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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0-12-27 22:02:38

1.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要怎么进行财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售后回租协议不是判定实质是否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唯一条件,只有具备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可以按照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另外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所以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例:甲公司为一家运输企业,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因资金紧张,与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乙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了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首先以480万元的价格将一批大货车销售给乙公司取得资金,然后再将这批大货车从乙公司租回,租赁期为2015年1月1日 ~ 2017年12月31日,共计3年,甲公司于每年的12月31日向乙公司支付租金200万元,合同约定利率为8%,租赁期满这批大货车归甲公司所有。乙公司每年需对外支付16.6万元与该业务相关的借款利息。假设不存在其他相关税费。
该批大货车是甲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购入,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720万元;预计这批大货车的使用年限为4年,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相同,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资产减值损失。出售时已提折旧180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540万元,公允价值为510万元。
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涉及增值税,乙公司对增值税税额的确认是业务处理研究的起点,故从乙公司开始展开研究。甲、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
一、乙公司对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
(一)乙公司(出租人)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每年收到的200万元租金,可以扣除有形动产价款本金160万元(480÷3)和16.6万元的借款利息,所得23.4万元(200-160-16.6)为增值税含税销售额,假设这部分价款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每年确认的不含税销售额=23.4÷(1+17%)=20(万元)
每年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17%=3.4(万元)
该业务使乙公司每年确认租赁收入20万元,三年共计60万元(20×3)。上述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乙公司(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 乙公司取得资产的所有权。
借:融资租赁资产 480
贷:银行存款 480
2. 乙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将资产租赁给甲公司。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48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20乙公司只是形式上取得资产的所有权,不需要进行核算,在租赁业务发生时,将融资租赁资产从账面转出。
3. 乙公司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并将其确认为租赁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分配确认各期的租赁收入。这部分会计处理与单纯的融资租赁业务相同,故计算过程省略。通过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实际分配率为12.045%。2015年12月31日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为57.81万元,2016年为40.69万元,2017年为21.5万元,共计12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包含增值税,故确认的租赁收入应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税额。2015年确认的租赁收入为54.41万元,2016年为37.29万元,2017年为18.1万元。
2015年12月31日确认租赁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7.81
贷:租赁收入 54.4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2016年和2017年的会计处理相同,只是各年分摊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和确认的租赁收入金额不同,相关会计处理略。
乙公司每年支付16.6万元与该业务相关的借款利息,确认租赁成本:
借:租赁成本 16.6
贷:银行存款 16.6
整个租赁业务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如下:
2015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4.41-16.6=37.81(万元)
2016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7.29-16.6=20.69(万元)
2017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8.1-16.6=1.5(万元)
三年合计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7.81+20.69+1.5=60(万元)
4. 乙公司确认核算暂时性差异。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税务处理是将收款金额扣除相关成本支出后确认为收入,在租赁期内平均确认租赁收入,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会计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根据融资账面余额确认租赁收入,准确地反映了融资租赁的特点。由于两种处理方式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不同,使得在总体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各期确认的租赁收入不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差异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该负债将在以后期间转回,增加企业的应交所得税。
二、甲公司对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
(一)甲公司(承租人)的税务处理
甲公司的税务处理主要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1. 出售资产环节对增值税的处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资产,不确认资产转让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开具普通发票,作为资产所有权变更的依据,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计提折旧、确认融资利息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甲公司将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每年的折旧额=720÷4(或:540÷3)=180(万元)
应确认的融资利息=600-480=120(万元)
每年确认的财务费用=120÷3-3.4=36.6(万元)
两项合计每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80+36.6=216.6(万元)
三年合计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16.6×3=649.8(万元)
(二)甲公司(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 甲公司将资产销售给乙公司取得资金。甲公司应将售出资产的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由于售出行为只是形式上转让了资产的所有权,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转移,不应确认资产转让的当期损益。“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的金额与售价之间的差额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确认为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作为今后折旧费用的调整。
借:银行存款 48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6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40
出售环节不确认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一致。
2. 甲公司将售出资产从乙公司租回。租回资产满足融资租赁条件,应确认下列金额再编制会计分录:
最低租赁付款额=200×3=600(万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200×(P/A,8%,3)=515.42(万元)
由于租回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10万元,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公允价值孰低的计量原则,应按510万元确认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并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10
未确认融资费用 9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600
3. 甲公司按年计提折旧并摊销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借:营运成本——折旧费 190
贷:累计折旧 170(510÷3)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20(60÷3)
每年计提折旧,摊销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的会计处理相同。
4. 甲公司按年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分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这部分会计处理与单纯的融资租赁业务相同,故计算过程省略。通过计算,融资费用的实际分摊率为8.59%。2015年12月31日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为43.81万元,2016年为30.38万元,2017年为15.81万元,共计90万元。甲公司每年支付200万元的融资租赁费,可以取得3.4万元进项税额,每年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扣除进项税额后确认为财务费用,2015年为40.41万元,2016年为26.98万元,2017年为12.41万元。
2015年12月31日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分摊:
借:财务费用 40.4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3.81
2016年和2017年的会计处理相同,只是各年确认的财务费用和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不同,相关会计处理略。
5.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对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2015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90+40.41=230.41(万元)
2016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90+26.98=216.98(万元)
2017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90+12.41=202.41(万元)
三年合计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30.41+216.98+202.41=649.8(万元)
6. 甲公司确认核算暂时性差异。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是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在租赁期平均计入企业财务费用;会计处理是按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摊销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并作为折旧的调整,按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由于对折旧和融资费用的财税处理不同,使得在总体影响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各期的影响金额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差异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将在以后期间转回,减少企业应交所得税。因折旧和融资费用财税处理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2. 财税2010年13号售后回租所有权必须转移吗

近来视野论坛的专家们都在为“融资租赁公司”鼓噪和打不平,声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营改增”中的“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政策,并声称总局2010年第
13号公告与财税[2013]37号文有冲突,强烈要求废止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我估计这些专家们根本不懂“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一贯税收待遇,特
此发文扫盲: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收待遇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上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赁本质上是一个金融业务的扩展,“售后回租”也是融资租赁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依据我国相关行政法规规定:

1、由银监会批准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企业,叫“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从事“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业务。

2、由商务部批准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企业,叫“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3、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叫“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

根据银监会2007年第1号令《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也就是“融资租赁公司”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同时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自然,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中“经批准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就是指经银监会批准的
“金融租赁公司”。

财税[2013]37号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
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
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从以上税收文件的规定我们得知道: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中“融资性售后回租”实质上是指“回租”形式的融资租赁(即租赁物是别人的);
而财税[2013]37号文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实质上是指“直租”形式的融资租赁(即租赁物是自己的),两个文件相互没有交集,相互没有矛盾。

也就是,只有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才适用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不征税的规定;而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适用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不征税的规定,但适用财税[2003]16号文差额纳税的规
定。

即,经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由于符合行政审批规定,税法上就是按“贷款”业务处理。实质上是:承租人拿自己的固定资产向融资人名义上的抵押进行融资并支付借款利息(该资产认定没有发生买卖交易应税行为,不征税)。

而商务部批准、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由于不符合行政审批规定,税法上就是当“售后回购”业务处
理。实质上是:承租人把自己的固定资产销售给融资人,最后以分期方式从融资人“买”(本金+利息)回来(该资产认定发生了两次买卖交易应税行为,征收
税)。

不要觉得奇怪,税收法规本来就如此,这类“融资租赁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一样,虽然行政管理和会计处理上都是按金额企业来进行的,但是税法并不承认它们是金额企业,也不允许它们享受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认可由经银监会批准的企业才是金融企业。

值得说明的是,无论“金融租赁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都可以享受财税[2013]37号所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
售后回租”业务,不符合行政许可,因此目前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现在专家们在为“融资租赁公司”叫嚣,想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也享受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目前财政部在讨论研究中,原则上是不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享受“金融租赁公司”的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3.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人不具备资产所有权,那怎么能处置该项资产呢

融资租赁并不一定等于租赁资产最后就归承租人所有,要根据合同约定来区分,有的到期后归还出租人,有的归承租人。

你说的承租人不具备所有权,就是到期后归出租人的情况,但承租人已经在账面上确认了资产,归还承租人其实也是一种资产处置。

4. 什么是售后回租开展售后回租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售后回租是指物件的实际所有权人将物件售让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通过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按约定的条件,以按期交付租金的方式使用该物件,直到还完租金重新取得该物件的所有权。售后回租实际上是购买和租赁的一体化。 售后回租有4个显著的特点: (1)租赁物件是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租赁公司首先要对租赁物件的存在的合法性和原所有权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然后签订租赁物件的《售后回租合同》,取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2)《售后回租合同》实际上是《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合同)一体化的结果; (3)回租行为对租赁物件的实际占有和实际使用不发生影响; (4)回租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承租人的自有资金或流动资金不足。 为什么说售后回租值得大力提倡?这要从售后回租的实质来分析。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的产权交易,标的物是固定资产,出租人从承租人处购得物件,取得该物件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后,通过《售后回租合同》又将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只保留处分权,而且只是一种受限制的处分权;第一,出租人的任何处分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第二,按照售后回租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应在租金全部回收后,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回租类似于抵押贷款(从法律上讲,回租和抵押贷款不能混为一谈,回租中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属于债权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的所有权属于债务人),售后回租的实质只是一种资金融通。 直接融资租赁和回租,都是一种间接融资行为。所不同的是前者是增加新的固定资产,而后者是使存量资产变现,即所谓盘活存量资产。在当前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中,盘活存量资产和实现资产重组远比扩大资产规模重要的多。因此,应大力提倡和推荐售后回租方式,使其更加规范化,在法律上应更加明确,政策上应有配套措施。

5. 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是直租方式还是售后回租方式好做

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直租方式和售后回租方式,都同样好做。1、直租
直租,就是直接租赁,指融资租赁公司按照用户的购车需求,向用户指定的经销商购买车辆,并出租给用户或企业的业务。
说白了就是租赁公司出钱,帮客户购买了客户看上的车,再租给客户,车辆的所有权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而使用权是客户的。
直租就是“购进租出”。融资租赁公司买了车辆,上融资租赁公司的牌,再租给客户使用。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出售人与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模式。主要的特征是,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卖方,客户作为买方,把车作为标的物,进行买卖及所有权的转移。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客户或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简单地说,就是客户买了一辆车,把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资金,同时租赁公司又把车租给客户使用,收取租金。客户保留了车辆的使用权。
汽车售后回租就是融资租赁公司给客户融资,车上客户的牌,租赁期间把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期满收回所有权。
售后回租的好处在于承租人在保留车辆使用权的情况下也获得了所需的资金,同时为出租人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机会。
售后回租与直租大的区别在于所有权的归属,相对于直租的所有权是挂在租赁公司的名下,售后回租车辆的所有权写的是客户,更迎合客户心理,只是在租赁期间,客户为获取资金,做了车辆所有权的转移,租赁期满,又收回了对车辆所有权。因此在融资租赁兴起时,售后回租成为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主推业务。
如今随着消费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直租方案,同时得益于低门槛、高便利性直租产品的不断创新与升级,直租方式逐渐成为汽车消费领域的一种潮流。
扩展阅读:
前海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要求: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成立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可用于长期投资的净资产规模大于本次投资额;
5、外国投资者的公司董事必须为外籍人士。
设立前海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要点: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认缴货币资本;(目前政策倾向于扶持注册1亿人民币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
2、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前海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6.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非银行融资类)。

6. 在汇通信诚租赁办理售后回租,车辆所有权会变更吗

会,在贷款还清前,车辆的所有权是属于汇通租赁的,使用权是你的。办回理汽车售后回租,车辆的所答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回租的标的物虽然在出售前和租赁期内都在承租人手中,但他已将车辆的所有权通过出售行为转让给出租人,承租人只因租赁关系而享有车辆的使用权。

7. 请教: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后续资产所有权最终归

一般来说,租赁期满(设备留购价格和最后一期的租金支付后),租赁方算是全部履行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这时候出租方应该在一周内向承租方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也就是说,这时候的资产所有权应该是承租方了。

8. 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资产所有权要转让吗

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9. 怎么区分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公司常见的两种经营模式:直租和售后回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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