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离婚时如何处理
1. 离婚时公租房使用权如何处理
由于公租房是未能取得产权的房产,因此,离婚分割时,并不能判决房子归谁,只能判决由谁居住,享有居住使用权,但最重要的是双方能协商解决。这大体涉及两种情形:一、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如何分割?离婚公租房分割时,双方可以协商,就公租房由谁继续居住达成协议。在达成协议时,可以签订一份公租房分割协议书,确定由哪方居住。居住年限是多少,并对另一方如何补偿。二、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离婚时;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处理。
2. 婚前使用权房婚后买断成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此问题涉及到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的问题。
(一)首先此套房产是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同时是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二)在进行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一人所有,是个人财产,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某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解答(一)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 离婚,小孩拥有的房屋使用权怎么办
1、对于产权登记为孩子的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就属于孩子所有,在夫妻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2、对于登记为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对该房屋有各自份额约定的,则按约定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原则上应由双方进行均分。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 离婚了,房子的使用权归男方了,如果男方去世了房子该怎么处理
只是使用权的话,那可以收回来。毕竟,你手里有房子的所有权
5. 离婚时房子判给男方因没有产权证只判了居住使用权,现在能办产权了但女方不配合怎么办
物权法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专和不动产界址、面积属等必要材料。
太小看法院了,法院审理案件会把所有与之相关的法律都予以执行,离婚的实际本质是家庭事务(家庭关系包括在家庭事务里),不是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不考虑产权证,直接调查房子是怎么取得的,本来就不是取得了广义的所有权(这个可以是物权法第十一条规定里面的权属证明),法院当然不会判决有所有权,离婚以后取得房子与女方没有关系,产权登记干嘛让她配合,反过来与其有关系,很可能取得不了房子
6. 离婚对于房子有使用权没有产权的房子怎么办
您好,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专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属财产,离婚时应予平均分割,但是考虑到此种情况的特殊性,即房子原是一方父母的承租公房,父母拥有使用权,这一使用权也具有相应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分割房产时,对该交换价值也应予以考虑。但是,如果小夫妻买房时,一方父母没有主张使用权的交换价值,法律上就可以认定为父母将该交换价值赠与小夫妻两人,除非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当初明确指明只将使用权的交换价值赠与自己的子女一方,那样的话,另一方在离婚时如果去的房子的所有权,还应支付对方支付该部分房屋使用权交换价值。
望采纳
7. 使用权房离婚时如何分
1、仅拥有使用权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2、对于拥有使用权的房屋,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如何使用。如果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由一方暂时居住。待取得所有权后,再另行分割。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离婚后如何处理
【案情】原告:李某,女 被告:章某,男 原告李某和被告章某因离婚纠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后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子及被告章某在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原被告婚后共建的房子在被告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上。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无须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宅基地虽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法院应当审理裁判。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虽未明确规定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在离婚中如何处理,但《物权法》完整的规范了财产权。本案中,宅基地虽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但婚后原被告共同出资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子,根据“地随房走”原则,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李某和被告章某夫妻双方离婚时,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理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9. 离婚时承租公房使用权如何处理
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将公房的承租权的回分割如为如下三类:答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对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双方在婚前各自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3)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