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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作权立法

发布时间: 2020-12-27 06:02:44

『壹』 中德两国在著作权保护上适用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懂行的解答

楼主你好!

中国 德国均是《伯尼尔公约》成员国,根据该条约规定,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内。因此中国出版社可以不经许可出版他的作品。

不能出口到德国,这会侵犯德国本土的著作权法,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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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德国著作权一元论概念

德国著作权一元论,指在著作权立法上,主张著作权的一元性或单一性的理论。其内涵版和外延权是,该理论认为著作权既非纯粹的人身权,亦非纯粹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特殊的有机复合体,无法以分割,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共同构成著作权。著作权就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复合体,对其中任何一种权利的保护,都必然的涉及到另一种权利的保护,进而反对与著作人身权有密切联系而不可分割的著作财产权的转让

『叁』 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安娜法》是___颁布的.(3分) A, B, C, D, 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美国

C,英国

安娜法令是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其名称是后人为简便而冠之以当时—在位的英国女王安娜之名,非该法的原名。

该法规定,当时已经出版的图书,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其作者拥有为期21年的重印独占权,当时尚未出版的作品,版权保护期为14年,如果14年期满后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顺延14年。

《安娜法令》废除了皇家颁发许可证制度,承认作者是版权保护的主体,对作者实行有限制的保护,这在版权史上是一次飞跃,是版权概念近代化的一个突出标志,对世界各国后来的版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3)德国著作权立法扩展阅读

1710 年 4 月 14 日,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令》。

《安娜法令》原名《为鼓励知识创作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由于该法在议会通过后,由安娜女王批准实施,故称《安娜法令》。

颁布于 1709 年、并于 1710 年生效的《安娜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该法首次承认作者是著作权保护的主体,确立了近代意义的著作权思想,对世界各国后来的著作权立法和著作权法律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

由于《安娜法令》颁布时,作品的表现形式仅限于印刷和手写方式,因此该法所保护的作品仅限文字作品及以书面形式出现的美术、音乐作品。

《安娜法令》规定,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其作者享有 14 年的版权保护期,期满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顺延 14 年。

当十九世纪末大清王朝还援用《大清律例》来压制出版事业之时,世界上第一部保护版权的法律《安娜法令》却早于十八世纪初就在英国议会获得通过。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反映了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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