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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第三人善意取得

发布时间: 2020-12-28 22:22:44

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和物权的追及效力

简单的说,就是你妈妈虽然是出钱得到的这个勺子,而且不知道你爸爸并不是勺子的所有人,但是这个勺子仍然不是她的,你是可以取回来的

一、善意取得的物不应仅仅限于动产

通常认为善意取得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这样的观点有失偏颇,不足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第三人对公示公信力的信赖。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公示的作用在于昭示物权的变动,保护交易的安全。通常认为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指物权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在动产所有权转移方面,第三人善意而无过失地相信动产的占有人即为合法占有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所有权人,从而与其缔结合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应当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即使该占有人实际上并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也应当承认交易的有效性。但对如赠与等无对价存在的第三人,即使第三人为善意,也不宜认定其合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而赠与等无偿行为不属于交易的范围,不在保护之列。而对于从受赠与人处有偿取得该动产的,则应当认为交易有效,由受赠与人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对于不动产,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行政机关登记的公信力,或者确信不动产登记的所有权人的代理人有权处分,从而与其发生交易行为,并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的,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认其依法取得的产权为有效。即使该行政机关的登记有误或代理人实际并无代理权也不例外。财产所有权人的损失可以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故而,善意取得的财产不应仅为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如此才能全面保护交易的安全,促进经济繁荣发展。

二、 善意取得只要求取得财产时为善意

通过对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分析,应当认定只要求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为善意且无过失即可,即使事后第三人知晓与其交易的人并无合法处分权,也不影响先前交易的效力。

但取得财产的时间如何界定呢?有人认为应当是合同签订时,有人认为应该是第三人交付钱款时,有人认为是标的物实际交付时。笔者认为应该界定为实际交付时为妥。

如果是动产,自该财产交付给第三人实际占有前,第三人始终善意且无任何过失,该财产交付即所有权转移,即使第三人尚未支付价款也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如果确未支付价款,仅在交易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并不导致所有权移转的无效,因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如果是不动产,交付并由第三人实际占有并不构成所有权的转移。这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应当认为,只有合法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之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因此,只有第三人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为善意且无过失,才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否则,应当不影响不动产实际所有权人的追及权的行使。

所以,对善意取得的成立应当以第三人取得财产前为善意且无过失,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三、 盗赃物产权的变动

按照通常的观点认为,对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几经转手,国家机关主要是侦查机关都可以从第三人处追回。且通常的观点也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限于动产,不动产并不适用。但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

(一)盗赃物中动产的善意取得

如果以不正当的低价与非法占有人进行交易,无论任何情况均不得构成善意取得,更无须说无偿取得,即使是善意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而如果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的话,应当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原所有权人包括国家机关也不得向第三人行使坠及权。原所有权人的 损失可以通过侵权之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

(二)盗赃物中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通常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盗赃物,但现在理论和实践中对此都已经有了突破。比如某人以暴力或胁迫等非法手段,使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登记到了行为人或他人的名下,尔后登记后的权利人与第三人订立合约,并重新变更登记,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至于原所有权人的损失,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行为人追偿。

再比如,由于登记的行政机关的过错造成登记的错误,被错误登记为所有权人者与第三人交易的,同样应当认定善意取得的构成,即使是盗赃物也不例外。

宗上所述,善意取得构成对物权的追及效力的合法限制,甚至以牺牲原所有权人的利益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权益,这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符合现代的价值趋向。(D)

② 法律中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产生原因
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理论基础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善意第三人一般是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在很多时候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也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③ 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时,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得以哪几种方式救济侵权损害不当得利为什么

1 如果是不动产的话,只要没有进行过户,即使善意第三人也可以依法要求其返还原物。 2 如果专是动产,且已经交属付的,你就不能要求返还原物,反之,则可以。 3 如果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话,你还可以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进行赔偿。

④ 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该物后又赠送给其他人,该物的所有权人是原来的所有权人还是善意取得人

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时,物权所有人已经发生转移,他有自由支配权,可以选择赠与其他人,若不撤销赠与,那么该物权所有权就是被赠与人。

⑤ 物设质权时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质权人擅自将其占有的处分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物品的所版有权。

物权法权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所有权人,只能找质权人赔偿。

⑥ 一标的物上存在先押后质,质权人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该标的物上原担保物权是否消灭

抵押登记应该可以对抗第三人善意取得,所以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如无登记,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

⑦ 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⑧ 物权法,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是矛盾对立关系。两法条可以合并理解,即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受领为生效要回件,交付后取得答所有权,但是只交付不登记,会给善意取得制度可乘之机。可理解为登记是对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所有权是绝对权,有两种取得方式,不管哪种都可以取得所有权并当然的有登记权。但两种取得方式在同一物,多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谁受领并先登记的,就能阻却排除他人的所有权主张。谁就当然拥有该不动产。不登记,所有权就无限制的循环转移下去。以下是所有权取得的两种方式1,原始取得。如法条1,无处分人的行为,第三因善意取得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特殊动产肯定是交付受领过的,其当然有主张登记的权利。2,继受取得,如法条2,有权处分人的行为,买卖等,交付完成即取得所有权,有当然的有登记权。

⑨ 夫妻共同财产缘何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内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容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须具备以下条件:1、第三人受让该不
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
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
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第三人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⑩ 物权法中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因如何解决

赵某,享有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并且是在交易所对价取得,因此李某卖给赵某的马是善意取得。郭某只能向李某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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