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控培训
1. 知识产权出资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一)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问题
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出资者用知识产权出资获取股权即可成为公司的股东,换句话说,出资者必须是知识产权合法的所有者,他将该项权利出资具有合乎法律的依据。知识产权是否合法是知识产权出资的首要条件,如果以不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资必然导致出资因非法而无效。
(二)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问题
知识产权为了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在保护时间上有着期限性。这是一类特殊的社会契约,是以国家姿态出现的社会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签署的契约。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均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对于限期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限期内作为出资取得股东权利。
(三)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问题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效力仅限于该国范围之内。任何国家对于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没有保护的义务,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若想在其他国家获得保护就应遵循该国法律登记注册或者审查批准。
其次是知识产权资本在公司运作上的风险,主要包括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机制不稳定带来的风险和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这两个方面。
(一)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机制不稳定带来的风险
当代企业在本质上就是资本的合成体,它的责任财产的真实性以及稳定性决定了它的信用,所以大陆法规定了公司的“资本三原则”,尽管在我国公司法中没有明确地把资本的三个原则写入法条,但却把这种精神贯彻到了公司法中。然而知识产权价值并不稳定,专利技术同新技术的开发及市场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倘若公司接纳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的出资,这一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在保护期限届满之后,知识产权的价值肯定会大幅度地降低直至为零,这个时候就要补充公司的资本,不然就会违背公司资本的维持原则。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在接纳知识产权投资的时候,要事先对这种情况进行约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风险。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
较之于实物出资,知识产权的价值十分难确定。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只是笼统地确定了股东或创始人投资的非货币财产理应由具备评估资格的那些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计出价值后通过验资机构来验资。而对怎样评估作价?能否完全由评估机构来评估?亦或是准许当事人自行进行评估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资本化程度普遍较低,在进行审查或核准时,存在评价难度大、效力不确定等问题,并且在时间上难以完全符合知识产权的效力期限要求。
2. 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 规范经营,避免陷阱。 (一)合同陷阱。
据中国司法部门统计,法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常见的方式有:1、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主要是利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等与他人签订合同,或盗用、伪造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1、恶意磋商,伪造签约。有些不法商家为了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与对手恶意磋商,伪造签约,使对方丧失商机。3、恶意串通,欺诈第三人。如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找同谋签订合同,以便转移财产。4、签订"钓鱼合同",引对方上钩。就是与对方签订合同,让对方偿到甜头,再签订更大的合同引对方上钩,以骗取更多的钱财。5、在格式合同中订立不平等条款,使对方自觉或不自觉落入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五花八门,在此不能一一列举。我们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学习《合同法》,提高识别合同真假的能力,同时把好合同三关:第一关是审查关,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作为合同主体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有良好资信。第二关是签约关,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行事,务必使合同内容无懈可击。第三关是监督关,合同签订后要加强监督,看对方是否真实、全面履行合同,一旦对方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措施,如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立即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或提供担保,以避免损失扩大。
(二)联营陷阱。
联营是企业开拓市场,扩大经营,获取利润的一种方式。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人们急于发财的心理,借用联营的名义骗取钱财。例如无锡市新兴公司以合作经营医疗器械为名,与他方签订联营合作协议,另一方不用参与经营,到期按出资额稳拿5%至9%的月息分红。这是一个极具诱惑性的经营协议,从协议上看,不管企业盈利还是亏本,投资者每月都有丰厚的月息,一点风险都没有。中国先后有368家企业和31名个人与新兴公司签约,新兴公司非法集资32亿元,投资者把资金投进去后,才发现这是一个陷阱,案发后造成各方损失达12亿元。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联营一方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风险,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回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可见,新兴公司的联营是违法的,新兴公司利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不熟,把368家企业拉进了精心设计的陷阱之中。
防范联营陷阱,必须熟悉法律,知道什么样的联营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联营是非法的,从而趋利避害,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挂靠陷阱
挂靠是目前不少企业采取的一种经营方式。有些企业为贪图挂靠费、管理费,往往掉入陷阱。比如一家知名旅游公司下属的一家挂靠单位,以旅游总公司名义收取旅客五十万元费用后,负责人携款潜逃。结果旅游公司被旅客告上法庭,法院判令其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我建议企业不要轻易与他人签订挂靠合同。如果要签订挂靠合同,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把关,完善合同,加强管理。
二、 保护知识产权
企业必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企业的一切知识产权都及时取得国内外的保护,形成市场竞争优势。而保护知识产权最有力的武器是法律,我国有《商标法》、《专利法》等现成的法律可运用。
企业要用好《商标法》,按照商标注册在先原则,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以取得商标专用权和在先权,一旦发现侵权现象就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如果商标虽然没有注册,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企业可以用法律手段对恶意抢注者进行斗争,以维护合法的商标权利。对于驰名商标,中国新的《商标法》、WTO《知识产权协议》对驰名商标采取特殊保护,企业应当运用这些法律武器来保护驰名商标的专有权。
企业还要用好专利法,维护专利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用好专利法要解决好几个问题:
1、先对专利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再开发新产品。如果别人已申报了专利,一般就不要再开发,避免花了不少人力、财力研制出的产品,一投放市场就成"侵权产品",当了被告又被罚款。
2、及时申请专利,取得法律保护。要占领世界市场,还要向外国申请专利。
3、遇到他人侵权或其他纠纷案件,要依法维护,依法抗争。
三、 应诉反倾销
反倾销是一些企业用作将外来竞争对手排挤出本国市场的杀手锏。中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受反倾销伤害最大的国家之一。1997年,中国制定《反倾销条例》,为国内企业反倾销提供法律依据。
但是,中国很多企业或者胆怯,或者怕麻烦,或者不懂得如何应对反倾销,总之,真正勇敢地站出来应诉反倾销的企业不多。1999年,美国企业对我国出口的小龙虾提出反倾销起诉,众多中方出口企业竟然鸦雀无声。唯独浙江一家默默无闻的企业--宁波鄞县南联食品有限公司欣然应诉。他们请律师据理力争,结果,南联公司在美国打了大胜仗,用扎实的证据证明小龙虾价廉物美的根源并不在于低价倾销。去年,南联公司不仅打了个零税率,还成为唯一一家能进入美国市场的国内生产商。美方在对南联公司生产全流程调查后,增加了进口单,美国海关也将小龙虾出口商中唯一"免检"待遇给了这家中国企业。据浙江省外贸厅的负责人介绍,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案件,20世纪90年代以前基本上处于打不还手的状况;1994年外经贸部发布"谁应诉,谁受益"的规定后,浙江企业应诉率有所上升;最近10年应诉率100%,其中75%的案件通过应诉大大降低税率,无税和无损害结果也达到37.5%。如果不应诉,就不会有这样的结果。以上事实说明,面对反倾销,绝对不能打不还手,任人宰割,必须勇敢面对,奋起应诉。
四、 发挥法律的战略功能。
有人说:以前,企业有事找上级,今天,企业有事找律师;以前企业要用足政策,现在企业要用足法律。
用足法律对企业有几个方面的功能:
1、预防功能,即把问题、纠纷防范于未然。
2、治疗功能,发生纠纷、麻烦后,及时妥善处理。
3、战略功能,为了使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在决策和操作过程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及合同技术,在保障企业利益方面发挥作用。
3. 关于知识产权出资,以下哪种说法不正确
1.评估难度较大。
相对于其他财产评估,知识产权的评估难度较大。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价值大小更多地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包括市场流通状况、使用领域等。如何依据知识产权权利所处的时间效力阶段来正确判断其价值,在实践中非常困难。另外,目前我国尚未完整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评估机构在权威性、专业性以及评估结果的可信度方面也存在问题。
2.评估效力具有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可能因为某些法定事由而丧失。比如专利权有可能被行政机关宣告无效从而丧失效力,商标有可能被撤销从而使商标专用权丧失。同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会引发另外一种不确定性。效力的不确定性会增加登记机关的审查难度,基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原则,应当要求股东对知识产权的合法效力作出承诺。
3.评估效力具有期限性。
知识产权评估效力的期限性是指知识产权出资受到知识产权权利时间性的影响。它涉及该项权利的有效性,从而决定能否出资。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的价值并不是一个恒定的值。例如一项专利,其价值在专利有效期的第一年与在有效期的第十九年是完全不同的。而且权利所处的时间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登记审查时,应当确定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处于权利有效期内的权利。
知识产权出资的要件
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范围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范围为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在我国,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两类权利。因而,应注意到知识产权出资标的中不包括著作权。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还要求,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4. 企业应注意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企业法律风险,确切地说,亦可称为法律性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企业法律风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与影响
在长期从事企业法律实务的过程中,我与一些企业家朋友刚接触时,经常听到他们讲,我们企业目前没有什ô官司,等到我们打官司时再来请你们。在他们心目中,律师就是打官司的,企业没有官司,也就不需要律师,也就不需要法律的介入。同时相当一部分律师也在向经营者传递着一种信息,“有事了找我”。企业家和律师都缺乏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意识。这种对防范和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无知和漠视,是制约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更是大量企业“死于非命”的直接原因之一。
企业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企业设立、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可以说,一个专业的法律方案设计及规范的企业设立过程是企业成功的一半。如果在企业设立之初,就存在着法律上的瑕疵,那ô必然会为企业在日后的运作过程中埋下深远的法律隐患。这种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瑕疵,虽然并不一定在短期内引发法律Σ机,但只要得不到消除,必然会作为一种法律风险长期存在,一旦发生,对企业来说,很可能就是一个致命打击。
企业的股权结构是否合理、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备、监督控制机制是否健全、高管人员之间的权力如何制衡等,如果这些问题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解决不好,很可能会“祸起萧墙”,内部出现争端和擎制,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各类企业从事商务活动时所采取的最为常见的基本法律形式。可以说,合同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只要有商务活动,就必然要产生合同。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考虑更多的是合同利益而非合同风险。合同在避免交易行为不确定性的同时,也可能由于合同约定的缺陷而为当事人埋下法律风险。所有的企业都是在与各类不同的主体不断的交易中获取利益,合同在企业经营中的广泛应用,决定了合同订立、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广泛存在。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企业已经重视合同的订立,在要约、承诺过程中,都聘请律师参与,请律师起草合同文本。
但是对于很多商务合同而言,签订好合同文本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来往函件、备忘¼、会谈纪要、传真、电子数据等都是宝贵的证据,都要注意整理和保存。相对于合同文本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类型更多,范围更广,管理和防范的难度更大。
三、企业并购法律风险
在全球范围内,企业并购逐渐成为现代投资的一种主流形式,而这一复杂的资产运作行为必须置于健全的法律控制之下,才可充分发挥企业并购的积极效果。我国目前有关企业并购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不系统,甚至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缺陷,因此企业并购产生的法律风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的资产状态,对收购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因此,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潜在的法律风险高。
四、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没有站在企业生存之根、发展之源的高度来认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经济价值。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在知识产权领域,保护和侵权是一对孪生兄弟,企业稍有疏忽,自己的知识产权轻易地被别人侵犯,同时,稍有不慎,自己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无论是侵权还是被侵权,都将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央视一套”、“春晚”等被抢注即是极好的例子。如果从企业自身找原因的话,决策层和顾问律师风险防范意识欠缺可能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五、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在我国,与人力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¼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困惑混乱调整和规范,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企业为了长远发展,往往会花费很大代价来培养业务骨干、技术骨干,这些骨干员工掌握着企业大量的客户资料、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核心机密,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骨干员工的期望值也会水涨船高,一旦企业不能满足个人的要求,多以跳槽相威胁。员工的高跳槽率与对企业的低忠实度是目前困扰很多企业最为突出的人事问题。跳槽骨干员工往往会带走企业宝贵的客户资源、商业机密、技术机密,这些员工的流向一般不会脱离原来所从事的行业,或者选择自己创业,或者选择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很快就会成为企业新的竞争对手,逐步来蚕食企业的资源和市场。骨干员工的跳槽往往会给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有时甚至是致命的打击。
六、 企业财务税收法律风险
近些年来,企业涉财涉税案件大量涌现,从一定侧面可以看出,企业在财务税收方面的法律风险日益增高。在我国目前的财税政策环境下,很难分清楚合理避税与偷税©税的界限,如果处理不当,企业很可能要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作为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蒙受牢狱之灾。
企业存在的上述六个方面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简言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概括:
1、法律风险带来的结果都是商业性的损失。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法律风险的发生,或者导致企业花费增加,或者失去商机或者商业优势,严重时则导致企业彻底丧失竞争力,从市场上败下阵来。
2、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是连锁反应。由于企业经营行为的连续性,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现法律问题,必然引发企业一系列经营活动受到损害。在企业存在大量类似法律行为时,企业的法律风险很可能会导致同类事件同时爆发的可能性,例如:企业由于一个借款合同的迟延履行,将可能引起企业众多债权人的集体恐慌,导致企业经营资金链条断裂,从而丧失缓解经营资金压力的可能性。一些法律风险的发生,可能引发企业商誉的极大损害,从而导致企业失去公众认同感,即使化解了法律风险,企业若想恢复到原来的商业信誉也将会非常困难。
3、法律风险对企业的损害程度难以估量。法律风险一旦爆发,企业自身往往难以掌控,很可能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王福成认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须了解市场规则、运用市场规则、遵守市场规则,否则,就要付出高昂代价甚至被逐出市场。
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安然、世通、中海油等公司案件,都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市场经济怎样表现为法治经济和规则经济。这些鲜活的案例也一再警示人们:如果管理者不具备依法治企的能力和素质,缺乏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意识,不仅难以具备领导一个现代企业的资格,而且也会使企业遭受到灾难性的打击和损失。
中外企业成败的经验和教训证明,市场经济中商机无限,既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加丰厚的竞争回报,也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创造市场竞争优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已成为企业家们“鏖战”市场必不可少的“安全盾牌”。
5. 注册公司以知识产权出资有什么法律风险
一、 对知识产权认识不当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广义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均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因此,版权以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
但是即使可出资的知识产权种类众多,也面临具体出资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因为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价值也可能不同,市场应用价值也可能存在区别,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必须选择相对成熟的并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在创建初期以知识产权出资为主,但可出资的范围是比较大的,未获得专利保护的非专有技术同样可以出资,不应仅仅局限在专利或商标方面。否则,将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广泛性和价值性,降低出资成功的机会。
二、 知识产权本身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
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有无权利瑕疵,将这一部分固有风险成本明晰化,从而在静态识别中预先支出。
一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问题。问题集中在:该项商标或专利的出资人须出示怎样的权利凭证,才能判别相关知识产权的公示公信效力,从而审确该项出资客体的合法性。
二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稳定性问题。所谓知识产权的稳定性,指该项知识产权在法定保护期限内被权利人控制、并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一方面,《商标法》对已注册商标设置了“撤销”程序。《专利法》为已获得的专利权设置了“无效”程序。这就意味着,用作出资的商标和专利,有可能因他人的申请而被“撤销”,从而导致该项知识产权出资无效。另一方面,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因第三人提出的权利要求成立,而产生出资无效的后果。
三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问题。此问题可能与合法性和稳定性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特别提出对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进行考察,因为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均有法定的有效期,实践中存在不少因为过期的知识产权失去投资价值而引起的出资纠纷。
三、 知识产权出资主体的法律风险
首先,公民个人用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考察该成果属于职务成果还是非职务成果。《专利法》规定,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出资处分权一般情况下归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不能以个人名义用其出资,当然发明人或设计人对此另有约定的除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自然人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以及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其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可见,如果公民用职务成果以个人名义出资,可能被其所在单位提出异议,而给接受该项出资的公司带来诸多麻烦。
其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知识产权出资,应当注意考察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活动的性质,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第一,在机关法人中,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并以国有财产进行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可以成为公司的投资者,因此它们当然可以用知识产权向公司投资。其他情况下,机关法人不能成为知识产权出资人。第二,公司“出资人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含外国公司、企业等)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只要其对某项知识产权享有处分权,就可以以此向公司出资。
再次,多个主体用其共同享有权益的知识产权出资,应当注意考察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专利法》上“共同发明创造”为例,一种情形是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对委托关系下产生的技术成果,法律规定由委托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成果权利的归属;约定不明或未做约定的,开发出的技术成果归受托方享有。另一种情形是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该成果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对该成果的处分须经其他各方同意,并且共享所得收益。
四、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高新企业在技术出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评估过程中,忽视以下因素往往导致评估结果失误。
(1)审核高新技术前期开发费用不实。
(2)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出现偏差。
(3)后续开发费用投入预测失当。
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技术出资方将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
【更多资产评估问题请参阅:覃达艺律师关于“资产管理”的专题研究】
五、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是指知识产权出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界定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对知识产权出资上限的限制;二是实践中股东怎样来确定知识产权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百分之七十,这说明法律鼓励以知识产权出资,但过高或过低的出资比例同样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比例。以下三个参考原则:
(一) 知识产权为公司所必需
在设立公司时,股东之间必须就公司所营之事业,包括经营对象、经营范围达成协议,并在章程中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予以记载。股东在决定以某知识产权出资时,必须保证该知识产权为公司之所营事业所必需。公司的经营对象和范围不但决定公司资本规模的大小,而且决定公司的资本结构。举例来说,如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所需要的资本主要应该由货币资金组成。如经营出租车营运的出租汽车公司来说,构成其资本的成分可以是货币资金、实物财产和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因此,为保证知识产权为公司所必需,股东须根据公司的经营对象、经营范围来确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如果公司经营的是高新技术产业,则可以增大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甚至可以以法律许可的最大比例出资。如果公司经营的是非高新技术产业,而是一般的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则应该减少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以增加公司需要的货币资金等其他财产的出资。
(二) 知识产权与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
一般来说,公司的经营规模越大,则投入的资本会相应增加且其借贷资本也会增加。而知识产权需要与一定的有形资产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资本功能。公司的经营规模越大,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就需要越多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过高,对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的要求更多。而“在初期阶段,公司一般依赖于发行股份和内部举债来进行融资”。这无疑会加大公司的融资压力,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甚至造成公司的经营困境。因此,股东在决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时,应该考虑将来公司经营规模的大小,经营规模大的,应适当减少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经营规模小的,可以适当提高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
(三) 知识产权自身的适格性
这里所讲的适格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性质、种类、技术新旧程度、实用程度与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相适应。这是以知识产权自身的因素来决定其出资的比例。在确定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时,股东要分辨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还是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对于专利权还要分清楚是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因为不同性质、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对货币等有形资产的要求不同。如为生产公司产品所必要的发明专利权,出资比例当然可以适当提高,如果是商标权,由于其并不直接与公司的生产相结合,出资比例应当适当减少,以增加其他资本的投入比例。技术的新旧程度、实用程度,主要是指技术的先进性,有无新技术、替代技术出现,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中间产品还是终端产品。这同样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的确定有显著的影响,技术越先进、越新,其专利权、技术秘密的出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生产终端产品的技术的出资比例可以比生产中间产品的技术的出资比例高;反之,对于尚有价值的比较旧的技术,保护期限比较短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生产中间产品实用程度较低的技术,其出资比例应该适当减少。
六、 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资本化有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两种方式,但知识产权资本化并非简单的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如出资人以转让方式出资,表面上看是将特定知识产权完全“卖”与所出资的公司,但有两点与普通知识产权转让相异:一是出资方为此并未获得知识产权出让对价,而是因此获得所投资企业的股权;二是出资方可能并未完全丧失该知识产权,出资人可以股东身份享有公司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其可依照约定分得该项知识产权,使其重新回到出资者之手。鉴于此,知识产权出资人不能简单地从知识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的角度分析这两种出资方式的利弊。资本化了的知识产权乃动态资本,颇不稳定,这非但属于接受出资的企业所必须考虑的因素,而且也是知识产权出资人选择出资方式时务必斟酌的内容。以商标权出资为例,用作出资之商标权在所投资的企业终止时,尚可重新回到出资人手中,则该商标在资本化期间的价值波动,尤其被所出资公司压下不用致使其价值降低的情形,将事关商标出资人的切身利益。“在合资经营中作为出资方式的,可以是我方商标的转让,也可以是我方商标的使用许可。在后一种方式下,我方在合资之外,仍保留了自己使用的权利。以这种方式出资,我方的驰名商标被消灭、被压下不用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事实上,这对于用商标权向内资企业投资也不无启发。
以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出资,各方须符合法律关于知识产权转让之规定。首先,接受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接受商标权出资的公司必须具备《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接受专利技术出资的企业必须符合《专利法》对专利权主体资格之规定;企业接受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出资,须具有相应商品生产主管部门的许可经营证明;接受知识产权投资,必须保证使用该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其次,知识产权出资人须履行法定义务:出资方用商标权或专利权转让方式出资,应将特定商标权或专利权整体完全转让出资;[26]出资方倘若用已许可他人使用之知识产权出资,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不得因此而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方式投资是指知识产权人保留知识产权最终处置权,而仅“让渡”该知识产权中一定期限和范围的使用权给接受出资的公司。在投资协议中,双方具体约定该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范围和内容。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具有资本属性,能用来创造新的价值,所以可用来投资。“在技术贸易中,真正由一方把自己的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即'卖专利')的情况非常少见;希望得到先进技术的人,通常也只想得到有关技术的使用权,很少有人会去'买'别人的专利,因为买专利要比只取得使用权的花费多得多。”[27]出资人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方式出资,应当遵循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从公司法角度考察,知识产权出资可能存在法律障碍。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可能与接受该出资的公司的经营期不相一致,这时无论是以知识产权转让方式还是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方式向公司出资,都会与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冲突。表现之一是知识产权资本的有效期如果短于公司经营期限,则公司将难能实现其资本维持;表现之二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如商标价值与该商标之使用情况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状况息息相关,专利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等的价值与新技术开发运用情况以及市场变化关系密切。一旦知识产权资本价值波动致使其低于出资时的评估价值,则亦令公司不得不采取有关资本维持措施。
七、 知识产权出资的商业风险
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商业化程度,直接决定该项知识产权在公司运营的动态过程中能否应用、作用大小等,这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一) 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是否实用
以专利为例,我国专利法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了应当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外,还应具备实用性,并将“实用性”界定为“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但这一实用性要求,只是强调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体现为具体方案,并不要求能够立即制造或使用。除专利外,用作出资的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也必须对该知识产权在技术上的可实施性进行论证。
(二) 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如何
获得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一般都是先进的,但由于市场上复杂因素的较量,先进性并不能决定市场前景。依照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专利从申请日到授权日可能长达三四年的时间甚至更长,某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很有潜力,但很可能在取得专利权时其市场潜力已大打折扣甚或不复存在。另外,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及其市场前景也只是与已经公开的技术比较而言的,更加先进而又尚未公开的技术往往是专利技术的“劲敌”。总之,企业接受创造性智力成果投资,旨在获得赢利性强的技术,形成竞争优势,因此对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市场前景状况的考察论证十分必要。
(三) 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经济寿命的长短
知识产权的经济寿命并不等同于其法律保护期限。对于创造性智力成果而言,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知识产权其经济寿命不长,但有效期较长的知识产权其经济寿命也未必就长。专利制度既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给予一定时日的“独占”性法律保护,同时专利制度的公开特点也使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具有了一定的相对性。这是因为,专利文献的公开,加之信息高速公路的开通,使人们在原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更加先进的技术从而淘汰已有专利的时间大大缩短。基于此,企业接受创造性智力成果投资,需要将技术的经济寿命与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分开考虑。
八、 知识产权转移的法律风险
出资各方即使知识产权权属不存在争议,也同样面临者对技术拥有方转让知识产权的制约问题,因为这关系到资金出资方的风险利益,不当的流转或者交易,将可能不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维护和利用。
控股一家企业对控股方来讲,不仅具有可以并表核算的会计意义更具有能掌握经营管理主动权的控制意义。真正控股一家企业, 除了控股方投资比例占绝对优势外, 还必须由控股方担任董事长, 另外还有委派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提名权。这样,就能更有效地贯彻实行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和管理理念。对于投资控股一家高新技术企业, 更深一层的意义还在于控股股东能真正掌握所投资的那项高新技术, 防止高新技术被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给投资方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
因此,在合作协议中,当事人如忽略或轻视技术成果的权属问题,或者约定含混、不明,容易导致争议发生,尤其是对技术开发方而言,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障碍。这种隐患将可能导致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被不正当的利用、泄露,或完整性缺失。
防止高新技术被擅自转让, 在投资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
(一) 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在组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协议中列明高新技术投入前与投入后的所有权, 并列入投资各方关于所投的高新技术的保证与承诺,以法律来约束投资各方处理高新技术成果的行为,而且只有知识产权出资在办理转让手续后,才真正能够属于企业所有和控制。
相应的可在公司章程中列入投资“各方声明条款”与该项高新技术有关的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的生产流程、工艺及其他依据法律和惯例应当被合理地视为专有技术组成的技术秘密) 的所有权属于组建的公司独家所有,各方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会提出相反意见”,并不得以个人名义转让。
(二) 明确约定各方具有知识产权保密义务
限制各方对相关知识产权资料、技术秘密的使用和保密,如果不限定保密义务,不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将会导致各方可能发生任意使用、转让或泄露的风险。
如果该高新技术被非法泄露,将严重影响到所设企业的商业存在价值和风险投资人的风险利益,因此,可考虑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合同章程中列入有关高新技术的保密义务和泄密处罚条款,并通过制定完善的企业商业秘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三) 通过技术员工股权激励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
在股东利益的驱动下,科技人员带技术入股不仅有利于高新技术的运用, 还有利于高新技术专利权的保护, 同时使高新技术的后继发展也有了保障。如伊利集团就给予了核心技术骨干大量的股份期权,稳定了技术队伍和整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6. 知识产权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是指公司无形资产缺乏必要的有效的内部制回度保护而被非法泄漏答、传播、复制、仿冒的可能性。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划和流程;2、公司商业秘密缺乏保护措施;3、公司知识产权未进行合法、有效、有计划的注册申请;4、许可他人使用公司知识产权缺乏有效监管;5、对侵权行为缺乏必要的制裁措施和行动等。
7. 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法律风险审查
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法律风险审查,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法律风险审查是怎样的呢?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法律风险审查在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所有权问题:应先通过法律状况检索,以证实其是有效专利,以及转让方持有专利权的合法性和转让的合法性;2、专利的历史问题:应先了解该专利以前是否与他人签过许可实施合同,以及专利权人自行是否实施过,并要明确这些问题的法律责任及解决方法;3、检查必备的法律文件:专利权转让的双方均须提供证实其身份的法律文件,向国外转让的另须提交国家专利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4、必须采用国家专利管理机关监制的合同文本或其他符合专利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能规范专利权转让的合同文本;5、专利权转让合同需经国家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公告后才能生效;6、鉴于专利权转让合同区别于一般的经济合同及技术合同,同时涉及到文件技术资料移交、转让费用的到位、专利权属的变更等,故建议可向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咨询或委托服务机构帮助签订。
8. 知识产权评估具有法律上的风险风险包括哪些
1、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主要有:商标法律风险、专利法律风险、商业秘密法律风险。
2、商标法律风险防范:您的企业在培育商业标识过程中,请注意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否则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他人使用相同的商业标识不构成侵权,以避免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培育的商业标识轻松为他人所使用。您的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作为商标的文字。商标的设计应当具有显著性特征且便于识别,臆造性文字是比较好的选择。同时您在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前,请务必注意对在先商标注册信息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应充分注意避免权利冲突,切忌“傍名牌”。否则极有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落入他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企业不仅会遭受损失,还可能会面临权利人的索赔,或面临停止侵权特别是停止字号的使用。
3、在专利权领域的法律风险主要有申请不当方面的法律风险和未尽许可而使用的法律风险。
(1)专利申请策略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2)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撰写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3)专利侵权法律风险;
4、商业秘密法律风险中最根本的就是商业秘密的泄露风险。企业应注意如下环节发生商业秘密泄密的法律风险:
(1)核心人才的流动泄露商业秘密
(2)非法“卧底”导致商业秘密泄密
(3)发表学术论文带来商业秘密的泄密
(4)接待来访等原因泄露商业秘密
防范类似风险的方法是,企业建立完善的对外接待政策,注意在接受采访和参观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组织的参观应避开核心的敏感区域;与来访者、参观者签订保密协议;不把最核心的秘密介绍给来访记者等。
9. 注册公司以知识产权出资有什么法律风险
一、 对知识产权认识不当的法律风险
二、 知识产权本身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回
三、 知识产权出资主体答的法律风险
四、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风险
五、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法律风险
六、 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法律风险
七、 知识产权出资的商业风险
八、 知识产权转移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