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宅基地所有权确认
A. 最高法院关于宅基地侵权案问题的批复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法民邵字第100号关于房屋基地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对于你们提出的两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问题,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已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这个规定来处理农村中宅基地的纠纷案件。
(二)关于城市中原有主的零星空地和房屋基地的所有权问题,1956年1月18日中央批转的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曾提出处理意见。请你们查看一下这个文件,并根据你省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这类问题的意见,报请省委核定后遵照办理。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B. 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效力法院如何认定
宅基地本身就是集体土地,也就是说是归集体所有的。村民只是基于村民资格而分到宅版基地,并且对于宅权基地有使用权。既然是使用权,那么就不包括所有权,就不能够处分。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也是不允许流转和转让的。所以在此前提下,如果买卖了交易了,还签了合同的话,这个合同一般来讲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是同村之间的这种使用权的转让,签了协议之后,村里面也同意了,而且买方也符合本身要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这个使用权的转让就是有效的。如果说本身也是同村村民之间的交易,但是突破了这个一户一宅的规则的话,也是无效的。
所以说在认定的时候,那首先要看双方的身份,其次要看这个交易的的大环境和具体情形来综合判断。
C. 法院是否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案件
申请宅基地,应该按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办理,通过村委会或者社区,以及乡镇政专府,县区相属关部门办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会予以批准,并按规定由县区政府给你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这个申请,法院是无权办理的,你起诉了,法院也不会受理。
如果你有宅基地的证书,与他人产生侵权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D. 法院如何对宅基地申请保全
、“宅基地能不能保全”:
(1)不能。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回集体的,村民对宅答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处分、也不能买卖。
(2)但是,如果宅基地上已经有房产:可以保全房产,房产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也会同时转移使用权。
2、“怎么样进行财产保全”:
(1)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并应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2)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保全、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保全,但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而且应在保全后15日内起诉。
E. 农村宅基地房屋法院可不可以强制执行
对于农村房屋可以有条件的进行执行。
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是居住权的基本保证。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农民的住房时,应当慎之又慎,并根据以下原则确定是否进行执行。
1、当被执行人为农民且只有农村房屋居住时,不应执行其住宅。根据《土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准许。如果转让农民仅有的住房,其宅基地使用权势必会一同转让,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将其住房予以强制转让,则有可能使农民永久的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导致基本的生存权得不到保障。
2、被执行人虽然只有农村住房,但被执行人已死亡的,可以执行。但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同住家庭成员的权益保障问题,避免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3、被执行人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住房,可以执行。
4、被执行人虽未迁出集体经济组织,但另有住房的,可以执行。
(5)法院宅基地所有权确认扩展阅读:
执行农村房屋应注意的问题
1、农村房屋的变价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中村、城边村现象相继出现,发展环境和区位优势的不同,从而造成了农村房屋价格间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在现实执行过程中,应综合多种因素,科学合理的对农村房屋进行评估变价,最大限度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农村房屋的竞买主体问题。现实执行过程中如何对农村房屋进行变现,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因为毕竟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其使用权也只能为本经济组织农民所有。
具体到执行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过程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财产进行处理的首选途径应该是拍卖,但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因为毕竟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其使用权也只能为本经济组织农民所有),又使得它与其他财产的拍卖产生了很大的不同。
故人民法院在执行农民的住房时,若要对房产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或是以物抵债,对于购买或接受农村住房者的范围应当有所限制。因为从理论上讲,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有权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包括城镇居民无权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
为防止城镇居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大量购买该农村的住房,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购房者购买住房的同时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使用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造成了农村宅基地大量地流失,严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情况的出现,在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前,针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时,应当严格限定参与竞买的主体,也就是说应当限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当村委会参与竞买时,应当在同等价格下给予优先购买权,以便于村委会行使对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从一起案例谈农村房屋的可执行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执行
F.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吗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中回华人民共和国土答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源于原、被告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所以,未经确权的宅基地纠纷案法院没有权受理的。
G. 宅基地使用权效力必须由法院来认定吗
不是,可以由国土局重新审批一遍,重新做出决定,当然这个决定不一内定是批准使用权,容还可能是取消使用权,收回宅基地,涉及违法行为还要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法院的职责是认定国土局的审批是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以及相关“事实”是否属实,继而认定审批决定是否合法有效,如果现在的事实发生变化,即便根据以前的事实做出的决定是合法的,现在也要判决无效,然后移交国土局重新审批重新做出决定。毕竟时间在流逝,社会在发展,现实中指不定什么时候不符合宅基地的相关使用规定了,法院也得监督法律、政策的执行
H.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三条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3、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4、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五条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8)法院宅基地所有权确认扩展阅读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三条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
第五十四条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使用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上述两款中的交叉用地,如属合法批准征用、划拨的,可按批准文件确定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五十五条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确定。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据有关的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
第五十六条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五十七条他项权利依照法律或当事人约定设定。他项权利可以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确定,也可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之后增设。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I. 农村宅基地房屋法院可不可以强制执行
农村宅基地房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规定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9)法院宅基地所有权确认扩展阅读
执行错误的赔偿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错误执行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损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内设国家赔偿办公室,是国家赔偿的内部业务承办机构,并对外以人民法院名义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节选:
一、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
(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J. 法院判决书能推翻宅基地使用证吗
1、宅基地使用权,以具有本村村民资格为前提。
2、不论是农业户口专还是非农业户口,只要是本村村民属,都可以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3、如果不是本村村民,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法院判决的房屋所有权是只就房屋来确定的,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不代表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