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共同所有权人使用专利技术
相信很多人都听过专利权,尤其是涉及一些新的科技或技术等地的时候,人们常常会想到申请专利权。形成很大对比的是,很少人听过“所有权”,更加不知道其具体含义,更加不晓得专利权与所有权之间有什么区别。
一、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含义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二)专利权的性质
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排他性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
时间性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地域性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含义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二)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1]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所有权是指财产。
B. 双方合作申请的专利,是否双方共同拥有所有权、使用权
《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得很明确: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
1、申请专利事先签署了合同的,按合同办。
2、事先没有签合同的,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不需要共有权人同意,也不用分配收益。
3、事先没有签合同的,可以单独地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不需要共有权人同意,但是要分配收益。
4、事先没有签合同的,其他方式行使权利的,要经过共有权人同意。
(2)专利共同所有权人使用专利技术扩展阅读:
一、权利
(一)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二)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标示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二、义务
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未按规定交纳年费的,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
此外,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单位,在授予专利权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应按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合理的报酬。
C. 专利权共有的情形有哪些,专利权共有人怎样行使权利
一、专利权共有的情形有哪些
在实践中,共有专利权一般是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而产生:
1.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共同发明人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2.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研究,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3.提供研究经费的人(或单位)与发明人共同成为专利权人。
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经协商确定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申请专利,并成为专利权共有人。
5.一个专利权人死亡后由两个以上有权继承的人共同继承,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6.单位与一个以上的个人依技术开发合同作出的发明创造,依双方关于技术成果权属的约定,申请专利后,专利权归单位和个人之间共有。
归纳起来,共有专利权的产生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依合同产生,依协商产生,依实际合作关系产生。除此之外,还有的是通过继承、转让等形式产生。
二、专利权共有人怎样行使权利
各共有人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对共有专利权或专利申请不分份额、平等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一般根据合同产生,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他们在做出发明创造中的贡献或者按照预先确定的比例,对共有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无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专利权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体现出共有人的意志。凡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如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和放弃专利权等,均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在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由全体共有人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D. 专利所有权人最多能有几个
1,专利权人和发明人都可以是多人。
2、专利权人为多人时,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权利都一样,有约定从其约定。
无约定的,举例:专利权人A B C;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专利赚钱归专利权人;比如,A自己生产专利产品,收益全部归A。
三个专利权人都有普通许可他人生产的权利,比如B把专利普通许可给了Z,Z交纳的专利使用费,要在A,B,C三人之间平均分配。有约定的除外。
转让专利所得利润也应该在三人间平均分配。
3、发明人享有名誉权,对专利权本身没有权利。但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是职务发明,则有得到企业奖励的权利。
E. 专利的发明人为两个人,专利所有权人是公司,其中一个人是否可以申请终止专利还是必须由专利权人申请
专利权属于专利权人(即,公司),不属于发明人。
因此,只有专利权人(公司)能够对专利权进行处置(例如转让、终止等),发明人无权处置。
F. 双方共同完成发明创造,谁是专利权人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来,“两源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企业,因为对专利法不了解,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发明创造时,事先没有签订协议,结果,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了专利,成了专利权人。因此,在委托之前,最好要签订协议,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在合作中处于优势。
G. "知识产权制度不允许专利所有权人对专利技术的垄断",这句话对不对
正确。
这里说的垄断应该指的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垄断行为;而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垄断市场。
普通意义上的垄断市场,指的是是正常的,限制他人生产、销售、使用、许诺销售专利产品。
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而《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H. 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享有的权利一样吗
当然不一样,专利权人是对这个专利的相当于所有权,就是这个专利就是专版利权人的,权以后要是有专利技术被侵权赔偿之类的都归于专利权人;发明人是这个专利技术的发明人,相当于署名权,宣告下你有发明过这个技术。 一般公司里专利权人就是公司,发明人一般就是这个专利技术的实际发明人或老板。 以上由八戒知识产权小编提供
I. 专利权共有的案例
案例一:世纪博微公司与金桥建材厂专利权权属纠纷
2002年4月20日,世纪博微公司与金桥建材厂签订联合协议。该协议约定,基于将世纪博微公司的产品无动力换气扇和金桥建材厂的产品变压排烟道配合,能够达到排除烟味、防倒风和防串烟味的最佳效果,双方签订该联合协议。协议第1条约定:“双方联营期限为10年,在联营期间双方共同研究的产品不准擅自转让,或私自伪造,须报请有关部门核定,双方应共同参与。”此外,双方还对合作销售产品问题进行了约定。2003年1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为了使该产品能够尽快打开市场,对原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该协议主要内容涉及对涉案产品的销售问题。2003年2月28日,双方又针对涉案产品签署了备忘录,主要涉及产品销售和质量等问题。
在协议约定的联营期间内,世纪博微公司于2002年4月28日与案外人彭荣签订合同书,聘请彭荣为该公司技术顾问,研制新型防串烟、串味排烟道。在聘用期间,世纪博微公司同意彭荣在其他公司受聘。2002年5月22日,金桥建材厂聘请彭荣为该厂技术顾问并颁发了聘书。2002年9月13日,金桥建材厂与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签订“产品质量检验委托书”。2002年10月22日,世纪博微公司与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世纪博微公司委托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编制“新型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系统”图集。为此,世纪博微公司支付编制费7000元。2002年11月,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编制完成“自然导流式住宅厨房、卫生间排风道02QB12”图集。
2002年,金桥建材厂的张广忠就“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3年10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张广忠“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02285436.3,设计人为张广忠。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系统,具有从楼底到楼顶的排风道,在排风道顶端装有无动力排气扇,其特征为在排风道中,在每层楼的排风口处装有诱导器,在两台诱导器之间装有导流管,诱导器和导流管之间保持有间隙。”世纪博微公司得知后,主张涉案专利产品“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系统”是双方在合作期间共同研制的产品,且其曾为涉案专利产品召开新闻发布会并支出监测费、编制费等费用,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研制的产品的相应权利应由双方共同享有,故涉案专利权应由双方共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对于双方联营期间共同研究的产品不准擅自转让,须报请有关部门核定,双方共同参与。且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合作目的是将世纪博微公司的产品无动力换气扇和金桥建材厂的产品变压排烟道相结合,以达到排除烟味和防倒风、防串烟味的效果。而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世纪博微公司对涉案专利产品进行了委托编制和委托检测工作,编制图集和检测报告中均阐明了涉案专利技术的主要特征。因此,涉案专利产品“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系统”应为世纪博微公司与金桥建材厂合作期间双方共同研制的产品,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研制的产品的相应权利应由双方共同享有,故涉案专利应由双方共有。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合同法中亦有相同的规定。在此,构成共同发明创造人的首要条件是必须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因此,在判断合作单位是否能共同拥有该专利权时,就必须认定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是什么,然后确定当事人是否对该发明创造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一般是以权利要求书为准。本案中,根据世纪博微公司与金桥建材厂签订的联合协议,第一段写明了合同的目的、合作产品的标的,是“基于将世纪博微公司的产品无动力换气扇和金桥建材厂的产品变压排烟遭配合,能够达到排除烟味、防倒风和防串烟味的最佳效果,双方签订该联合协议”。而协议第1条为“双方联营期间为10年,在联营期间双方共同研究的产品不准擅自转让,或私自伪造,须报请有关部门核定,双方共同参与”。在当事人有歧义的情况下理解这一条的约定,应当从整个合同的目的出发予以解释。在签订该份协议时,将现有技术配合,能够达到排除烟味、防倒风和防串烟味的最佳效果应当是不确定的,需要双方合作进行研究。从此意义上讲,双方签订的联合协议具有合作开发的性质。在联营期间,双方均聘请了有关技术人员参与研制工作。而且世纪博微公司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参与了委托监测工作和委托编制图集的工作,并支付了费用,均是履行双方合作协议的行为。因此,涉案专利产品“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应为世纪博微公司与金桥建材厂合作期间双方共同研制的产品,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研制的产品的相应权利应由双方共同享有。世纪博微公司主张其应为本案诉争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