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壹』 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流转
那首先要看你所说的建设用地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土地,如果是国有土地的那还要分是划拨取得的还是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如果是集体所有的必需首先到国土局可能还有建设局之类的去审批,看能不能转。
『贰』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释义
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内抵押,适用本容办法。
集体农用地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
集体农用地未经依法批准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之前,不得直接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营和管理主体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经营和管理。
『叁』 国家对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何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回镇中的农民集答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也进一步明确: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肆』 《物权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什么规定
A 物权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什么规定?
《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流转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如第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总的来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及流转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耕地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民住宅建设。近年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进一步研究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直将加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作为工作的重点,在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严格管理的同时,也允许一些地区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面的试点,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其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同时,在中国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安徽、天津等地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开始了局部或区域试验,并发展出了重庆农地入股、广东海南出租农地、北京郊区等地小产权房等模式。
『伍』 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流转
问:A企业是乡镇企业,经批准取得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014年,A企业因融资想把该地转让给B企业,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B企业支付了相应款项后未实际占用该地块,也未实施建设。B企业能否取得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1)集体建设用地有特定的使用范围。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有三种类型:乡镇企业用地、宅基地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租、出让或者转让,只有在企业发生破产、兼并或资产转移的情形下才可以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也明确严格控制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本案中,A企业并未破产、兼并,不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B企业。B企业无法取得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本案中转让合同属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五十九条规定,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据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登记、核发证书后方能取得。B企业若是在A企业破产、兼并的情形下取得该地块,也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才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案中A企业与B企业仅签订了转让协议,并未进行审批登记,不发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效力。
至于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据此可知该协议虽经双方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但仍属于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双方还要承担合同可能最终无法获得审批登记而归于无效的风险。
(3)试点地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相关规定流转。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决定实施后,在试点地区进行的流转可按照试点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陆』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法吗
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只有农村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才可以采取出租、转包、互换和转让等方式流转。
『柒』 《物权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这就形成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基本法律框架。其立法意图主要是通过强行规定将建设用地的范围绝大部分限制在国有土地上,只留极少一部分适用集体土地,通过占用较少的集体建设用地,并限制其入市,以避免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从而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但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而且成了一种趋势,一味限制其流转并不能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
『捌』 国家对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何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也进一步明确: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玖』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规定
1.出让最高年抄限
【解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出让+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