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怎么变更
⑴ 房产证与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房产正是国家认可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是代表房产所有权的唯一证书.
现行农村中的房屋,其中有一部分是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自建房,可由村镇发给所有权证,其收费也由村镇自定.
⑵ 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能过户吗
如果你买的小产权房或宅基地那是不能过户的,如果你买的是国有出让的土地那按正常的手续去房管局办理好了。
⑶ 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区别是什么土地证有什么作用
有可能你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对应的是《集体土地使用证》,而《房屋所有权证》对内应的容是《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只是土地证书的一种,土地证书主要有四种:《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发的是《集体土地使用证》。
你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经过了国土部门审批吗?如果有建房批文是可以办理土地证的。
没有土地证可以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合法批准建造所以做不出土地证。这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有问题,因为你是非法占地,二是经合法批准但没有申请去做土地证,这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没有问题的。
所以建议你去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⑷ 目前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换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必要
以前的测绘不规范,使用的测量器具也落后,误差较大。
现在国家对测绘规范进行版了全国性的统一,测权绘仪器也比较先进,所以现在测绘的面积会和以前的老证有出入,或多或少。
一切以现在的测绘为准。
国家规定有统一换证的期限,现在换和将来换,结果一样。
等统一换证工作结束,你再申请换证,可能会有麻烦。
⑸ 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字号什么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才有效。
⑹ 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能过户吗
按照现在法律等规定,同村人员可以办理过户,你购买房屋的情况不受法律保护。
⑺ 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是地方性房产所有权凭证,它区别于国家建设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只在地方政府所管辖的范围内认可,可以上市,交易依法受保护,与土地使用权无关。
⑻ 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区别土地证有什么作用
有可能你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对应的是《集体土地使用证》,而内《房屋所有权证》对应容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只是土地证书的一种,土地证书主要有四种:《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发的是《集体土地使用证》。
你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经过了国土部门审批吗?如果有建房批文是可以办理土地证的。
没有土地证可以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合法批准建造所以做不出土地证。这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有问题,因为你是非法占地,二是经合法批准但没有申请去做土地证,这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没有问题的。
所以建议你去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⑼ 补办、变更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手续求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
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回过省、自答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⑽ 如何注销《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首先 你拿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是不是你本人的名字!!
如果是的话 建议你去公证去公证一下!来加强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