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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使用权20

发布时间: 2020-12-27 20:54:16

A. 如果买了开发商大产权车位的使用权,使用权20年。如果使用5年后,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业主,转让后是重新

这个中国合同最长时效是20,所以开发商转让使用权变成了20年。
第二谁转让的,如果专是是开发商转让,属那么双方协议如何约定的,约定多少年就是多少年。
第三如果是第一次转让方转让给业主的,因为第一次转让方只有20年使用权,因为已经使用了5年了,那么应该从第六开始计算。

B. 产权车位跟使用权车位有什么不同

1、使用年限不同:

使用权车位:车位只有年使用权。

产权车位:车位有70年产权。

2、交易性质不同:

使用权车位:不可交易

产权车位:可以交易

3、所享权利不同:

使用权车位:一般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对车位的使用权,在租期届满时使用权也就灭失。

产权车位:产权人通过产权登记的方式,确立产权人对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等。

4、所属人不同:

使用权车位:一般是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

产权车位:属于产权人,有产权证。

5、缴费方式不同:

使用权车位:根据物业或开发商签署协议,一月、一季度或者一年缴费一次。

产权车位:一次性缴清所有费用。

(2)车位使用权20扩展阅读:

住宅小区各种类型车位的权属情况如下: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3、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C. 使用权车位和产权车位什么区别

1、使用年限不同:

使用权车位:车位只有20年使用权。

产权车位:车位有70年产权。

2、交易性质不同:

使用权车位:不可交易

产权车位:可以交易

3、所享权利不同:

使用权车位:一般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对车位的使用权,在租期届满时使用权也就灭失。

产权车位:产权人通过产权登记的方式,确立产权人对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等。

4、所属人不同:

使用权车位:一般是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

产权车位:属于产权人,有产权证。

5、缴费方式不同:

使用权车位:根据物业或开发商签署协议,一月、一季度或者一年缴费一次。

产权车位:一次性缴清所有费用。

(3)车位使用权20扩展阅读:

住宅小区各种类型车位的权属情况如下: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3、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D.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超过20年合法吗

1、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超过20年,属于部分不合法。

2、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不少,因为种种原因不够买车位或车库,而租用他人的情况,这类的协议性质上属于租赁合同,本身内容不违法不损害他人利益即是有效的。

3、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由此可见,租赁车位二十年,这个期限是有效的,超过了二十年,超过部分就属于无效,也就是说协议超过二十年就属于无效协议。

(4)车位使用权20扩展阅读:

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

1、首先明确一点,一般小区的车位是列入公摊面积计算的,即不归任何单独个人所有,而是归小区里所有业主共有。因此,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小区的地上车位及地下车位只可以出租,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2、如果是新车位,直接与物业公司签订租凭协议。一般租赁合同期是10年至20年。物业公司有详细的样式的文件。按流程签署。

3、如果是从其他私人转来的,买方应当让出让方提供当初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租凭协议,买方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这张协议与双方新签订的协议。如果可以,双方到物业公司进行转让登记。

4、签订的协议一定要写清楚车位的具体位置,出让方要给出车位使用权的证明。

5、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根据《合同法》,租凭期最高不能超过20年,所以写协议时不能写超过20年的使用权出让期。所以写协议时,不要写有超过20年的期限,超出20年的使用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的。

6、个人之间签订协议时,最好要找一个第三方的见证人或公证人。

7、对于协议的具体内容可以参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的样本。

E. 车位只有使用权,20年到期后可以免费使用至房子产权结束,这样的车位能买吗

总体上来说,抄车位可以地简单袭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F. 车位使用权如何二次转让

车库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为租赁协议,不具有物权法规定的“物的归属”(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属于“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车库车位使用权协议”的性质是因“使用、收益”而付费的租赁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可知,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必须按照无效处理——把对应的钱款先退回来。

所谓“车库车位使用权协议”不符合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归属处在未登记状态,无论是开发上还是“租”车位的业主,都没有物权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所谓“车库车位使用-付费”的行为属于“租赁”范畴,即使是开发商有产权证,租期超过20年也是违背合同法的,超过期限的约定无效;

“出租方”不能证明自己拥有车位车库的登记物权,用这个获利没有法律依据;业主明知对方没有资格登记过户,还要依然掏钱的话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以后被真正产权人收回车库车位物权的时候,掏钱“卖使用权的”损失就很难补救(不受法律保护)。

(6)车位使用权20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产权车位。车位年限与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样长。因此,在购买时可查看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开发商拿到的土地使用期限。再者,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一般而言,不需要为产权车位使用年限的问题担忧。

2、使用权车位。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质是一种租赁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建议业主在签合同时要问清“年限”,否则日后起争议就比较麻烦。

3、车位出售价格要根据小区的位置,楼房的价格,参考行业平均状况等因素定价,评估出可以销售出去的价位。

4、车位的价格也会因位置、类型不同而价格不同,比如说子母车库(可以停一大一小两个车位)就相对比两个正常车位要低一些。

G. 二十年后,车位使用权怎么办

1、首先我们将车位分成两种,一种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机动车位购置协议》;另一种是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比如《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如果是有产权的车位其和住房一样拥有70年的产权,可以转卖,而70年后的产权归属,现在国内还没有定论,这里不做讨论。

2、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

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这两种车位都面临20年后的难题。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两种车位的租或售都存在法理上的问题。

3、对于列入公摊的的车位。

国家规定租赁的最长期限是20年,但是为了达到出售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在租用协议上都写明了,租20年送50年 或对所受让的地下车位拥有所购房产同等使用年限.这种车位20年后依然可以使用,也就是和住房拥有相同的使用时间。

4、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一般与普通车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发生战争时,会被无偿收回的。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使用年限,如不发生战争依然可以继续使用。但是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从此看来人防车位可能存在很多隐患。

5、对于合同中只写了20年的使用权的车位。20年后如果物业要求收回车位再进行出租的,从法理上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种车位恐怕20年后会有被物业回收的风险。

6、对于出售人防车位或者出售公摊车位的。由于合同本身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这种情况,业主最好与物业或者开发商进行协商,从新订立相关合同,以免发生争议时,处于被动地位。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无产权车位得租售国内尚无定论,这种车位类似于小产房,在无政策风险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合同签订的正常使用,如果政策发生变动则根据相关政策执行。

当然大家也没必要惊慌,相信国家会妥善处理此类问题的。

(7)车位使用权20扩展阅读: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H. 车位9.8万,不能办产权证,只有20年使用权,那20年之后呢

如果没有产权,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建议租用。
车位(库)是否可销售、买卖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车位产权证,那么,这个车位不允许出售。如果开发商把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卖给业主,那么,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车位有预售许可证的,购车位业主跟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则是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车位产权办出《房地产权证》后作为物权拥有是无期限的,但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
2016年10月1日实施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对停车位、车库作出明确的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上述规定只是对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开发商的停车位、车库可以销售、附赠,而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不属于开发商的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其他省(市)应该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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