资料。虽然原公司不复存在,无法作为一方当事人申请登记,但需要当事人提交这些资料,以供土地登记机构审查综合判断分立之事实。2、公司分立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文件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分立是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原因,因此需要当事人提供财产分割协议或文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移之证明。3、工商登记资料,主要是分立后存续的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或者新设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工商登记资料相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文件具有更强的证明力,要求当事人提交,可以帮助土地登记机构更好的审查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事实。 四是对于新设分立,土地登记机构不需要对被解散的原公司的债务是否得到有效的清偿进行审查。一般来说,办理被解散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已经清算完毕债务已经妥善处理的证明。否则债权人无法主张债权时将对土地登记机构办理的转移登记产生异议,对土地登记机构有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由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除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土地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再有此类法律风险,因此也不需要进行审查。(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登记事务处 蔡卫华)

㈢ 房屋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前边几次房屋买卖,应该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也没有到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版登记。
1、《物权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规定外,必须经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因为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那么产权应当还在供销社名下。
2、国家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所占范围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必须一致,不得分割。因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以可以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将房屋产权登记到你的名下。
3、前几次买卖,因为没有产权登记,按照民法来说,只是债权关系,可以按照民法规定处理,不外乎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㈣ 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后土地证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4)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要求规定:

1、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㈤ 什么是土地分割证

土地分割登记全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版凭证。它是指因地上建筑物权、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而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登记。
“分割转让证”既是准予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房产的法律凭证,又是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件。商品房售出前,“分割转让证”由开发商持有,售出后由该商品房购买者持有。
“分割转让证”的内容包括了购房者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时所须填报的主要项目。房地产交易完成后,购房者只需在开发商交付的“分割转让证”上签名,便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取“国有土地使用证”。至此,购房者才成为该商品房名副其实的主人。

㈥ 土地使用证分割成几个人的名字该如何办理

不知道该4层房抄屋的房袭产证是否为一本,还是各层一本?房产证的产权人是父亲吗?母亲是否健在?土地是否为国有出让性质?

如果房产证和土地证均为父亲名下,在未留有遗嘱的前提下,父亲去世后,必须进行继承公证,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同为合法继承人,公证书是办理产权过户的依据。

土地证要分层办理,首先必须房产证先办理分层,然后分割土地总证。

㈦ 工业用地土地证可以分割吗

可以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一、办理部门

工业用地分割由土地权利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分割登记申请,填写《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呈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规划、经信部门签具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

二、收费情况

分割土地证,分两种情况:

1、开发公司办理《分割转让证书》,免费;

2、用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分别收取工本费20元,测图费元,土地登记费13元(居住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下,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高不超过30元。

(7)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扩展阅读: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参考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服务指南-监利县国土资源局



㈧ 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预登记制度有什么好处

开始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预登记制度,该项制度一方面完善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登记手续,另一方面方便商品房购房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步骤,其优点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减轻了出售公房单位或开发商为住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难度和强度。以前,住房出售后,公房出售单位或开发商为全部住房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十分麻烦,牵扯了售房单位或住房户的很大精力,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制度后,开发商只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预登记证》上签章后交给购房者,就等于给购房者办理了其住房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十分方便。
(2)有利于购买住房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前,购房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迟迟拿不到手,致使住房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其原因主要是手续繁琐。实行土地分割转让许可制度后,住房者只要从开发商那里领到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预登记证》,凭此证就可直接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既简化了办理程序,又加快了办证速度,同时,解决了办证难的根本问题。

㈨ 住宅小区中属于业主共有的绿化用地土地使用权如何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来和国物自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的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但现在国土资源局没有把共有的绿化用地、道路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分割和分摊给业主,基本上还是在开发商手中。也有些收回了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又没有分摊给业主,无形中变成了国家的。

㈩ 办理土地分割需要哪些资料

土地分割登记全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凭证。它是指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而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登记。

“分割转让证”既是准予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房产的法律凭证,又是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件。商品房售出前,“分割转让证”由开发商持有,售出后由该商品房购买者持有。

“分割转让证”的内容包括了购房者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时所须填报的主要项目。房地产交易完成后,购房者只需在开发商交付的“分割转让证”上签名,便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取“国有土地使用证”。至此,购房者才成为该商品房名副其实的主人。

土地证分割流程如下:

1、首先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到 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分割转让证书》,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分割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等;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原件审核)

2、用户到房地产开发公司领取《分割转让证书》,并与开发公司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然后持以下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申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1)、《分割转让证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购房合同;

(5)、契税完税票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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