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分发部
1.如果纯粹是版权的原因,从使用上不必然有病毒等破坏性,只是法律上有问题而起
2.不能完全排除软件被重新编译分发,加入不安全功能
建议:尊重版权,尊重其他人劳动成果,大家都不要用侵犯版权侵犯版权衍生的授权事情
如果必要,有重要意义,建议用完就删
谢谢
『贰』 请问一部电影的“出品方”“投资方”“发行方”分别是什么意思他们分别负责什么
1.出品方即投资方,主要是指电影的出资方,它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出品方负责影片制作前的市场调查,比如类似影片的票房情况、受欢迎程度等等。出品方作为投资人是整部影片票房收益和版权收益的主要受益人。
2.发行方,电影拍摄的最终目的还是要到影院去放映,发行方负责影片的宣传、排档期、购买广告、跟院线签约等,最后影片卖出票房,会分4%-6%的票房收益给发行方作为代理费用。
3.监制,就是监督影片的制作,也相当于是制片人,监制的主要作用就是负责维护出品方的利益的,协调出品方和制片方的关系。一些很受信赖的大导演都会同时监制多部影片。
4.院线,是一个管理公司,旗下有很多加盟的电影城,院线将影片和宣传品发放到各个影院,负责电影的排片指导和影院的广告位销售等。他们的收入是按全年票房的2%-5%。影片放映完了,除了交税费,60%的票房作为影院的收入,剩余部分作为出品方和投资人的回报。
5.联合出品是因为现在电影行业的发展速度突飞猛进,竞争也是愈加激烈,很少有靠一家公司来投资某部电影的,所以很多电影都是几家公司同时参与出品和发行,这样既相互整合了影视资源,又增加了电影高票房的成功率。
(2)版权分发部扩展阅读:
一般商业电影的制作,大致可分三个步骤:
一、拍摄前的工作,包括提构想、写故事、分场大纲、签导演、列预算、编剧本、看外景、找演员,以及决定制作小组的成员。
二、拍摄中的工作,即在导演的指挥下采密集作业方式进行,并由执行制片监督经费开销、拍片进度和一切行政事宜。
三、拍摄后的工作,包括剪接、配音、配乐、设计字幕、制作预告片,以及展开上片前宣传等。
在摄制过程中,导演应有详尽的分镜计划,并拟定拍摄顺序,以便在灯光变动、演员支配的压力下,求得快速之推展。对于摄影机、镜头的选择,灯光的陈置,剪接、配乐的安排,则须工作人员与导演密切配合,以达到所需之效果,故一部电影是群体的创作,也是导演在各种张力下暗藏个人视野的艺术品。
私人独资拍片限制少,只须根据片型(实验电影、剧情片或记录片)决定拍片方法。或是列出精细之分镜表,完全按照事前意图拍摄,达到尽量节省胶片之目的;或是无止尽的猎取满意镜头,再由事后的剪辑阶段理出清晰的脉络。这种影片,最符合个人创作欲求,更具陶冶心性、提升感情的作用。
『叁』 翻录音乐cd并进行免费分发是否为盗版行为在此基础上分发者制定的的用户约束是否有效
翻录音乐cd并进行免费分发是盗版行为;在此基础上分发者指定的的用户约束没有强制力,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综上,翻录音乐cd并进行免费分发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又称网络传播权)显然是侵权行为。
所谓的“禁止转载”的声明,在法律上也不符合免责的条件,也并没有阻碍自己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故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希望有所帮助。
『肆』 著作权和版权的区别是什么
版权与著作权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版权是作者在自然法上的财产权(所有权)还是社会作为让步而由法律授予作者的有限的法定垄断权(调整权)?对这一问题做出正确回答的前提是确定版权的理念:
版权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利而设立还是为了知识的进步和公众的福祉而确立?当然版权法律同时拥有这两种功能,但是那一项是它的基本理念呢?当作者权利和公众的福祉发生矛盾的时候谁是第一位的呢?
版权的主要目的是以知识的进步促进公众的福祉,为了鼓励新作品的复制和在公众中的传播,版权通过赋予作者复制和分发的专有权以激励创作者的创作活动.为了促进公众的福祉的目的,作者的这些权利有很多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是通过合理使用制度体现来.版权调整的权利涉及到三个利益群体——作者、发行者和使用者.版权法作为支持知识进步的基础既要考虑给与创造者和传播者报酬也要重视支付这些报酬的使用者的合理的权利.从18世纪早期英国开始制定版权法开始,版权一直是为了试图平衡创作者(和他们的出版者)的权利与使用者的权利的产物,现在是将来也是.三个利益群体都在使用版权作品,使用的目的不同,作者用来穿作新的作品,发行人在市场上分发作品,消费者在家中、学校和办公室使用作品,作者进行创造性的使用,发行者进行商业使用,消费者进行可能涉及也可不涉及商业问题的个人使用.对版权资料的创造性使用和私人使用会与发行人和企业主控制商业使用的目的发生冲突,这使得平衡各种
竞争利益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使事情更复杂的是,不同团体的成员在不同的时间会有不同的立场.例如,一个作者会希望可以自由的引用他人的作品,却不希望别人引用自己的作品而自己得不到补偿;一个出版商会希望可以出版他人的一本书的一部分,但却不愿给与别人这种优惠;只有消费者的立场是不变的:他们希望可以自由的使用这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