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变更所有权
『壹』 抵押期间房产抵押 所有权 转移可以么
不可以转移。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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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1、房产。房产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房地是不可分离的,房产必然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是最普遍的一种房地产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产抵押均以房产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以下四类: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如下:
(1)依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贰』 房屋所有权证如何更换所有权人
房产变更登记办理的内容如下:
(一)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工商局等机关出具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坐落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名称发生改变的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6、其他必要材料。
(三)房屋翻建、改建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
5、建设工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四) 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分割、合并的原因证明文件;
5、房屋测绘报告和房屋测绘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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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流程
1、申请;
直接到办证大厅,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窗口、国土规划分局窗口、地税局契税窗口以及银行窗口。
2、受理;
3、审核(根据规定必要时安排现场查看);
4、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并归档。
『叁』 抵押物在被抵押期间的所有权归谁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依然属于抵押人所有,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不可能享有所有回权。抵押期届满,将答抵押物进行拍卖时,若抵押权人拍得抵押物,那他则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一般来说,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没有直接的处分权。只有当抵押期间届满,其无法实现其债权,才能通过某些途径处分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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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
关于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担保法》笫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笫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财产作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以其它财产作抵押则采取自愿登记对抗主义,即由当事人自愿决定对抵押物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办理了登记手续,则可以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以对抗善意笫三人,可见,抵押物是否办理登记,其效力是不同的。
在办理财产抵押时,除需办理登记外,还必须注意审查财产的合法性及不同财产抵押的特殊要求,才能保证财产抵押的效力。
『肆』 物抵押后所有权可以出让吗出让后抵押权是否改变
可以出让,但是房管局不给办理过户手续,要求撤销抵押后才给你过户
出让后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照样有效,抵押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伍』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抵押人瞒着抵押权人把抵押物房子转卖第三人并转移登记了,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否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抵押人瞒着抵押权人把抵押物房子转卖第三人并转移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如果出卖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 况。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物登记 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抵押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 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转 让行为无效。
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的目的在于确保财 产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购房者应通过登记簿查询房屋上的权属状况,其疏于 审查而遭致的损失不应转嫁给抵押权人承担。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即使出卖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 者未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抵 押权人仍可就经登记的抵押物行使物上追及权实现其债权,受让人亦可行使涤 除权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因此,不管该房屋已转移至何人之手,即使已转 移给了消费者,消费者的所有权仍然不能对抗该房屋的抵押权,受让人可以代 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以取得房屋所有权,然后就涤除房屋上负担所支付 的价款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出卖人已通知抵押权人的,对该物的处分已获得抵押权人的同 意,抵押权人可提前实现其债权;如果已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购房人仍然买受的,属于买受人自愿承担风险,自无反悔并受法律保护的 依据。
综上所述,只要依法设定了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无论房屋怎样转让,抵押权人的权利都受到法律保障、并且有权就房屋优先实现抵押权。
『陆』 质押转移所有权吗
不转移。
质押实际是担保的一种形式,通过接受质押享有质押权的质押权人在主债内务人没有清偿债容务的情况可以就质押物向质押人主张权利,如果就如何清偿债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一般通过诉讼方式实现质押权。
在债权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债权人应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要求债务人提供债权实现担保,不仅仅可以是质押,房产等不动产抵押亦可。
另,办理质押以动产交付为生效要件,办理不动产抵押,需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柒』 关于房子抵押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房屋仍属于原产权人,我估计抵押没有登记,即使登记也是享有抵押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就是优先受偿权。
『捌』 所有权变动是否影响抵押权
已抵押的不动产,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是不可以交易卖买的。
经抵押权人同意,可进行卖买,但所得售房款应优先清偿所担保债务。
『玖』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吗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只有他项权(抵押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执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可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强制执行或变卖。
『拾』 物权法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登记对抗是对的。但对产物权变动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动产物权还要区分所有权和他物权,其变动模式是不一样的。
(从物权法定角度来说,动产只有担保物权没有用益物权)
具体来说,
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生效,依登记而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质押权同样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比较特殊的是,
动产抵押权依合同而生效,依登记而对抗。
所以楼主的提问失于模糊。
举例:
你买一汽车,签了合同交了钱、拿到钥匙开上路,汽车就归你了。
但如果车本(行驶证)没过户成你的名字,被原车主又卖给不知道你已经买了这车的另一个人并且过了户。
这时候你就是白开心了。因你没过户(即没登记)而人家登记了,人家比你牛,是可以找你要车的。而你只能找原车主的麻烦,但要乖乖的交车。
质押:还是这车。想弄点钱花,找到我借钱说把车押给我。行,钱拿走吧,车得留下,钥匙给我。不给我车,质押权没设立,我的钱不安全。
抵押:还是这车,还找我借钱,但又说你不能没车用,天天上班20公里,没车不行。那怎么办呢?咱俩签个抵押合同吧,合同一签抵押权设立了。但光设立了不行(就像所有权没过户一样),得办登记。到登记部门做了抵押登记我的钱才安全。不然,回头你把车开走了,钥匙在你手上,车本在你手上,你万一卖了车我不白瞎了么?
就是这么个理儿。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