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估值
❶ 土地价值评估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的区别
土地价值评估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的区别在于:
1、估计的目的不一样,一个是核定土地市场价值,一个是评估土地使用权抵押价值。
2、价值定义不一样。
3、评估用途不一样,也就是什么样的评估目的,做什么样的用途。
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都是要经过招标,挂牌,拍卖手续的,个人转让不了。
❷ 如何评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时最常用的是基准地价法。为了确切掌握划拨土地的价值构成,首先需要了解基准地价的价值构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对城市基准地价内涵的统一规定,即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的,“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基准地价法是根据各个城市和地区确定的城市基准价格,通过对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修正,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基准地价测算的土地价格可以分为楼面熟地价、地面熟地价、楼面毛地价、地面毛地价四种类型。基准地价的表达方式可以有级别基准地价、分区基准地价和路线价。在实际运用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基准地价一般是指具有级别的地面熟地价。对于地面熟地价而言,其价值构成基本由3大部分组成: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以及土地所有者权益。由于土地所有者权益一般通过出让金的形式体现,所以划拨用地的价值主要由前两项构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如果划拨用地是生地,则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土地取得成本。
对于划拨用地的估价,同样可以套用其他常用基本估价方法,例如在用成本法计算出让土地价格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平均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和利润。 在用收益还原法估算划拨用地的价值时,用土地纯收益减去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可以得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再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修正,求得待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于划拨土地的纯收益除以土地还原利率。在用市场比较法估算划拨用地的价值时,可以通过划拨土地交易案例进行交易情况、日期、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得出待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比较法是根据与委估对象类似的出让土地价格,通过对扣减出让金,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
综上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在假设划拨用地可以自由转让的前提下,遵循评估的一般原则,围绕评估目的,充分考虑企业改制中的各方面因素,以保守性评估为指导思想测算得出的规划土地用途下,以估价时点为起始日期的同用途法定最高出让使用年限下的不包含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❸ 土地使用权评估时是否应该考虑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费用
不需要考虑上述二个税款。
❹ 企业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缴纳了契税。对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是否应计算契税
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内涵中不包括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交的契税,因为企业价值评估时土地使用权就不应考虑企业所交契税。探讨这个问题要根据评估目的,如果进行转让目的的单项资产评估
❺ 房产评估公司主要是做什么的
房产评估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
1、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挂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
2、企业改制、上市、资产重组、联营、兼并、合并、破产清算等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房地产估价;
3、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4、专业仲裁及司法诉讼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
5、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6、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
7、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
8、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
9、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
10、房地产课税价格评估;
11、房地产保险评估;
12、其他目的的房地产评估。
13、公司除专业从事各类房地产评估业务外,还提供房地产项目策划和可行性研究、经纪代理、资产评估、政策咨询、投资置业顾问和业务培训等。
14、对银行客户可提供房屋产权核查、办理抵押登记、项目贷款可行性评估、房地产政策咨询等各类综合性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评估全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指专业的房地产估价人员根据特定的估价目的,遵循公认的估价原则,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运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对影响房地产价值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测算和判定的活动。
❻ 土地证可以贷款吗
一、可以贷款的,你说的土地证应该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它在《房地产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所购得的商品房应该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
二、你说的贷款其实是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房地产公司融资取得贷款的主要方式之一,开发商通过自有资金获取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后,就可以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资金,再把这笔资金投入开发建设,通过商品房预售回笼资金,归还贷款。
三、前置条件:
1、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2、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6)土地使用权估值扩展阅读:
其它相关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
十、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十一、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十二、按规定的时间提出抵押设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❼ 房产证用途是商业,土地证用途是住宅,请问进行房地产评估时,房屋是按商业用途评估还是住宅呢
评估方法
1、成本法
(1)成本积算法,即对取得土地或已实现的土地开发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剔除不正常因素影响的价值,对于正常成本费用累积后取一定的资本利息和合理的投资利润,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该方法常用于对正常程序取得的土地的评估。
(2)重置成本法,它是对现有的房屋按照正常市场标准下的重新建造房屋所需成本的测算,然后考虑资金的利息并计取一定的开发(或建设利润)得出完全重置成本价,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范确定房屋成新率,二者相乘后得出房屋的评估价值的方法。
2、市场比较法
挑取市场上相同用途、其他条件相似的房地产价格案例(已成交的或评估过的、具备正常报价的)与待估房地产的各项条件相比较,对各个因素进行指数量化,通过准确的指数对比调整,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和准确性,在市场较为成熟、成交透明、比较案例易找的时候常常使用,并且估价结果较为准确。
3、剩余法
房地产总价知道或者可以测算出来时,因为房地产总价=土地使用权价值+房产价值,因此测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或房产价值,用总价值扣除它后即可得出房产价值或土地使用权价值。这种方法常用于房屋或土地的单项估价。
4、收益法
不同的地区、不同用途、类型的房地产收益率也有所不同,根据待估房地产的收益返算其价值的方法即为收益还原法。房地产价值=房地产纯收益÷收益还原利率。
5、假设开发法
对于一个未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纯土地或在建工程等),通过测算正常开发完毕后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剩余开发任务的正常投入,即得出待估房地产价值的方法。
6、基准地价法
针对到某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可以参照已有的同级别、同用途的基准地价,进行一般因素、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调整,最后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有一定的政策性。
7、路线价法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跟土地所处位置(临街状况:宽度深度)有很大的关系,对于同一街区,土地的价值具备相对的稳定性,如果知道该街区土地的平均价格,通过临街宽度、临街深度的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价值的方法即为路线价法。
❽ 有土地资质的评估公司可以评估海域吗
一、海域使用权是一种自然资源使用权,是从海域所有权上派生出来的一种财产权利,使用权人可以运用这种权利对特定的海域的使用价值进行开发利用和收益,谋取一定的利益,实现一定的目的。海域使用权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性质上讲是他物权,是一种以海域的使用价值为其内容的用益物权。
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工作在不断深入的海域管理工作中突显重要。
1、在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时需要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
2、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补偿,补偿标准则需要协商或者委托具有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根据海域使用权人使用海域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等情况评估确定;
3、其他涉及需要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的工作。
三、《海域使用管理法》 自200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了海域估价制度研究和试点,但由于我国现行海洋资源管理 类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关于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方面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诸多困难:
1、缺乏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的规范(规程)
房地产有《房地产估价规范》,土地有《土地估价规程》,而目前缺乏海域估价方面的规定,使海域估价无章可循。
2、管理程序上没有较成熟的方式
3、缺乏专业资质的估价部门
目前由于缺乏海域方面专业的估价与估价管理部门,大多借助土地、房地产、资产部门的做法。
四、综上所述,目前并没有一个完整的估价体系及一个与海域使用权评估配套的一个资质要求,不过海域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相似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也有用A级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做海域使用权评估的情况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