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张平
1. 有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事例
华为事件的赢家是谁?
就这个事件而言,真正的赢家其实既不是华为也不是沪科,无论他们谁最后取得了官司的胜利。或许你觉得奇怪,为什么会出现这个局面呢?其实很简单,华为作为国内国际的一个知名公司,面临这样一个诉讼,本身就是对其企业形象的一个损害,更何况还有思科诉华为的事件在先,这对华为而言,即使赢得官司,负面的影响是深远的。而对沪科而言,由于部分当事人已被羁押,问题肯定是可以最终水落石出的。但在短时间内就可以研制出华为倾数千人之力的高端科技,多少听来有点天方夜谭。稍微有点理性的人应该可以看出其中的端倪,奇迹是不可能这样诞生的。
而由于沪科是被UT思达康收购的,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原来幕后的大鳄在这里。单凭沪科的实力又怎么是华为的对手,因此才有撑腰的出现。收购后带来的利益是必然的,而且也确实在有关项目中取得了胜利,这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攫取。借鸡下蛋,这种做法多么巧妙又富有创造力?但遗憾的是这无疑于嗟来之食,对自己,对他人难道不是一种伤害?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越来越重视,这样的行为也必将被同行所不耻。
通过这次事件,我们很容易地就发现UT思达康的谋划。收购沪科在光网络设备上可以用最短的时间获得部分市场份额,并且利用这次事件还可以打击华为。至于知识产权纠纷,即使败诉,也是沪科所为,UT完全可以一推干净。显然,无论如何说,UT都是一个最大的赢家。从目前来看,这场官司是华为和沪科的官司,应该说和UT是没有关系的,按照正常情况,UT是没有必要搅到这场是非里面来的,在一些情况不明的情况下,UT应该静观其变。但UT并没有沉默,而是出来为这三个人说话,很容易让人想到有某种商业利益在里面。
UT是一家发展非常快的企业,发展快主要靠PAS产品,由于PAS产品目前在中国已经开始走下坡,UT迫切需要新的产品来支撑公司的发展,而光网络产品就是其中一项,光网络产品在中国一年的销售约120亿人民币,UT有了这类产品,就可以实施产品的多元化和公司的持续发展,因此UT需要获得光网络技术。收购沪科是UT的一项策略,可是在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的时候,按照常规,UT本来应该向沪科索赔的,但UT并没有这样做,因此,也就不能不让人揣度和思谋其中是不是有什么门道了。
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数字信息的流通非常方便,成本很低,有时甚至不需要成本。如果没有任何的保护措施,信息商品一旦被开发出来,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可以瞬间传播到世界各地。因此,信息商品的产权比物质商品的产权更加难以确定和保护。尤其在近几年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越来越多的时候,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更显得刻不容缓。
目前,高新技术产业在世界范围内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也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近几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始终保持了高速度发展的态势,充分体现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当前,我国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已基本完成了创业阶段主要任务,初步建立了适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和市场推进机制。随着全球性科技竞争和人才竞争的空前激烈,国家高新区将从主要依靠优惠政策逐步转移到科技创新求发展的路子上,发挥在区域经济中的辐射作用。而这就需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后盾,如果没有这项制度做保护,创新发展谈何容易?
在国家科教兴国和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的指导下,我国通过兴办科技工业园区,使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取得了令世人注目的成就。以联想、华为、中兴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迅速崛起。但是我们对取得的成绩应当有十分清醒的认识,和世界上的发展国家相比,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总体上仍然还处在弱势地位,要通过科技创新实现跨越式发展,就必须营造出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其中包括建立一个完善和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已经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在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方面,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这还远远不够,还应该不断地加强,尤其是在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经时,一定要坚决打击,决不姑息。
竞争是创新的一种首要驱动力,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就是鼓励竞争。中国IT产业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需要创新,必须保证创新企业的市场利益,同时也要给技术跟进者留下合法地利用已有技术成果的余地,从而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促使企业不断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对于企业本身来说,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利用知识产权增强市场竞争力,如果对知识产权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那么企业的创新将很难落到实处,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问题更会接踵而来,华为事件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事态的发展以及最终的调查必然会水落石出。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才能够避免发生类似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件。
卡拉OK用MTV版权收费
2006年11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根据该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该标准的出台,揭开了卡拉OK版权收费的序幕,意味着卡拉OK不再有“免费午餐”。
、五教授公益请求宣告飞利浦一项DVD专利权无效
2005年底、2006年初,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朱雪忠、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等五位知名教授针对3C专利池中以飞利浦公司为权利人的“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19951924133)分别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2006年12月10日,五位教授与飞利浦公司签署联合声明,飞利浦最终决定将该项专利从3C DVD专利联营许可协议之专利清单中撤出,并表示对此项中国专利不再主张权利,五位教授同意撤回对该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该案的和解有助于推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对我国企业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上海宣言》倡导各国携手应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2006年3月31日至4月1日,公安部、国家保知办在上海联合举办“2006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来自国际刑警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以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300余名国内外代表参加了论坛,一致通过了《2006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上海宣言》,倡导各国执法机构、工商界更加紧密地联合起来,共同制定更加适宜的合作策略和计划,携手应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这一全球化问题。
中国政府对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和统一部署
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国办发 〔2006〕22号),全面规定了近两年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等。根据纲要的统一部署,各地纷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呈现新的局面。
2006年2月,国家保知办联合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11个部门以及高法院、高检院发布《2006′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明确我国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工作任务。该计划涉及立法、执法、机制建设、宣传、培训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企业自律、为权利人提供服务和专题研究等9个方面内容,共160项措施。截至2006年底,这些计划全部得到执行,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好评。
2. 知识产权专业的著名学者
知识产权圈里的人都知道,南吴北郑,中原二王,吴说的是吴汉东,郑说的是郑成思,二王说的是王锋和王肃,绝对是知识产权界的权威。还有就是刘春田和冯晓青、张平。陶鑫良等等。
3. 麻烦哪位大侠帮我找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中国专利池状态研究”课题组的课题报告的全文谢谢
迄今为止,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已加入了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闪联)、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AVS)、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彩联)等3个有关专利联盟。
四川长虹法务部知识产权处处长代德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四川长虹2004年加入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2007年加入中彩联,都是渴望通过融入联盟而提升技术水平并获得更强的话语权。然而,几年过去了,这两个联盟发挥的作用却并不相同:通过参与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标准的制定和产业化,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四川长虹的创新和技术积累;而由于国内彩电行业缺乏核心技术等诸多因素,中彩联则仍在向着既定目标努力前进。
代德建的想法也代表了很多其他加入专利联盟企业的心声。一方面,加入联盟有利于企业“抱团作战”,克服专利壁垒,降低交叉许可成本,促进科技创新;另一方面,由于技术抑或制度方面的不足,国内专利联盟仍与发达国家运作成熟的专利联盟存在着较大差距。
那么,承载着民族企业殷殷热望的专利联盟,距离理想状态还有多远?它又能否真正为中国企业在残酷的“丛林竞争”中照亮前途呢?
现状
梦想与现实的距离
专家:核心技术不足,部分联盟仍处初级阶段
中国现有哪些专利联盟?这些专利联盟的生存状况如何?出路在何方?对这些问题的求解,无疑将给中国专利联盟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在采访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中国专利池状态研究”课题组的一份课题报告(以下简称课题组报告)引起了记者的注意。报告在分析多个专利联盟之后,揭示了这样一个业界可能不太乐于接受的事实——受制于核心专利技术尚不充备等原因,目前国内专利联盟多处于尝试、探索的初级阶段。
DVD产业的切肤之痛过后,一些较早受到专利池打击的行业纷纷把视线转向了组建行业性专利联盟,或包含专利联盟特征的产业联盟。根据课题组报告和本报记者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建立的较有影响的专利联盟多集中在信息技术领域,包括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闪联、中彩联、第三代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时分同步码分多址(TD-SCDMA)产业联盟、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WAPI)、中国蓝光高清光盘标准(CBHD)、中国地面数字电视传输国标知识产权联盟、中国光伏产业联盟等。此外,传统制造业领域也涌现出了一些专利联盟,包括空心楼盖专利联盟、顺德电压力锅专利联盟、佛山陶瓷专利联盟、中国地板专利联盟等。
那么,这些联盟的生存现状如何呢?中彩联的成长经历或许可见一斑。2007年3月,TCL、长虹、康佳、创维、海信、厦华、海尔、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科、夏新等10家国内彩电厂商在深圳注册成立了中彩联,专门负责成员企业与美国数字电视专利权人进行知识产权谈判。
“由于几乎所有的中国彩电企业都不是美国先进制式委员会(ATSC)的成员,拥有的能与美国专利权人互换、抵消的专利相当有限,即使是能够互换的重要专利,是否完全要放入中彩联,各厂商之间也没有完全协商。中彩联在成立之初面临的状况就是这样。”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2010年1月22日,中彩联联合8大国内彩电企业与法国汤姆逊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当时就有专家认为,“中彩联终于摆脱了3年来‘不作为’的形象,扮演了一个许可中介的角色”,“只是在与汤姆逊的谈判中,帮助中国彩电企业完成了一次团购行动,中国彩电业专利困境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变”;但也有更多专家看到了积极的一面,认为中彩联为拒绝专利权人“漫天要价”而提升了中国彩电企业的自信,也为中国企业“抱团”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基于标准组织而形成的专利联盟是专利联盟的一种紧密结合形式。此外,国内还有不少产业联盟中也包括知识产权的合作,但这些联盟的本质大多是价格联盟,或者是个别企业排除竞争的手段,虽然在广义上也属于专利联盟,但其生命力一般不强,被称作非紧密形式的专利联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空心楼盖专利联盟就是上述非紧密形式的专利联盟之一,该联盟储备了建筑行业内的3000多件相关专利,其中大部分是该联盟的发起人和创始人邱则拥有的个人专利。一位研究相关技术多年的专家告诉本报记者,邱则拥有自己创办的长沙巨星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他与合作伙伴一起在全国各地提起了多起侵权诉讼,意在肃清市场,提高企业市场份额,属于主动发起侵权诉讼的“进攻型”专利联盟,
但“虽然其专利数量巨大,并不代表其拥有的核心技术数量也多”。
与空心楼盖专利联盟不同,电压力锅专利联盟的成立主要基于企业的专利技术合作。该联盟于2006年10月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成立,被称为我国家电业首个专利联盟,其核心专利是广东美的集团从中国科学院退休高级工程师王永光手中获得的“匚式结构”专利。当时,3家企业因涉嫌侵犯美的专利而面临诉讼,于是,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各方企业权衡利弊,决定结盟。目前,成员企业已经发展到7家,专利数量已升至243件,包括6件发明专利、140件实用新型专利。
但据业内专家分析,截至目前,电压力锅专利联盟核心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1100026.7、发明名称为“全密封自动多功能电烹锅”的部分权利要求已被无效,且该专利的有效期也即将于2011年终止。
缘由
联盟“杀伤力”为何不强
专家:应追求技术联盟而非价格联盟,并迈向国际化
“专利联盟在中国不断出现,也是发展的必然。”张平在分析我国出现大量专利联盟的现象时告诉记者,由于分工越来越细,产业链延伸,导致某一产业内厂商众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技术关联度也越来越高,一项产品所涉及的专利越来越密集,便形成了“专利丛林”。专利联盟有利于消除专利交叉许可的障碍,促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可令减少专利纠纷、降低诉讼成本等优势愈发凸显。此外,传统的专利许可都是使用者向不同的专利权人分别请求许可,而专利联盟则可以汇集某一行业的专利技术对外进行一站式许可,也可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张平指出,专利联盟并非洪水猛兽,其在发达国家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它在实践中往往由一个公司或者是缔结的产业联盟主导制定标准,然后征集该标准内的必要专利构建联盟,标准制定者通过专利联盟控制标准甚至垄断产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技术标准催生了专利联盟。
就目前国内专利联盟存在的问题,张平提出可以学习效仿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的管理模式:“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是目前运营较好的国内专利联盟,其参照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的政策建立,并且有一定的创新,可以成为建立专利联盟的范本,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的组建、许可、管理模式都比较成熟,其中的许多技术已成为国家标准。”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专利池管理中心副主任牛朝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是我国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二代信源编码标准,目前广泛采用的国外MPEG-2标准是第一代。过去,使用MPEG-2标准的国内使用者每制造一台编解码器需要向MPEG-2组织支付2.5美元专利费,而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专利池管理机构创造出了为业界津津乐道的模式——使用者采用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标准替代MPEG-2标准的话,每台终端仅需向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组织支付1元人民币,这样就大大降低了使用者的成本,同时有利于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标准推广以及新技术的应用,达到双赢;而同为第二代信源标准的H.264标准的实现复杂度高,不如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的标准简捷高效,但两者性能相当。
“目前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标准的主要应用领域包括地面数字电视压缩、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中国蓝光高清光盘技术等,即将举办的广州亚运会3D转播将采用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编码技术,该联盟还正在与中国移动开展在3G领域的多项合作。”牛朝晖对于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占领市场信心满满。
走出国门,是国内专利联盟更为宏大的远景。针对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的国际化步伐,牛朝晖介绍,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已经参与了多个国际标准组织,包括活动图像专家组(MPEG)、国际电信联盟(ITU)、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等,通过技术优势和积极斡旋,联盟已成为这些国际标准的一部分。
产业联盟应追求技术联盟而非价格联盟,是许多专家的共识。中国电子音响协会副理事长林元方指出,国外家电企业的联盟,如6C联盟(包括日立、松下、东芝、JVC、三菱电机、时代华纳)、3C联盟(包括索尼、先锋、飞利浦)、1C(汤姆逊)、杜比、MPEG-LA等,之所以生命长久,而且联盟的每一个行动都颇具杀伤力,关键原因就是这些联盟是建立在技术联盟基础上的,技术联盟已经成为国外企业联盟最为普遍的形式。但是直到今天,这种在国际上最常见的技术联盟在我国却迟迟没有形成气候。
出路
联盟崛起,仍需“卧薪尝胆”
专家:政府应多引导,尽量避免行政干预
“联盟一直致力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并且组织企业联合研发,希望能重新建立新的电压力锅核心技术。联盟代管机构每季度会更新一次专利池,清理过期无效的专利,并把新增专利放进专利池。”对于电压力锅核心专利有效期即将终止的问题,促成联盟成立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知识产权协会秘书长邹永强向本报记者介绍,电压力锅联盟内部有一套完善的创新激励奖惩机制,要求联盟成员每年有一定数量的新增专利。
据记者了解,为拓宽企业的视野,电压力锅联盟2008年组织成员到丰田公司、TCL等知名企业开展“国内外专利池初探”等参观考察活动;与科研机构合作制作电压力锅技术路线图;此外,还积极推进“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进程,2009年,电压力锅联盟制定的标准上升为广东省标准,并正积极参与电压力锅国家标准的制定。
通过联盟推行标准战略,是企业更高层次的追求。然而,愿望能否实现,却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国家间的力量博弈,我国自主制定的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WAPI)的国际化之路就可谓一波三折。
2001年8月,信息产业部组建中国宽带无线IP标准工作组;
2003年5月,我国的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发布,并拟定于2003年底实施,英特尔等跨国公司则以准备时间不足为由,要求推迟实施。2005年,中美双方在国际标准组织日内瓦调解中交锋激烈,原定强制实施的标准缓行,中美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博弈引起广泛关注。直到2009年6月,在ISO/IEC
JTC1/SC6于日本东京召开的全会上,包括美、英、法等10余个与会国家成员体才获一致同意,将以独立文本形式推进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为国际标准。
与一些专利联盟在国际竞争中披荆斩棘的情况相对应,许多还未组建专利联盟的行业正在跃跃欲试。重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刘成果向本报记者介绍,目前该公司的专利申请量、核心专利拥有量均居摩托车行业前列,企业也正在研究如何调整之前的防御战略,整合其他企业的力量,通过产业联盟打击侵权行为,同时促进产业创新、防止重复研发。对此,重庆市相关部门也表示支持,其正在积极调研,研究相关政策支持产业联盟的创建。
“纵观我国现有的专利联盟,几乎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直到现在,政府在专利联盟的建立成长中应该发挥多大作用,并且应该如何发挥作用都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重要课题。”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工业与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主任赵天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工信部的许多部门与企业、联盟间都属于合作关系,而不是监管角色,这也是一种有利于专利联盟发展的模式。
由于垄断利益的吸引,使得不同跨国公司甚至是处于竞争状态的企业结成专利联盟,设法将其专利技术纳入标准,此做法也是专利联盟遭受质疑的重要原因。政府的支持可促成联盟,那联盟的结成是否会助长垄断?对此,赵天武认为,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不是矛盾,对于企业来说,目前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融合度非常高,企业不能自我封闭,加入专利联盟组织有利于新技术的产业应用、标准的推广,这是一个各方博弈的过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专利联盟还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企业竞争力也在逐步增强。他还认为,反垄断审查是标准组织和专利联盟需要特别注意的,应通过政策措施规避垄断风险,研究相关法规和实施细则。
对于政府在专利联盟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池状态研究”课题组的结论是,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行业、技术创新活力旺盛的重点产业和地区,以及有遭受跨国专利联盟进攻风险之虞的行业,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政策倾斜和环境保障,构造重点产业集群专利引领,整合产业结构。此外,应重点完善专利池的相关制度建设,引导联盟逐步完善许可制度、必要专利评估制度、专利更新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等,建立必要的反垄断审查和垄断预警机制,提高专利联盟的核心竞争力。
对此,张平也表示了赞成。她认为,目前我国专利联盟多处于初级阶段,“政府重在制度建设和引导,应尽量避免对市场的行政干预”。
资料链接
专利联盟,即Patent
Pool,也可译为专利池、专利联营、专利集管、专利联合授权。最初的专利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所有者达成的联合协议,通过该协议,将一个或多个专利许可给对方或者第三方,后来发展成为把“作为交叉许可标的的多项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专利)集合体。专利联盟的成员可以使用联盟中的全部专利从事研究和商业活动,且彼此间不需要支付许可费;联盟以外的企业则可以通过支付使用费使用联盟中的全部专利,而不需要就每个专利向单个专利权人寻求单独的许可。
专利联盟的管理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1.专门的专利联盟管理机构。例如,最为著名的MEPG专利管理公司在57个国家管理着9个专利联盟许可项目。其中MPEG-2视频囊括了通用电器、飞利浦、索尼、松下、三星等25家公司拥有的800多项专利技术。MPEG公司对多个专利联盟进行管理,其与标准组织无关,也不从属于任何专利权人。2.由专利联盟另行单独成立专门负责专利联盟管理的独立实体,联盟成员与该独立实体签署专利授权协议,由该独立实体统一负责对外的专利权许可事宜。3.不另设立独立机构,而由专利联盟委托其部分成员代表专利联盟负责专利权的管理。4.其它管理机构,如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这类专利联盟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不尽相同,往往通过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进行约定。
4. 求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生入学考试参考书目及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专业(方向)推荐书目
一、推荐原则
本书目分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三个层次来推荐学习书目。其推荐原则分别如下:
本科生:在基本掌握民法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完成对知识产权的入门学习,在侧重于实务运用。
硕士生:在本科学习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学习知识产权的基本制度,在掌握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再依个人诧异为实务运用、理论研究两个方向的深入发展作实质、方法上的准备。
博士生:侧重于方法论的学习、四位方式的开拓与知识产权理论研究。
二、推荐书目
(一)本科生:
1、邓晓芒、赵林著:《西方哲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
2、赵敦华著:《现代西方哲学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张玉敏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王泽鉴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王泽鉴著:《法律思维玉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3、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
14、郭禾主编:《知识产权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5、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6、沈仁干、钟颖科著:《著作权法概论(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7、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8、黄晖著:《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9、汤宗舜著:《专利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0、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1、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著:《信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
22、董保霖著:《商标法律详解》,中国工商户办社2004年版。
23、程永顺编:《知识产权四法十二条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24、孔祥俊著:《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5、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26、 [奥地利]博登浩森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指南》,汤宗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7、《保护文学禾艺术作陪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8、《罗马公约和录音只怕公约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9、罗东川、马来客主编:《知识产权名案评析》,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30、靳学军、宋鱼水主编:《知识的力量: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十年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1、谭筱清主编:《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与判解研究》,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2许海峰主编:《知识产权诉讼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33、许海峰主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
(二) 硕士生:
1、[英]罗素著:《西方哲学史》,马元德译,上午印书馆1976年版。
2、[英]艾耶尔著:《二十世纪哲学》,李步楼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3、[爱尔兰]J•M•凯利著: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上午印书馆1963年版。
7、[英]洛克著:《政府论》,叶启芳等译,上午印书馆1964年版。
8、[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上午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三版。
9、[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等译,北京: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上午印书馆1959年版。
11、何勤华:《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
12、[葡]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论》,吕平义、苏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5、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6、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8、周:《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9、王泽鉴:“民法丛书》系列(《民法总则》、《民法物权1、2》、《债法原理1、2、3》)及《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8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张玉敏著:《走过法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
2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
23、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新世纪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4、冯晓青等著:《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5、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6、吴汉东等著:《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7、古祖雪著:《国际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8、陶鑫良、袁真富著:《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29、德利亚•利普希克著:《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出版。
30、韦之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1、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2、曾陈明汝著:《商标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3、黄晖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4、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35、张晓都著:《专利实质条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6、魏衍亮著:《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37、程永顺主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物》,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8、李琛著《知识产权片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39、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0、张玉敏主编:《中国欧盟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1、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2、张耕著:《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3、张广良著:《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4、沈仁干主编:《数字技术与著作权观念、规范与实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知识产权经典判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三、博士生:
1、[德]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罗达仁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2、[美]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新1版。
3、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4、[挪威]斯坦因•U•拉尔森主编:《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英]丹皮尔著:《科学史及其宗教和哲学的关系》,李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法]巴特著:《符号学原理》,王东亮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
8、[英]霍克斯著:《结构主义和符号学》,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9、吴增基等主编:《现代社会学》(第三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0、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新1版。
11、费孝通著:《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2、[英]约翰•香德、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3、[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14、[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5、[美]弗里德曼著:《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尼尔•麦考密克、奥塔•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周洁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17、[日]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
18、[美]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19、[美]波斯纳著:《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
20、[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1、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2、[美]霍姆斯著:《普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3、[英]劳森、拉登著:《财产法》(第二版),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24、[德]京特•雅科布斯著:《规范•人格体•社会》,冯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5、[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性质的分析》,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6、[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7、[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8、[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著:《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魏观察重点》,陈爱娥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29、谢铭洋著:《指挥财产权之基础理论》,元照出版公司1997年第2版。
30、[美]劳伦斯•莱斯格著:《思想的未来》,李旭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31、[美]劳伦斯•莱斯格著:《代码》,李旭等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32、[美]罗伯特•P•墨杰斯等著:《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3、[澳]彼得•达沃豪斯、约翰•布雷斯韦特著:《信息封建主义》,刘雪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34、[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5、李扬等著:《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6、金海军著:《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8、李雨峰著:《枪口下的法律-中国版权史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赵元果编著:《中国专利法的孕育与诞生》,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
39、左旭初著:《中国商标法律史(近现代部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40、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1、李响著:《美国版权法:原则、俺案例及材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2、[德]雷炳德著:《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3、[英]萨莉•斯皮尔伯利著:《媒体法》,周文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4、王太平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原则、理论基础与具体构造》,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5、李琛著:《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6、吴汉东等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7、曹新明著:《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8、刘茂林著:《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9、[日]富田彻男著:《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50、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1、[美]米勒、戴维斯著:《知识产权法: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第三版,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2、Brad Sherman and Lionel Bently: 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the British Experience, 1760-1911,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53、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rtmouth Publishing, 1996.
54、Ronan Deazley: On the Origin of the Right to Copy, Hart Publishing, 2004.
55、John Feather: Publishing, Piracy and Politics-An Historical Study of Copyright In Britain, Mansell Publishing Limited, 1994.
56、Assafa Endesh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for Non-Instrial Countries, Dartmouth Publishing, 1996.
57、William Cornish: 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Four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Ltd,2003.
58、Robert M.Sherwoo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Westview Press, 1990.
59、Gillian Davies: Copyright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Published jointly by VCH Verlagsgesellschaft mbh & VCH Publishiners Inc.,1994.
附:
1. 《知识产文丛》系列,郑成思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2. 《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系列,刘春田主编,商务印书馆。
3. 《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系列,郑胜利主编,法律出版社。
4. 《网络法律评论》系列,张平主编,法律出版社。
5. 《知识产权研究》系列,唐广良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6. 《知识产权法研究》系列,王立民、黄武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5. 网络教学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如今互联网席卷全球,发挥出巨大的潜力,具有了越来越大的商业价值。同时它为知识产权的利用与广泛传播提供了全新的契机,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可能在虚拟空间得到广泛的扩展。但是,互联网无限制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确实给知识产权体系以震撼,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被提到日程上来了。
一,网络著作权保护
网络著作权涉及的问题很多,但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以网络形式侵犯传统形式作品的著作权;以传统形式侵犯网络形式作品的著作权;网络形式的作品之间的著作权纠纷。下文中我将从以上三方面分述之。
1,以网络形式侵犯传统形式作品的著作权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快地从传统形式(主要是纸介的形式,还包括录音、录像等形式)转换为网络形式,并上网传播,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传统形式的邻接权人与网络形式的传播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乃至纠纷。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1)传统形式的作品被“数字化”的问题
所谓“数字化”是指将传统形式作品的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数字信号,即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编码。目前国内法学界一般倾向于认为将作品数字化属于现行著作权法授予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的范畴,但对于该行为到底属于著作权中的哪项权利则有不同的意见。我比较赞同将作品数字化归结为复制行为。因为作品数字化只是改变了作品存在的载体,没有产生新的创造性,也就是说,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因此,将作品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
在某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作品数字化被明确的规定复制行为。我国的《著作权法》2000年底的修改稿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制、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数字化或者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修改稿明确将“数字化”纳入了复制行为的范畴。等到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颁布时,我们就可以说“数字化”的性质问题在我国基本上得到解决。
(2)数字形式的作品上网传播的问题
作品上网向公众传播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发行”行为,另外一些学者认为这是一种类似于广播的“播放”行为。下面分别进行讨论。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规定:“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作品上网后,用户可以将其下载,保存在自己的硬盘、软盘或其他有形介质中,这当然是一种复制行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用户只是浏览上网作品并未下载,这只是一种“暂时复制”的行为。在我国,一般认为暂时复制并没有将作品复制在有形载体上,从而将其排除于复制行为之外。另外,作品上网并不导致“权利一次用尽”,这一点也与发行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作品上网向公众传播不属于发行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3项规定:“播放,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也就是说,播放行为只是一种作品的传播行为,公众并没有得到作品的复制件。作品上网当然也是一种传播行为,但它与传统的传播行为相比有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传统播放行为所采用的传输手段往往是无线电波或有线电视系统,而作品上网所采用的传输手段则是因特网;其次,作品上网行为的传输内容排除了现场表演,仅限于借助装置向公众传输信息的行为;再次,传统播放行为是“一点对多点”的传播方式,也就是说信息源是一点,而接受者是多点,传播是单向的,公众接收是被动的,而在网络上作品的传输除了“一点对多点”的方式之外,还可采用“一点对一点”的方式,也就是所谓的“按需服务”,公众主动地在网络上访问需要的组品。我也赞同将作品上网传播行为定性为“播放行为”,作为使用作品方式之一,将其归入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加以保护。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在因特网上,为信息的发布、传输、搜索、获得等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0年11月通过的《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第4条至第8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以及与此相关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尽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侵权的过错责任,不使其轻易承担过重的责任,以便于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对其行为作出约束,明确其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便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第一,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网络信息没有监控义务,因此对他人在网络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犯著作权,或通过网络教唆侵犯著作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属于共同侵权;
第三,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侵权发生或经著作权人提出却有证据的警告后,负有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的义务。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义务,主观上负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著作权人的要求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是维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合法行为,不应当为此向被控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以传统形式侵犯网络形式作品的著作权
网络形式的作品被“传统化”,在这一过程中,同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作品的作者、网络传播者与传统形式的邻接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和纠纷。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数字式”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网络环境中的精神权利问题;网络环境中的权利限制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其实很简单,网络只是作品传播的一种新型的技术手段,并不能因此否认作品的版权性。对于第二个问题,存在着限制精神权利保护和加强精神权利保护的主张。在这里我想着重介绍一下网络环境中的权利限制问题。
“权利限制”就其本质讲,指的是有的行为本来应属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但由于法律把这部分行为作为侵权的“例外”,从而不再属于侵权。其中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含义是:“本来是著作权人专有领域的东西,被使用(未经许可)而应属于侵权行为。但由于法律在使用条件及(或)方式上划了一个‘合理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为侵权的认定。”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用户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使用许可费。可见,这种规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极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才能作出使各方利益基本平衡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确立了合理使用必须满足的三项标准:1)属于特殊情况;2)不与作品正常利用相冲突;3)不过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被称为“三步检验标准”,是确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标准。可以认为在网络环境下,该标准作为判断合理使用的准则仍然适用。
1,网络教学科研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是合理使用。在网络环境下使用这些作品也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数字化图书馆
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进行电子版本的馆藏复制与在传统环境下制作复制件并无区别,因此,这种行为在满足现行著作权法对图书馆使用规定的条件下,应当仍包含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3,为视觉或听觉障碍者的费商业性使用。
(2)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一种“法定许可”制度,是我国特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已刊登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权”没有了,只剩下“获得报酬权”,因此也是一种权利限制。
经过综合考虑目前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现状以及平衡社会公众效益等方面的因素,我国《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问题的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的,只要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不够成侵权。
3,网络形式的作品之间的著作权纠纷
网络形式的作品在技术上和表现形式上与传统形式的作品都有很大的差异。传统形式的作品往往是“平面”的,网络形式的作品则往往是立体的,表现出强烈的层次性和连接性的特点;传统形式的作品往往表现出整体一致性的特点,网络形式的作品在保留这一特点的同时,还突出地表现出构成要素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点。具体表现为:网页的版权性问题;加框技术与深度链接问题;网络数据库的保护问题。下文中讲着重介绍网页的版权性问题。
目前,网络服务公司认为网络上侵犯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现象是网页抄袭十分普遍。网页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网络服务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网页是上网浏览时的屏幕显示,美观大方、有创意、界面友好的网页才会吸引人,从而提高网站的访问量。一个网页包括四个部分:版式,指网页内容的布局安排;信息,指网页上的具体内容;设计,指具体的美术设计,如栏目名称前的小图标,分割各部分内容的几何图案等;更新,指网页更新的方法和更新的速度。因为网页具有了独创性的特点,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具体保护什么,既有共识也有分歧。网页的信息和设计部分应受著作权保护,大家对此无异议。分歧意见主要集中在主页的版式部分,主页的版式是指主页的整体设计效果,主要是内容的布局安排,体现为标志广告和旗帜广告在网页上的位置,搜索引擎和链接的位置,栏目标题的布局,颜色的搭配等。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只要牢牢抓住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这个标准,也就能够解决了。
二,网络商标权保护
1,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域名,英文名为“domain name”,是在因特网上进入和使用网页的工具。从最基本的功能上讲,域名就是方便用户记忆和查询网站,在网上确定网站的“地址”。它就像现实社会中自然人和法人的姓名、名称一样,成为网络虚拟社会中唯一可以区别不同的商业组织或其他机构的标志(域名是申请使用的商业组织或其它机构在国际互联网上的名称,它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授予申请人使用)。对于域名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这个问题,既然域名是网上得唯一具有识别性的标志,具有显著的区别功能,与使用者的商业声誉或其他名誉密切相关,它就应该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1)冲突的表现形式
域名和商标的冲突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a,二级域名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同一商标被不同的商业组织所有,只能有一个人注册域名,谁在先注册,谁获得注册域名。这就会出现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对于这种情况,由于双方均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不能认定域名注册构成商标侵权。另一种情况是自己没有商标专用权,故意将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域名,并企图以高价向商标权人出售的情况,即“恶意抢注”,很多全球性的大公司均有过类似的经历。
b,二级域名同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域名申请人注册的域名同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双方有商业上的竞争关系,一方有通过该域名诋毁、取笑对方的目的。
c,三级域名与他人商标相同。有很多商业组织或其他机构,由于内部使用的电脑数量很大,出现很多三级域名,有的域名会出现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如在大学等教育组织中,这种现象更加突出。
d,上网者的身份识别符号同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
(2)冲突的解决途径
域名具有识别功能,应被认为是商业组织的代表符号之一。我认为对于将知名度很高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完全可能引起上网者的混淆,应当认定为是商标侵权,这也是对知名度很高的商标扩大保护原则的体现。对于将知名度不高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则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解决。
美国有关域名注册办法规定,如果第三人对域名的注册提出异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于司法机关的有关判决,注册机构要无条件的执行,向注册人发出书面通知,无须征得注册人的同意。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域名和商标冲突的司法解决途径。但是,作为商标权人而言,如认为他人的域名注册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应有权依据现行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行政、司法途径解决。目前,还没有发现通过行政执法途径解决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案例。但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二者冲突的案例已经出现。去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法院的判决认为注册域名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是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审判商标和域名冲突的案件时,认定是否侵权的关键实际上并不是看其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因为对于域名注册属于什么商品或服务类别目前似乎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属于那一类都不会和域名注册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问题的关键在于认定该商标的知名度,如果该商标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度很高,将其注册为域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还要看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实际商业行为,因为注册域名只是进入互联网的一个程序。其本身并不是一种商品或服务,注册域名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域名进入互联网,利于互联网这一特殊的工具从事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
2,网络主页和商标的冲突
在互联网上,通过不同的域名可以进入不同的网站,每个网站的内容又有不同。除域名和商标有密切关系外,在网页中也有大量的、不同的商标出现,有的可能是域名所有人自己的商标,但更多的则可能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1)网页上出现的商标的定性
我认为在网上进行商业广告宣传,未进行实际销售应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在互联网上开设虚拟商店及销售带有其注册商标的虚拟商品也是一种商标使用行为。
2)网上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本质上讲,网上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但由于电子商务的地域性特点不明确,给商标侵权的认定和处理带来了很多新问题。首先是侵权行为的认定,如果电子商务涉及两个国家,而商标并未在两国同时注册,则会出现认定上的困难。其次,侵权地的认定是一个问题。通过跨地域、跨国界的互联网销售侵权产品,如何认定侵权地是各国司法机关面临的难题。第三,法律的适用问题及侵权损害的计算及赔偿问题。
3)互联网之间的链接
对于互联网相互之间的链接,即进入一个网站的主页后,可以通过该网页上的链接口进入其他的网站,这种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该商标是该主页的拥有者设立的,而不是进入网页的人使用的。
三,计算机软件与专利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属于网络产品,在我国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在电子商务的实际操作领域,著作权保护的确有用武之地,但著作权保护有一个特点,就是只保护其表现形式,不保护其思路和原理。而这正是专利法保护的最大优势所在。与版权法相比,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具有十分突出的特点:
1)专利法可以保护软件产品最核心的技术构思与逻辑,而版权法对此无能为力;
2)专利法强调对功能性的保护,当软件和工业产品结合并表现为机器、制品的特性或达到某种结果而表现为方法时,软件就成为了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3)获得专利的软件产品需要公开全部的技术方案,包括逻辑框图等核心部分,这可以有效的避免他人进行还未正式定性的软件反向工程行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4)专利法鼓励人们对产品或方法予以改进,这可以促进软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适应于网络时代对数字技术改进发展的强烈要求;
5)专利法所强调的独占权与版权法赋予作者有限的作品排他权形成鲜明的对比,它既可以极大的满足软件权利人排他性得权利要求,也能够极大的调动权利人开发软件的积极性;
6)专利法的法定保护期限要短于版权法得保护期限,这与软件的平均商业寿命周期短相一致。缩短独占期限,不仅可以促进软件业更加努力地开发新产品,以更快的收回成本,而且可以提高社会经济大循环得周转速度。
专利法在保护软件方面有以上诸多有点,但我们无法否认专利法在保护软件上同样存在着缺陷。但无论对软件的专利保护尚有多少争论,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时代已经到来。
综上所述,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殊意义。适逢千年之交,互联网带给中国得机会正是千载难逢。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且逐渐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贸易大国。我们应该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以适应世界发展的潮流。
6. 求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考研参考书目
我是西政的,上面这个同学回答的,有些错误,西政参考书目是混在一内起的,知识产权法是属容于专业C方向,专业一考:法理100分+宪法50分,专业二考:民法(总论+物权+债法总论+侵权)50分+经济法(第一编和第三编)50分+民诉法50分 专业一和专业二 共300分,参考书目也是根据这个考试科目去那些数目里面寻找对应的那本。
7. 我想学习关于知识产权的知识,希望大家能给推荐基本书。
给大家介绍几本关于知识产权的书
书名:知识产权法纵论 ISBN:962-9/D.217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价格:¥35
出版日期:2004.4 折扣:100 %
作者:陶鑫良 单晓光 装帧:平装
内容简介
本书从一个新颖的视角出发,全面改造了传统知识产权教材的横向分论部分,将专利权、部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商号权、原产地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的内容重新分类组合,以知识产权整体及其分类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利取得、权利归属、权利合终止、权利行使、权利限制、权利冲突、法律责任等大类为纵向阐述顺序,综合横向比较论述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部门法,以期实现使读者能够就某一个方面全面了解、比较分析、整体把握各种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目的。
读者对象:高校师生、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人员,以及对知识产权发展有兴趣的广大普通读者。
书名:规制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 ISBN:968-8/D.223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价格:¥30
出版日期:2004.4 折扣:100 %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编写 装帧:平装
内容简介
对一般人来说,知识产权制度让他们最先想到的是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除了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外,保护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利用也很重要。换言之,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质是:在授予创新者或知识产权所有者阶段性排他权利的同时,要求其公开技术,使更多的人能够使用创新技术,从而促进社技术进步。
这就涉及到本书所论述的规制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问题。在我国进入WTO,市场更加对外开放以后,这一问题愈发凸现。一些外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采取各种方式抢占和垄断我国市场,阻碍我国制造产品出口;某些企业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采取反竞争的手段独占市场,形成垄断,可惜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能解决相应问题的符合市场经济的办法,来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鉴于此,本书综采各家之长,分别从问题的发生、理论的研讨、制度的探寻和对策的提出等四个方面,对这个问题作了一详细而又全面的介绍与探讨,希望从理论上为我国更好地应对国际国内的知识产权滥用和垄断行为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全书行文流畅简洁,说理清晰,分析透彻,是一本兼具专业性与可读性的学术著作。
书名:上海知识产权论坛(第二辑) ISBN:963-7/D.218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价格:¥35
出版日期:2004.4 折扣:100 %
作者:陶鑫良 装帧:平装
内容简介
本书为有关知识产权研究的系列出版物之一,本辑主要汇集了国内近二十篇关于数据库、互联网、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最新优秀论文,既有对国外著名的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案例的评析,又有对国内新近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诉讼的全程再现,不仅具有很好的学术交流价值,而且博采众家理论之言、实务之验,充分展现了上海乃至国内知识产权领域青年学人的学术风采。
读者对象:知识产权领域的从业人员、高校师生,及其他关心知识产权的普通读者
书名:知识产权制度挑战与对策 ISBN:766-9/D.123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价格:¥18
出版日期:2004.4 折扣:100 %
作者:吕薇 等著 装帧:平装
内容简介
本书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采取了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国内外经验相比较的研究方法。作者站在国家整体的角度,围绕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研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制度、政策体系和市场环境;从为实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提供组织保证出发,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直辖市机制和预警机制;重点探讨了知识产权制度如何与国家技术发展战略结合,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知识亲以制度、优化市场环境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同时,又从一些具体问题入手,研究了知识产权权属政策、行业、企业和大学的知识亲以保护与利用问题。既从理论上探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动作机制,又介绍和分析了大量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深入浅出地介绍了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为现实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服务,提出了许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不公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了有针对性的决策参考,而且便于企业和机构了解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有关政策,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服务。
书名: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 ISBN:7-80011-516-X/D.016
出版社:知识产权 价格:¥32
出版日期:2001年1月 折扣:100 %
作者:陶鑫良 程永顺 张平 装帧:平装
内容简介
在网络环境下和电子商务中日渐凸现的域名争端及其法律调制问题,已经成为引人瞩目的热点问题迄今国内外的域名争端,尤其是域名抢注纠纷纷至沓来,我国北京、上海等地的法院也已经受理了一批域名诉讼案件并且审理判决了其中的若干件。以”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学术研讨会的论文为基础,又特邀了有关专家入研究工作者的论文若干篇,同时汇集了截至2000年底国内法院作出的有关域名诉讼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还附录了国内与国际有关域名的规范性文件,编著成本书,以飨读者。
8.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和国际战略是什么2000到3000字
对于法学教学、法学研究人员来讲,一门法律学科的性质和地位,是需要首先弄清楚的问题,知识产权法学也是如此。目前国内法学理论界、司法界均承认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同时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已明确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性质。与知识产权的性质密切联系的是知识产权的地位,即知识产权应归属何种法律部门,在此问题上学者们存有争议,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民商法部门,或者属于民法部门。但笔者以为这个问题还没有彻底搞清楚,有探讨之必要,尤其是在诸多国家纷纷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探讨此问题,意义更为重要。
一、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法地位的几种观点
目前国内学者关于知识产权性质的认识是一致的,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但在知识产权的地位,即知识产权应归属何种法律部门上,存在一定争议,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一)国际公法。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是郑成思教授,郑教授认为,国际间的多边公约及双边条约对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重大影响。国际公法已成为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渊源,因此知识产权应属于国际公法领域。 1
(二)民商法。此观点的代表人物为吴汉东教授,吴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应属司法领域,但其保护制度多设行政处罚及刑事制裁的规范,具有公法与私法结合的特点,实为保护私权之民事特别法。 2 这也是国内绝大部分学者的观点。
(三)单独法律部门。此种观点代表人物为张平副教授,张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在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公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都有所反映,归类很勉强,应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3 张教授的观点与笔者的观点不谋而合,惜张教授的观点未受到充分重视,且理由有待进一步加强。
另有学者持知识产权应归属于经济法、行政法、科技法等观点。
还有的学者企图回避该问题,“至于把知识产权置于何种法律中,是在经济法中,还是在民法中,或者在行政法中,甚至在国际经济法、经济法中,使用民事的、刑事的或者国际法的手段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都无关紧要”。 4 笔者以为此种观点是不足取的,学术上的观点存有争议,那就说明在某些问题上还存有模糊地带,有待进一步澄清。
笔者以为,知识产权归属于国际公法、民商法的观点仅抓住了问题的一个方面,或者过分突出了问题的某个方面,而知识产权归属于单独法律部门的观点缺乏足够理由,难以服众,这也许就是张平副教授早在90年代初即已经提出知识产权应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而未受到应有重视的原因。
依据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笔者以为知识产权法学应当脱离现行附属法律地位,成为一独立的法律部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言在于“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1 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人的解放,加速生产力的发展,增强国家竞争力的伟大实践表明,这项制度本身就是一项杰出的发明创造。 2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
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3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4
法律部门或称部门法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知识产权制度共同的法律特征就是客体的非物质性。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而传统知识光辉灿烂,人类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应接不暇,知识产权法学是否可以进而应该成为一独立法律部门呢?
(一)划分部门法的原则
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不同角度可对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做出不同的概括。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坚持三原则:整体性原则,均衡原则,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原则。 5
沈宗灵教授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应该有六个原则:合目的性原则;从实际出发原则;适当平衡原则;相对稳定原则;重点论原则;辩证法展原则; 6
笔者以为,之所以划分法律部门,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便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的现行法律,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的进一步提高,人们势必创造出也来越多的精神产品,换言之,知识产权的调整对象越来越宽,同时也就需要越来越多的规范进行调整。当然,我们还要注意到各个法律部门之间适当比例之保持,具体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法规不要太多,也不要太少。知识产权领域的现行法律、法规已经很多,知识产权摆脱附属地位从而实现部门化,符合社会发展潮流,也避免了法律体系结构的频繁变动。同时我们要拿出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
据此笔者主张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目的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适当平衡原则;稳定性原则;发展原则;
(二)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在明确了划分法律部门所应该坚持的原则之后,我们就需要谈到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了。较为普遍的看法是,以法律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以法律调整方法为次要(辅助性的)标准划分法律部门。 7 张文显教授、沈宗灵教授也持此观点。
知识产权调整的对象为知识产品,即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 8 知识产权对象的自然属性是非物质的“智力成果”,社会属性是“产品”,是财产,对象的内涵应显示其两方面属性。
正如前所提到的,知识产权制度调整对象(保护范围)势必越来越宽广,除了传统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外,国际公约、各国立法或判例已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扩大到: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未披露信息,商号或商业名称、载有节目的卫星信号、商品化权的对象、特许经营、域名等。总体来讲,知识产权的调整对象呈现出扩大趋势,随着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据此,澳大利亚学者彭道顿1984年提出了信息产权的概念。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响应。 1
知识产权制度确实广泛涉及许多领域,在科技、经济、文化、艺术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不能因此将知识产权肢解为几部分归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知识产权有自己的特殊性质和基本原则,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它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已被各国所接收。在联合国下属的机构中,有专门管理知识产权问题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各个具体的知识产权部门中都较早地建立国际公约,各国有一批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的法律人才和研究教育机构,有一套比较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的地位如何,不完全取决于在法理上是否划归某类或构成独立分支,重要的是取决于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地位,也就是其重要程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已经成为发展一个国家的经济、科技、文化等事业的重要法律制度。 2
话已至此,笔者不得不提及当前世界发达国家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之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日益成为各国政府促进社会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手段。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成功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使美国扩大了技术创新和经济竞争优势,同时促进了TRIPS协议的达成,使全球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强保护时代。日本是世界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最为成功的国家,也是从知识产权战略中崛起的国家,促成日本知识产权立国策略的主要动力来自两方面:一是日本对本国工业核心竞争力下降的忧虑;二是现代经济社会对智力创造活动合理机制的需求。 3 笔者以为,日本自然资源相对贫乏,人口众多也是促使日本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原因之一。为此,日本不仅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会议(2002年3月),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论,还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2002年7月),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2002年11月),另外成立了由首相小泉任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2003年3月),进而推出了《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我国要实现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从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的转变,同样离不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战略”一词源于军事学,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中讲到:“战略问题是研究战争全局的规律性的东西”。我国《辞海》对“战略”一词是这样界定的:战略是重大的、带全局性的或决定全局的谋划。 4 陈美章教授认为战略是一种谋划,是分层次的,战略具有系统结构,陈教授还对知识产权战略进行了界定:有效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全局性谋划和采取的重要策略和手段。知识产权战略可分三个不同层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 5
刚才谈到的是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法律调整的对象,现在谈一谈法律部门划分的次要(辅助性的)标准:法律调整的方式。
法律调整的方法,一般是指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式,如确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法律化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制裁等。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也决定了法律调整方法的多样性……,当人们无法完全以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来划分法律部门时,就可以依据法律调整方法来划分。如刑法部门,主要就是依其独一无二的法律调整方法—刑罚—而确立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 1
纵观知识产权的调整方法,其调整方法综合性,或者说多种手段相结合,包括民事调节、行政调节、甚至刑事调节,但它最基本的规范不是强制性的,而是采取以鼓励、协调和促进智力创造活动,确认、保护、应用与传播智力成果为宗旨的调整方法。 2
一言以蔽之,从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看,知识产权法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
另外,笔者不得不指出的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短短的二十年的时间里,我国筑起一道保护知识产权的长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立法、执法、司法体系。在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完备法律规范的同时,我国进行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建设,设立了国务院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建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行政领导机关,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组织。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组织系统的建设,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供了体制上的保证。
值得欣喜的是国家已经注意到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并已经就率先将专利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提上了议事日程, 3 并于2004年6月7—8日在京专门召开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座谈会”,几十名法律学家、经济学家、政府官员济济一堂,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献计献策。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的高等教育当中,国家教育部已将知识产权法学已经与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等部门法学并列,成为法学本科生14门核心课程之一,从这一点上,也突显了知识产权法这门课程的重要性。
结语
目前,知识产权法学的附属地位,既不符合法律部门分类的原则和标准,更与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社会中的地位格格不入,在21世纪的今天,在国外各国纷纷诉诸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此问题。知识产权法学的部门化,是与时俱进的理性定位,并非刻意拔高,我们只不过是去做我们应该做的事情,还知识产权法学以应有的地位和尊严。法是利益之器,保障着人类庸常的幸福,但它的平庸眼光丝毫不影响人类对高贵的向往。
9. 中国知识产权法界有哪些有名的教授
很多了,比如:抄
社科院袭:郑成思老师(已逝)、唐广良、孙宪中、李明德、李顺德等
中南财经政法:吴汉东、胡开忠、曹新民等
人大:刘春田等
中国政法:冯小青、张今、张楚、来小鹏、费安玲等;
北大:张平、郑胜利、陈美章等
其他不列了,还有很多很厉害的中青年学者,比如薛虹、冯晓青等,这些都是看过他们的书或者论文的,具体你可以到有关知识产权网站去找,肯定有更全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