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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宅基地使用权抵债

发布时间: 2020-12-28 07:09:30

⑴ 别人欠我钱,拿宅基地抵债,这合同应该怎么写才有效

这合同怎么写都无效。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允专许私自处置宅基属地。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⑵ 宅基地房屋可以抵偿借款吗

一、银行抵押复贷款可制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⑶ 法院是否可以将宅基地拍卖,并经2次流拍后,直接给债权人抵债

如果债权人不是本集体成员 法院是否可以只接抵债给对方啊?

⑷ 农村宅基地房屋法院可不可以强制执行

农村宅基地房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规定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4)以宅基地使用权抵债扩展阅读

执行错误的赔偿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错误执行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损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内设国家赔偿办公室,是国家赔偿的内部业务承办机构,并对外以人民法院名义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节选:

一、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

(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⑸ 农村的宅基地可否协议抵债

不可以。
农村宅来基地是集体所自有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以抵押的。即便是通过抵押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欠款,法院也只能查封该宅基地房屋,但是不能拍卖,我国法律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有严格的限制的。

⑹ 经法院调节书农村宅基地一半房屋使用权可以抵债吗

不能,宅基地一般不得变更权属的,不可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债

⑺ 法院判决的抵债农房如何办理登记

问:张某向本村村民陈某借款后无力偿还,经法院判决,张某以其住房抵债给陈某,但陈某在村内已有住房和宅基地,且面积已经达到规定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居民只能有一处住宅,且面积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此种情况下,应如何给陈某登记、发证?

另一情况与上述完全相同,但债权人刘某是外村人,且已有住房和宅基地,又如何给刘某通过抵债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

答:《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五十一条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所以,笔者认为可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为陈某办理登记手续。

关于外村人,也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是否享有本村土地使用权,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是有严格限制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也并无相关规定,所以,笔者认为,并不能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刘某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当然,考虑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关系密切,这一点需要与人民法院沟通好。

⑻ 农村宅基地的房子,如果欠钱法院会查封,拍卖吗

依法可以来查封、拍卖。

根据源《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8)以宅基地使用权抵债扩展阅读:

房地产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因此拍卖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体现在,一是拍卖程序要合法。拍卖人和委托人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拍卖事宜。二是拍卖物的要合法。拍卖人在接受拍卖委托时必须要求委托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和物的产权证明。

(2)报价最高者应买的原则。房地产拍卖的买受人必须是报价最高者。

(3)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拍卖人不得以竞买人身份或委托他们代为竞买,也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和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⑼ 老赖借钱跑路了,他的宅基地可以向法院申请抵债吗要哪些证件

从我国物权法的角度来说,只要当事人不是该宅基地所在地的农业户口人员,或者内办本人已经申请容过宅基地使用权的,就是不能受让该宅基地的;
当事人的债权只能通过其他物权或者其他方式主张,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⑽ 宅基地上房屋抵债能否办理变更登记

问:村甲欠B村乙人民币5万元,但未提供担保。后因甲无力偿还,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甲的房屋以底价5万元对外进行拍卖。但因甲建的房屋在农村,位置偏僻,无人愿意购买,法院就将房屋判决给乙用以抵偿欠款。随后,乙持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到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这种情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能否为其办理?

答:本案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关于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也就是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必须执行的。但是,也有除外条款,即“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因此,本案中,该法院未与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就做出民事判决,对房屋进行抵债处理的做法,明显不妥。

其次,关于宅基地的法律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基于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一种专属权利,现行法律对宅基地的使用、转让等做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明确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 ‘小产权房’。”可见,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外村村民,都无权取得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最后,关于宅基地上房屋的归属问题。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对于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所有权是属于村民的,因此,虽然宅基地不能分配给城镇居民或者外村村民,但是对于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则经常由于继承、赠与等原因转入城镇居民或者外村村民的手中。为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能通过一种特殊的管理来对待这部分宅基地,即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同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这种权利是受限的,仅在房屋不改建、不扩建、不翻建保持原状时拥有,一旦房屋改扩建或翻建,则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该宅基地。

综上,本案中乙的债权是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的,为保护乙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权威,对本案中的宅基地,不宜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在房屋不改建、不扩建、不翻建保持原状时,乙拥有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同时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为明确权利关系一定要办理变更登记,也应当在登记簿上加备注,注明这种宅基地使用权是受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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