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策略思想
『壹』 思想品德 《国家纲要》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具有怎样的意义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权利用尽原则企业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创造者和使用者,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力量。中国的企业和企业家有义务、有责任自觉地承担起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责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增强共识,统一行动。:
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与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赢得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荣誉与尊严。
二、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只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有经济竞争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国际影响力。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学习别人的同时立足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三、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盗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不制造、不使用、不销售、不传播假冒产品;不盗用和仿造他人的商标、产品标识和外观设计。
四、坚决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遏制、查处和打击工作。
五、积极参与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各界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认真履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责任,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切实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贰』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核心思想和主要目的是什么
核心思想是管理的根本作用在于,聚合各类资源,协调相互关系。主要目的是获得高效、高收益。
『叁』 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在1月13日开幕的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今后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版展战略权的基本思路。
一是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二是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三是大幅提升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和应用能力;四是大幅提高专利审查能力;五是明显提高专利审批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六是基本建成专利信息服务的现代技术和数据支撑体系;七是培养一批知识产权高级人才;八是明显提高我国对世界知识产权事务的影响能力。
『肆』 知识产权法表达与思想的区别是什么
你好,专利申请分三大类: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外观设计是针对产版品的形状、图案或权者结合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新的设计。申请时间6个月
实用新型主要保护产品结构上的改进,申请时间6个月
发明专利主要是发明配方跟工艺及工艺流程,申请时间2年半
『伍』 如何理解思想观念不受知识产权的保护
专利法中自然是有明文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个人认为可以这么理解内:
智力活动的规则容和方法是指导人们思维、推理、分析和判断的规则和方法。它们具有抽象思维的特点,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为专利权人提供的权利是禁止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行制造、使用、销售之类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用专利权来禁锢人的思想。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涉及的是在人的头脑中进行的活动,试图将这样的活动置于专利独占权的范围之内是不合理、也是不现实的。
『陆』 一个想法可不可以申请知识产权
如果只是想法的话,不可以,不保护思想。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要有作品,创作完成就取得权利,不用申请。商标和专利要申请,二者的申请当然要有一个可见的东西,不能是想法。
『柒』 言为公器:古人有知识产权观念吗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提出,知识产权的制度构建和保护日益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展示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前所未有的,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是很健全,有很多不足之处。回望中国几千年的发展史,不难看出知识产权思想在中国古代就已有萌芽,只是受到古代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影响未形成一种法律制度确定下来。学古通今,分析研究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思想,可以对我国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作出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我国古代存在知识产权思想
英国学者李约瑟博士( J. Needham 1900 - 1995) 在1954年出版的《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一卷中提出了一个问题: 在近代以前的十四个世纪里,中国对于自然现象的认识和用以造福人类的知识和技术远胜欧洲,但是为什么在近代科学,经得起世界考验并得到普遍赞扬的伽利略、哈维、维萨笛斯、格斯纳、牛顿的思想都产生于地中海和大西洋沿岸,而在中国或亚洲任何其他地方没有发展起来? 这一问题随后被学术界命名为李约瑟难题。对于这一难题,科技界、经济界、教育界等国内外的学者从各种角度做了大量的研究。但是,法律界的研究却寥寥无几,最近,有部分学者开始从法律角度研究这一问题,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史来说,这也是有研究必要的。
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存在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郑成思教授,在其2003 年出版的《知识产权论》一书中,就有关知识产权的起源,作者明确指出在中国古代即存在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认为国家对观念的控制并不一定就不能产生知识产权保护,此外,虽然中国古代商品经济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商品经济。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要求就客观存在。统治阶级本身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兴趣,但是不能排除在某些情况下,以保护知识产权为达到其他政治目可能是其一种手段。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通过对中国古代历史数据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发现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特别是在版权保护方面。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诚然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我国古代时期交通闭塞,资讯匮乏,信息流通极度不畅,发明创造没有保护的客观条件,也没有必要。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慢慢才衍生发明创造,虽然集中的王权并不认可私人创造的独占性,在我国古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什么都是皇帝的,但并不表示保护知识产权的思想或者行为并不存在,也许其所体现的保护并不符合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定义,但是并不说明它们就不是知识产权保护,只是这种保护不完全,较为片面而已。
二、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 一) 版权制度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已发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非经同意,他们不得出版或者更改,原始版权制度在中国延续了七百多年,在印刷术发明以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传播主要靠手抄,抄本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的情况很少见。活字印刷术发明以后,一件作品可以印制多册出售,作品载体的复制品──图书成为印刷商谋取利润的商品。为了垄断某些作品的印制与销售,印刷商将待印的作品送请官府审查,请求准许其独家经营。中国南宋期间刻印的四川眉州人王充所著《东都事略》,目录页上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的声明。我国以禁令形式保护刻印出版者,在历史上一直没有建立通行全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直至1903 年清政府与美国签订《中美通商行船修订条约》,从而在中文里使用版权一词之前,光绪皇帝仍为保护《九通分类总纂》的翻印专有权下过敕令。我国晚清时,受西方文化影响,清王朝仿欧洲大陆法系立法体系,编纂新律。1910 年,《大清著作权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版权是一种财产权,从历史书籍或者非正统的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文人很早就有了支付稿酬的现象,大家耳熟能详的有陈皇后千金买赋,复得幸,一篇《长门赋》价值一千金,这一千金放在现代就是所谓的稿酬。据有关史料记载,春秋战国以来大量的古典文献作品都会有作者的署名,比如流传至今的《老子》、《孟子》等,这说明古代的文人已经意识到作者署名权等权利的重要性,而对于剽窃抄袭的,会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从中不难看出,我国古代民间人们对文人的知识产权也普遍持尊重态度。之所以版权权利在民间广泛存在,而法律上未对其做一定的规定,没有将其纳入制度化的轨道,这和封建社会重农抑商,思想帝王控制,不尊重个体的思潮有直接关系。
( 二) 商标权制度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是使用于商品上的专用标记,用来区分生产者和产地。
据史诗记载,我国最早的商店招牌出现在两千多年前,是用布帛做成的旗或招,比如龙门镖局,这就是有标记识别作用的店牌。宋代时我国的商标已较为完整,名牌和商号增多,一些标识用在商品包装上,有目的地使消费者认明商品来源,不仅有文字记载而且有实物流传至今。茶业、丝绸、服装、医药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者,通过在其器物上打出标记,公开声明他人不得使用期相关标记,在行会和地方官署登录其标记等方法,来维系他们使用的商标。历朝的法典确曾通过一套精心制定的法令限制使用某些与皇族或者官府联系在一起的标记,如代表皇权的五爪的龙,还禁止模仿由景德镇的陶艺艺人和其他专为皇家制作器物的人使用的标志,规定某些手艺人将其技艺传至外国为非法。然而,这些禁令并没有预示有一个比较集中化的法规模式。
当然,拥有商标不意味着拥有对商标的保护。中国古代社会统治者根深蒂固的重农抑商观念和整体性的私法缺失,商标保护缺乏必要的政治支持和制度基础,中国古代确实没有产生完整的商标保护法律,在古代中国。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方式是封建礼教,封建礼教的核心之一就是仁义礼智信,没有什么比确定道德与举止合宜的礼仪更有用了,就这样,礼促成了社会的秩序化,也约束了个人的行为。因此,中国古代社会尤其是商人在交易中是很重视信用的,通过礼教规范的约束,商标的专用权受到了实际有效的保护。
虽然古代的作家或者商人曾很努力的想要保护专有的标记和程序,但是要达到这一目的还是存在了极大的困难,不仅因为政治制度,也是由于交通的闭塞,信息的不对称性等。所以,在遇到例如现代的侵权问题时,商人和生产者会直接的通过行会或者组织应对解决这些问题,当组织解决不了时,就转于官府机构,向官府求救并不是说起诉仿造者违法,古代的中国并未对此类侵权做出明确的成文法规定,而是请求官员防止不公和欺诈,利用权力命令侵犯者终止仿制行为。其实古代的封建中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事例完完全全都是为了巩固皇权,这些官方的对私人的创造活动的保护只是捎带的行为,或者是在知识产权人的金钱或者权利支配下的行为。
自鸦片战争开始,西方列强的入侵,市场的被迫打开,民族工业的发展,近代中国随之开始形成商标法制。在1902 年中英关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的谈判过程中,英方强烈要求中国就商标保护问题制定法律。这是我国中央政府首次和外国签署有关商标保护、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的内容。1904 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为中国以后的商标立法提供了体系较为完整的蓝本。1923 年北洋政府制定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就是以《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为基础,为实施上述《商标法》,正式成立了我国商标史上第一个中央政府商标注册管理机构北洋政府农商部商标局。按照《商标法》审定、核准注册了第一件产品商标,编辑出版了我国商标史上第一本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公告商标注册等内容的综合性刊物《商标公报》等。所有这些中国商标发展史上的第一,都是在1923 年北洋政府执政时期诞生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南京国民政府又于1935 年和1940 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使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保护程序等更适合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 三) 专利权制度
1859 年太平天国的领导人洪仁玕总管朝政后,在《资政新篇》中提出过建立专利制度的主张。1881 年资产阶级改良派郑观应向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上书,要求给予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机器织布工艺以十年专利。随后,不断有一些新工艺和新技术提出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的日渐增多。在维新运动的推动下,光绪帝于1898 年5 月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后由于顽固派极力反对,改良派主张的兴专利一直未能付诸实施。因此,直到清朝末年专利制度也未能在我国建立和发展。1912 年12 月当时的工商部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这成为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具有现代专利法基本原则的若干因素。
对于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方面来说,据记载: 古代有一个世家家族研制出了一种不龟手之药。一个谋士以千金巨资买走了药方,后来配制给本国将士使用,打败了强敌,该谋士也封官晋爵。由记载可知,两千多年前的人们有将发明创造当作特殊财产加以利用的觉悟,但当时没有发展出独立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国古代缺乏规范性、成文性的保护创新的情况下,民间通过自己的一些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就是通过对技术的保密以达到保护自己经济利益的目的,比如著名的同仁堂系草药生产者们,只靠雇佣家族成员或者阉人,靠保守关键生产程序的秘密,不让家族以外的人知晓,来维系其生产过程的机密性。还比如自立门派,祖传秘方,传子不传女等。古代政府对诸如此类的民问保护措施也采取了默许的态度。这支撑了中国几千年来领先世界的民间科技的发展,虽然没有以法律条文将其一一罗列,但是不能否认其确实是有效的。
三、结语
我国古代法制建设滋生的土壤是封建社会皇权至高无上,这种为我独尊的皇权和封建政治不能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提供充足的条件,在古代这种恶劣的环境中,人们尚且可以使得知识产权在夹缝中得到存在并发展,对于我们现代社会而言,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制度应该作为重点去建设、去发展、去完善。在德法相辅相成的今天,不能只依靠古代的礼去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应该制定更完善的法律法规,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升到完备的法律规范层面。
『捌』 著作权法关于思想和表达是怎样区分的
思想是虚拟的,不存在的,而表达是要有表现形式的,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事物。著作权法只保护有形的作品,不保护思想。
『玖』 电影后来的我们胜诉,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法院认定《后来的我们》片方胜诉,原告方所述控告均不成立,予以驳回。电影《后来的我们》片方被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光亚”)告上法庭,后者称前者“著作权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个引起广泛关注的诉讼案终于有结果了。《后来的我们》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后来的我们》片方(即被告方)胜诉,原告方所述控告均不成立,予以驳回,随后湖北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而此次产生的诉讼费用也由原告方承担。
《后来的我们》片方随后还表示,对方明知其诉请无理,仍然滥用诉权,并且在法院尚未判决的情况下多次以不实消息诋毁电影《后来的我们》的原创性, “碰瓷”本片,对本片主创名誉造成严重影响,片方将对相关人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对方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这次判决也证明,法律对于原创的支持和保护力度愈发加强,影视行业的著作纠纷或将有例可依。
『拾』 想法、点子、创意是否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征可否申请保护如何得到保护
不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征。不能申请保护。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申请专利虽然不需要提供产品,但必须撰写相关的申请文件;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方式,并不保护想法本身。
如何得到保护:
一、 专利保护
专利有3种类型,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其主要内容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专利权还包括禁止权、放弃权、标记权等。发明专利保护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都是10年。
二、商标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在中国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标识可为文字、图形或者及组合。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和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而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用于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以便与非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控制和检测能力的行政机关、团体或其指定的机构所控制,由其他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商品原产地、主要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及商品的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商标保护期为10年,在此期间没有任何费用
三、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