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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归属

发布时间: 2020-12-27 02:09:55

㈠ 国有农用地是否可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
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
府批准。

㈡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不能吧!

㈢ 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需经什么部门批准才合法

你说的应该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吧?农村用地一般都是集体的,城市用地才算国有的,既然是农用地使用权,那就是通过村证明,乡镇办同意即可转让,但只能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

㈣ 国有农场的农用地能否抵押

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的中央1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承包地的经营权是可以抵押的。国有农场能否利用其拥有的农用地进行抵押融资呢?登记机关能否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呢?

答:我国的国有农场拥有大量的农用地,据统计,目前我国国有农场拥有土地面积3515万公顷,其中耕地480万公顷,土地总量相当于一个中等省。有些国有农场希望利用这些地进行抵押融资,但农用地能否进行抵押融资,目前尚无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应当慎重办理国有农场土地的抵押登记。

(1)登记机构可以将国有农场对其农用地的权利登记为农用地使用权。2008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都规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也再次要求“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但是,将国有农场对其拥有的农用地享有的权利归为农用地使用权,目前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法律中没有明确出现“农用地使用权”这样一个名词,因此有人指出《土地登记办法》“自行创设了农用地使用权,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实践中,也有当事人反映,有的地方甚至以农用地使用权不是法定物权为由,不受理国有农场关于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登记申请。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权的不只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应当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利及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权利等都归为农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

(2)登记机构应当慎重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国有农场土地的抵押登记。理由有以下两点:①我国的法律目前明确禁止耕地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而我国国有农场的农用地绝大部分属于耕地,并且属于优质的耕地,因此不能抵押。②国有农场对其拥有的农用地享有的权利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但很多国有农场没并有实行承包经营,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承包关系,国有农场对其使用的农用地享有的权利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不能按照中央的文件规定进行抵押融资。

㈤ 怎样办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让

一。 8.你转让的期限只有81年; 8.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8.不得改变土地回所有权的性质答和土地的农... 向发包方申请:写一份“申请”递交给发包方,如果同意你转让的话,你才能转让。8.转让方(即你)和承让方...

㈥ 国有农用地转让他人耕种是否违法

不违法。
我国允许农用地的使用权进行合法的流转。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回划分答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历来是我国占绝大多数人口赖以生存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我国法律规定和人民政府提倡依法予以保护、管理和有规划的合理利用。

㈦ 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哪几种

1.
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取得的方式分为:出让、划拨两种方式;
2.
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取得版的性质分权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3.
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土地用途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土地分类】: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体系,根据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将我国土地分为了8大类、46小类。8大类土地是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

㈧ 农业用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土地租赁的最高期限是多少?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关于土地租赁最高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㈨ 外国人能够获得我国农用地的使用权吗

国家对农用地有着严格的规定,外国人是无法获得农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后,土专地的所有权属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不能转为建设用地。
《土地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物权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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