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案例分析
A. 一道有关民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所有权的变化的案例分析
刘玄、关云、张翼于1994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购得一幅名画(共同共有)
约定由刘玄保管(保管合同,合同关系)
同年10月,刘玄出差遇赵华,赵愿购买此画,刘玄即将画作价4.5万元。赵华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王海。(买卖合同,合同关系)1995年3月份黄健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海处买了此画。。(买卖合同,合同关系)黄健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关系)由于黄健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留置权,担保物权法律关系)而王海于1995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子继承(继承关系)
其实对于“其财产已由其妻子继承,遂找赵华说理。赵华得知后,找到黄健,要求黄健或者返还此画”这句,我不是很里解,黄健已死,财产也已发生继承,赵华怎样找到黄健要求返还?是不是打错啦?
根据“1995年3月份黄健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海处买了此画。黄健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可知该画已经已经完成交付,所有权也已经发生转移,赵华随把该画抵押给周虎可是没有交付,所有权也就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周虎也就不享有依据物权产生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至于周虎的损失可找赵华追偿。。。
关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
B. 著作权案例分析
不属侵权,所有权与著作权是相互分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专国著作权法》第属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人行使修改权不能对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权。在原画上进行修改无疑对原作所有者的权利有所损害,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是毫无限制的,行使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著作权宗旨是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这种表达形式一旦物化所产生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与著作权产生了分离,两种权利的冲突在所难免。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法基本的原则可以推导出行使著作权不能损害他人所有权的结论,我们知道,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界限的,著作权人应在界限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C. 有关物权方面的案例分析
1 这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2 乙要求甲拆除封堵的木门是合理的.
3 甲要求乙拆除阳台的要求合理
4乙要求甲拆除阳台的要求合理
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相邻关系纠纷,应当本着,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
D. 关于物权法的一个案例分析
由于乙没有物品的所有权也未被授权买卖,因此其买卖甲作品的行为内无效。
丙在不知容乙没有出卖画品权力的情况下,通过正常交易方法购得画品,属于善意购买,其权利部分被保护。
乙要赔偿甲的所有相关损失。
丙在甲同意下并支付必要的差价后,可购得该画品;在甲不同意下,应归还画品,但甲需要支付丙的相关损失。
E. 物权法的案例分析
1、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房屋买卖过程中是否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我国对不动产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在这个问题上,优先保护的交易安全,即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2、甲未留下任何遗嘱,所以甲的财产应依照法定继承来进行分配,但甲已经对自己的部分财产--房屋的使用权做了事实上的处分,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已经进行处分的这部分财产不应进入到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应该遵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实际上丙出售房屋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甲已经过世,是不可能在追认其行为有效的。另依据《物权法》中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因为其已经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丁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乙的利益没有收到合法的保护,可以向丙要求等额的赔偿。
F. 物权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1、丙无法取得所有权,法律明文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生效,丁已经取得所有权
2、不可以,丙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3、不可以,买卖不破租赁
G. 民法问题 案例分析 有关所有权
你好
不可以的。
因为有个原则叫做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期限是三年。这三年里,乙有权继续居住。
法律依据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合同法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H. 物权法案例分析。
1,手表应该归还给丁。手表是第三人善意取得,因此应该维护丙的合法权益。甲应该向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如果原物不在,应该由乙赔偿甲相应的损失。
I. 物权法案例分析
一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 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 500元左右。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试问:
(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 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以期定分止争。
(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从本案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所以,在这种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况下,厢房应当由王某取得所有权。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造成的他人的损失应当于所得利益范围内返还。所以,王某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范围为林某建房的费用及相关的劳务报酬
J. 案例分析
孳息的归属
1. 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 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