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比较题
『壹』 知识产权法试题求答案,谢谢
名词解释,简答部分,论述题都可以查知识产权法教程的书或是网络里面也有;
案例分析(一)乙为表演者,应向甲(著作权人)取得表演权;……太多字了,不好意思咯
『贰』 知识产权法简述题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之比较
http://www.cflac.org.cn/chinaartnews/2005-04/01/content_3983434.htm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金李淮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尽管二者只有一字之差,并且彼此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却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区别如下:
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属于著作权,后者属于邻接权。
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表演权定义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同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的权利,是表演者获得作者授权之后才产生的权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所以有关国际公约及大多数国家将表演者与出版者、音像制品者等作品传播者的权利统称为“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则将表演者权列在第四章中,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以与著作权有所区别。
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为作品,后者为表演。
保护表演权的原因是作者对其作品的创作,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方式是允许他人以一定方式表演作品并取得报酬。而表演者权要保护的客体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所以,一部作品如果经过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么拥有表演者权的人不止一个,而表演权主体还是作者一个人,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没有变化,而各个表演者的活动并不相同。例如我国著名芭蕾舞《红色娘子军》从首次登上舞台至今进行了数千次公演,共有22位演员先后扮演琼花,16位演员扮演过洪常青。他们同等地享有表演者权。
权利主体不同:前者为作者,后者为表演者。
表演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也就是创作作品的作者。而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例如,老舍先生对其话剧《茶馆》和小说《骆驼祥子》拥有的著作权中包括决定这两部文学作品是否被搬上电视荧屏和电影银幕的表演权,而演出《骆驼祥子》的话剧团和电影《茶馆》的演员,如祥子扮演者张丰毅、虎妞扮演者斯琴高娃拥有表演者权。因此,对诗歌、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艺术形式而言,诗人、剧作家、词曲作者、编舞者、小品相声的创作者是表演权的权利人,而朗诵者、剧团或演员、歌手、舞蹈者、小品相声演员便是表演者权的权利人。由于著作权人可以自行表演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人表演,这样就有可能产生表演权与表演者权在主体上的竞合。例如即兴演讲、即兴舞蹈,这时的演讲者和舞蹈者同时也是口头作品、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再如,某一歌手如果演唱的是自己作词、作曲的歌曲,那么他就同时享有表演权和表演者权。当然,实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两者主体产生竞合的情况还是为数不多的。
权利内容不同:前者为财产权,后者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权利内容主要体现为无论作品是否发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可见,表演权对作者而言是权利,对表演者而言是义务。表演者获作者授权后对其表演享有如下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可见,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前两项是表演者的人身权,即署名权和保护表演完整权。后四项是表演者的财产权,包括公开传播权、录制权、复制发行权及相应的报酬请求权。例如,2003年,电视剧《金粉世家》主题歌《暗香》的词作者陈涛状告歌手沙宝亮及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公司一案,主要原因就是沙宝亮不曾征得陈涛许可并支付报酬在第四届中国金鹰电视艺术节开幕式和第七届宁波国际服装节开幕式上演唱了《暗香》,现代力量公司为制作《暗香》MV未经原告允许组织沙宝亮表演。因此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表演权。
保护期限不同:前者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后者人身权保护期不限,财产权为50年。
公民表演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限因权利的内容不同而有所差别,具体而言就是,表演者署名权和保护表演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总局5号令》第三条规定,“以下五种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如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如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叁』 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几道题
一、1、不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该行为应该定性为合理使用,故不侵权
2、侵权,TOEFL试题分为听力、语法、阅读和写作四个部分,由ETS主持开发设计,就设计、创作过程来看,每一道考题均需多人经历多个步骤并且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我国法律保护。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新东方学校未经著作权人ETS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以公开销售的方式复制发行了TOEFL试题,其使用作品的方式已超出了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新东方学校复制并且对外公开销售TOEFL试题的行为已侵犯了ETS的著作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侵权,虽然ETS在出版物、录音磁带上合法注册了TOEFL商标,新东方学校在“TOEFL系列教材”、“TOEFL听力磁带上”突出使用了“TOEFL”字样,但新东方学校对“TOEFL”是在进行描述性或者叙述性的使用。其目的是为了说明和强调出版物的内容与TOEFL考试有关,是为了便于读者知道出版物的内容,而不是为了表明出版物的来源,并不会造成读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
二、1、侵权,侵犯了专利权中的制造权与销售权;承担赔偿责任与否是根据当事人是否有主观过错来判断的,即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从事了侵权行为来判定。W公司未经许可使用h公司专利,当然为故意,故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侵权,侵犯了专利权中的销售权;与上问相同,行为为主观故意,承担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因为其行为是侵权的,进行销售就是继续侵权,会对h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进一步的损害
3、侵权,侵犯了专利权中的使用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必须停止侵权,理由同上。(参见《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33条)
三、1、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首先,应该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其次,应该对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较”“显著部分比较”“整体观察比较”,来判断其是否相似;
最后,还有考虑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
本案例中的“华表”“华灯”,个人认为在认知上不会构成混淆,因为读音、字形都不相同,所以我认为不相近
2、该商标装潢侵犯了华灯的商标权;理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一、该行为侵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只要是侵权行为,就要承担停止侵权和返还侵权所得的责任;二、北京酒厂发函给仓储公司,其未理睬,无论其以前是否为故意,从这一刻起,就可以认定其为故意为之,由于是主观故意,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法律责任与赔偿责任的不同)
4、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一、该行为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只要是侵权行为,就要承担停止侵权和返还侵权所得的责任;二、北京酒厂发函给该商场,其未理睬,无论其以前是否为故意,从这一刻起,就可以认定其为故意为之,由于是主观故意,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1、首先分析一下学生L的行为:
L的翻译行为未经S允许,是侵犯了S的著作权中的翻译权,即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随意将作品翻译成其他语种。原作的翻译权是原作著作权人的一项财产权利。翻译者对其翻译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L在杂志发表译文,必须也要经过原作者S同意,否则就是侵权。
2、《休闲》的行为:其抗辩不成立。一、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的外国人作品可受我国著作权的条件中,有一条就是其作品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出版,就可以受我国著作权保护。美国是TRIPs协议缔约国,故S在美国报纸上发表的文章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二、著作权不仅包括人身权,而且包括财产权,《休闲》以在译文上冠以S的名字为由拒绝支付报酬,显然是不合理的。
3、《茶余饭后》抗辩不完全成立。一、译文确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应当向L支付报酬 二、L的译文是基于S 的文章产生,是派生作品,所以,转载译文的同时,也相当于转载了S的作品,基于法定许可,应该向S支付相应的报酬。
我一共打了一个多小时.....希望能帮助到你
『肆』 知识产权法期末试题
1、是否能够获得发明专利权,严格的说,是有争议的问题。如果是考试,答案应当是“不能够获得发明专利权。”
理由: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同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实用性”是指: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其中,要求技术方案必须具有“工业上的再现性”,具体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专利申请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根据提出给出的内容,其不具有再现性性,即:其不具备实用性,因此不能够获得发明专利权。
2、如果猪癌净具有显著稳定的效果,可以认为其具有再现性,则具有授权前景。但是,其不能够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理由: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并且,这里所述的形状、构造是不包括微观的形状、构造。本案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是“液态物质”,显然不是具有固定形状、更不具备构造的方案,因此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该种方案如果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可以获得受理通知书,但是在初步审查中会以专利法第二条为由予以驳回。
『伍』 急求答案!!知识产权法练习题。。。。。。。
1-C,2-D,3-d,4-a b c,5-a,6-d,7-c,8-a b c,9-a b c d,10-不受理,11-c,12-a b c d
上述答案为个人行为,不保证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