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土地使用权
❶ 必须拿到土地使用权证,才能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吗
是的.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是土地使用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唯一合法证明
❷ 下列用地中,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是( )。
【答案】D
【答案解析】下列建设用地可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专关用地和军事属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❸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❹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利用、管理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对所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使用权按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使用国有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按其取得的方式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使用国有土地的条件,都可以成为国有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可以借此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或途径,除出让、划拨、出租外,还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
【划拨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将取得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集团改制时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授权其经营,企业集团可将其取得的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在其系统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进行作价出资(入股)或出租。其主要特点是受权主体范围特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并非是企业改制中普遍适用的一种土地资产处置政策,它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企业的产业性质,即企业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中需要加强的领域;二是企业属于国家确定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目前,经国务院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等30多家单位。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享有使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它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非农业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乡村企业用地;农民建房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享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住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住宅,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具备承包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合同方式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方式用于农业的土地所获得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活动,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
❺ 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类型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2.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❻ 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否必须已经100%取得该项土地的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
一、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不影响出资,国有出让土地都是有使用年限的,只要在期限内,都可以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是要评估的,其剩余使用年限的长短在评估价值里就能体现。
二、关键在能否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只有办妥了使用权人过户手续才算出资额实际缴纳,所以出资人如果没有取得完全的使用权无法办理过户,出资就无法到位。虽然在工商局办理公司登记时只登记认缴数,但是公司设立后土地使用权不能变更到公司名下,也就无法按章程规定期限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不知道你是什么情况没有100%使用权,建议你们去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服务中心)土地局窗口或者土地局办事大厅问一下,能不能过户,只要能过户就行。
具体操作:
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
股东协商,该股东认缴出资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作价,并写入章程;
去工商局窗口核准公司名称并办理公司登记注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拿到后,去土地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将使用权人变更到公司名下,出资就完成了。会计根据新的土地使用权证和评估报告价值就可以入账。
❼ 出租人必须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对吗
如果别人不知道,他在精神方面有问题,和他交易完后。以后回很麻烦的!把房产证 保管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二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
(一)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
(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三)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四)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五) 权属有争议的; ??
(六)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 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四)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第四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条 设定房地产低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 屋 租 赁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第五十四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
第五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
(二)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
(三)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
(四) 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第六十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第六十九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第七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❽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是指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条件、方式、用途等使用土地,违反了这些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禁止闲置土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土地,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4月28日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该办法对闲置土地的情形、处置方案、土地闲置费、收回闲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及对闲置土地的利用等作了详细规定,这里不再赘述。(2).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根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建设用地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等8大类32小类。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有权机关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处罚。(3).禁止自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出让、抵押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让、抵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但是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转让方、出租方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转让合同、出租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并且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❾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 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