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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纠纷

发布时间: 2020-12-28 05:06:24

『壹』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吗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中回华人民共和国土答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源于原、被告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所以,未经确权的宅基地纠纷案法院没有权受理的。

『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处理有哪些原则

我国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相关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内法规。

与宅基地使用容权相关的法律条款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物权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叁』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源于原、被告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所以,未经确权的宅基地纠纷案法院没有权受理的。

『肆』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现在农村宅基地的纠纷多种多样,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一些人仗势欺人,亲属之间遗产纠纷等等归根到底与村民都是想占多一点儿宅基地面积一纠纷导致农民之间争吵不断。甚至大打出手。这样不和谐的,现象,估计谁都不愿意看到。通常来说解决阶级地纠纷都是按照上面。政策来。最近就一次,确权工作y。都可以根据这个确权顺序按照现能找到的相对来说比较新的资料来解决纠纷

『伍』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鉴定是否具有效力

伴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在逐渐上升,人们的生活水平在逐渐的提高,同时城市化的进程也在逐渐加快,城市化后期的一些表现也就出现了,农村也就成为城市建设的重点项目了,所以农民的宅基地也就越来越有价值了,这就引发了很多由宅基地而来的纠纷,因此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法律范围内是否具有效力,小编在这里座椅个简单的描述,希望农民可以正确的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农村的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的宅基地,而这处的宅基地是经过法律的有关部门鉴定的,如果出现宅基地的出售,有关单位是不允许其再起申请宅基地的,而农村的集体土地也是不能能够进行买卖交易的,也就是说在以上法律的限制下,我们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要慎重了,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向集体经济内部的成员转让,一但转让就不可在进行宅基地的申请了,所以,不符合以上的法律规定的,任何合同都是无效的。



二、宅基地抵押纠纷: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宅基地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进行抵押的,所以抵押合同是不被法律认同的。

三、宅基地房屋买卖上的纠纷:

1、城市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更具有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不等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让城市居民占用建设,相关的部门也不能为违法的部门发放相关的证书,否则这样的房产证是无效的。

2、外地村民购买本地的村民的宅基地:相关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转让只限于一个经济集体的内部进行,否则被视为无效。

3、经济机体内部成员的宅基地的纠纷:这类转让一般是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四、农村合建房屋纠纷:

1、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本村村民共同建房:相关法律认为,虽然集体经济内部的转让时允许的,但是每家每户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所以这种宅基地的使用权还需当地的有关部门认定,方能视为有效,否则的话以无效处理。

2、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外村村民共同建设房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等行城市居民和外村居民进行宅基地的买卖交易,因此,这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五、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秦某、被告向某系邻居,原告的西面与被告的东面相邻。原、被告都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原告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载明:东与财经所相邻、借财经所列;西与向某共列;南与彭某相邻自列;北邻街道。

被告持有的建房土地使用证载明:东全列;西全列;南全列;北全列。2009年2月,原告翻修新房,在翻修过程中,被告以原告建房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面积为由,与原告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东西相邻,均对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权持有合法的依据,双方所发生的争议源于宅基地使用权证的东西界线不清,原告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在调解无效后,遂作出裁定驳回秦某的起诉。


评析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告在程序意义上没有诉权,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驳回原告起诉并告诉由人民政府处理是正确的。

人民法院在受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必须划清宅基地侵权与宅基地确权的界线,否则会导致受理上的错误。宅基地确权是指人民政府对于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宅基地侵权是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侵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线不明确或界线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决定。


我国为了农村和谐,以便更好的发展,因此出台很多法律法规,所以村民们一定要仔细阅读此文,以防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利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切不可出现暴力解决的方案。

『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我国涉及到土来地所有权和源使用权的相关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与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法律条款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物权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柒』 如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抄权应该按照规定的面积袭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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