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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标的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0-12-27 11:13:26

1. 赠与合同标的物灭失,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标的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合同。另外,根据最高院的意见,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2. “赠予”是什么意思

1、解释:当财产、物品等标的物的所有权出现了单方向的转移时,这种行为就回是“赠予”。
答2、出处
《新唐书·突厥传下》:“ 高祖 初即位,与和,因数出军助讨贼,故诡臣之,赠予不可计。”
3、法律含义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势)。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

3.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只有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这句话对吗

你好,还是有点问题的
按我国合同法规定:
1,未经公正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除了有赠与人的赠与意思表示成立,还需实际的所有权转移才能够使赠与合同生效。其中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占有。
2,经公证机关公正有效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关于赠与的合同经公证后不需转移所有权就可以成立生效了。
3,关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般在条件成就之时才生效。
4,社会捐助,公益捐助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相似,此类赠与也叫特种赠与,同样是诺成合同
以上规则是大陆法国家的普遍规定,它源于罗马法的约因理论与要物合同规则。但也有理论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最为债权合同的赠与合同是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在未有违反社会福利等条件下已经于成立时生效,而转移所有权仅是物权合同的成立于生效要件,因此从这个观点出发当事人间关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合意(合同)已经自成立时生效了。
与此对应,普通法上的合同规范因为受“对价原则”的牵制,一般认为纯粹的赠与合同(未附条件的赠与)没有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仅仅是“君子协议”,因此即使赠与人转移所有权给受赠人,他仍然可以在对方未达到取得时效的时间内要回标的物;但为防止赠与人滥用此项权利并保护受赠人合理的信赖利益,衡平法引入了“允诺禁反悔”与“财产禁反悔”制度来付与一定条件下无偿赠与合同以强制执行力。

4. 赠与合同中赠与的标的可以是使用权

您好:

这个在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赠与合同的标的只能是“所有权”,但个人偏向于“赠与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使用权以及其他利益”;但同时应当区别与“无偿租赁合同”等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无偿合同形式。

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法》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此法条中的“财产”应做广义解释——即包括“有形实物财产”和“权利财产”,如果仅仅将此财产理解为“有形实物财产”的话将明显不满足现代社会财产利益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典型的譬如“土地使用权的赠与”、“担保物权的赠与”等等;
其次赠与合同突出了“财产转移的无偿性”,这种转移是确定的、永久的、无保留的所以其应当区别于其他有明确规定的无偿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5. 如何避免“已公证过的附条件赠与房屋”成为法院执行标的

你是附期限的赠与,不过讨论这个没有多大意义跟你的问题。
私权和公共权冲突问题:你回的合同有效,只是你立答合同人之间的事情。物权公示原则,所有人认为这个房子是房产登记人,公众的信赖权得保护,也就是社会经济秩序得保护。假设你房子卖了过户了又反悔了,说俺有公证赠与,这说得过去吗。

建议详细咨询。

6.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未办理过户是否有效,离婚后,由于一方因经济纠纷,该房产被查封了,怎么办

会查封的,因为房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可以向法院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赠与标的使用权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7. 无偿转让等同赠与吗

1,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内为。这种行为的容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势)。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
2,无偿转让是不以获利为目的,把自己的东西或合法利益或权利让给他人。包括财产、物品和各种权利。无偿转让不一定要经过法律程序完成,晚上的法律程序并不是必要条件。但转让是双方的行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双方达成一致才可以履行,标的由出让方出让,受让方接受的形式。

8. 法律怎么规定赠与房屋标的要求

对于赠与合同,我国《合同法》具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9. 赠与协议需要公证吗

需要。

赠与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并非一定要公证。但赠与人和受赠人内双方协商一容致进行公证,是意思自治行为,法律也不禁止。办理赠与协议必须由赠与人和受赠人共同到公证机关办理,但是如果是办理赠与书,不需要受赠人到公证处。

办理赠与协议需要带着如下材料:赠与人需要带上身份证、户口、夫妻关系证明、财产权利凭证。受赠人需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此外《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还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9)赠与标的使用权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状况、赠与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已经争议解决方式。

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如果赠与人认为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依法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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