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屋门口使用权
① 农村房子门前有使用权吗
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范围为准!
② 农村房屋宅基地周围产权归属是如何划分的
农村房屋宅基地周围产权归集体所有。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内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容)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确权。其他未确权的部分贵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③ 我是农村房屋,邻居家里的建筑站了我家的院子。我想问下我对门前多大面积的地方有使用权
那要看到底是你家院子,还是你家院子门外的公共场地,如果是你家的院子,一寸土版地都不能侵占,如果权是你家院子门外的公共行人场地,那你没有私人使用权,那时公共场所,如果你家邻居造的建筑影响到你家人正常出门或正常生活,或者给行人造成麻烦,可以上报有关部门,反映实际情况,来做出相对的处理。
④ 农村房屋过户后门口空地归属问题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民对其宅基地不拥有所有权,而只拥有使用权,城专镇居民不得享有宅基属地使用权。农民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有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尽管《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抵押,但有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也反映出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转让的本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无权处分。进一步看,《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与第135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相比,宅基地使用权人显然无收益权利。第184条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结合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⑤ 农村的房子使用权是多少年
如果你租最好月付或季付,这样不致于损失太大。
如果你买到的是“土地开发使用权”你就不用担心了,如果占到,国家会给予赔付。
如果你买到的只是“土地使用权”,那么,一旦国家开发到,你是得不到赔付的。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个风险投资。
你要有眼光看准这块地一时开发不到并可以及时转手的话也是可以的。
⑥ 农村宅基地门口区域归谁所有
一般来说,宅基地门口区域(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是归宅基地主人所有,但如果版其他邻居有公共权走道等需要,也是应该允许使用的,具体的权属确认,需要参照宅基地使用权证上面的图纸和面积来确认。如果是因为拆迁赔偿的话,则也应按宅基地使用权证上面的图纸和面积来确认。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依法登记的房屋受法律保护。
⑦ 农村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
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在房屋交易中经常见到的两种权利状态。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予、继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权利。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利用及有限占用权。
通过房屋租赁或借用实现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予、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是房屋所有权四项基本权能之一。当你占有该房屋之时,此房屋的风险责任随之转移。若此时房屋发生风险,尽管此时房屋未完成过户登记,该风险发生的后果也由你承担。
⑧ 农村住宅门前屋后种的树竹的用地使用权如何界定
农村住宅门前屋后种的树竹的用地使用权如何界定?归集体所有,
⑨ 农村住宅土地使用权多少年
一、宅基地分两种:
(1)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应当有年限,不超过七十年;
(2)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无年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体而获得的。
二、土地归国家所有,国有土地可以出让使用权。任何一块土地的招标、挂牌、拍卖、转让都只是转让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通过任何一种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都是有年限限制的,并非永久使用。
三、开发商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有偿方式获得的仅是这块地有时间期限的使用权,一旦土地使用期满,国家将收回土地。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9)农村屋门口使用权扩展阅读: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二、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
三、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四、住宅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
五、经过“土改”,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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