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拍卖
1. 国有划拨土地,法院能否直接拍卖或变卖
不可以的。
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于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才能对其采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否则就不能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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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参考资料:网络--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2. 拍卖行只拍卖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不拍卖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
您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回地使用权只能答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在实际操作中,多数情况下是对房产进行评估,竞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再依据法院的拍卖结果和判决书,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拍卖行只拍卖集体土地上的房产而不拍卖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
因为,处分集体土地,涉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也涉及出让价款的评估等复杂问题,拍卖行没有这么专业,也不会介入这么深,所以,拍卖标的不含土地出让金,竞得人自己去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征转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征转手续后再依法进行公开出让。当然,若人民法院在拍卖价款中包括了出让金和补偿款,这也是理想的一种操作模式,
3. 法院能只拍卖地上建筑物而不拍卖土地使用权么
可以拍卖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能够强制执行:
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仍然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一样,对划拨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尽管这种处分权受到了限制,要经过有关政府批准)的基本权能,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和财产属性。
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损害了债权人的依赖利益。目前,仍然大量存在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占用的国有土地,这些划拨的土地也都登记在使用人名下。
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执行将造成更多的权利分离情形。按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的处置程序,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债务人对其上的建筑物却扔有所有权。
4、将划拨土地作为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执行不会损害国家的利益。
法律已经规定了国家对划拨土地所应收取的出让金享有优先权,在拍卖被执行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时要首先缴纳土地出让金,在裁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物抵债时,承受的债权人也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出让金优先权制度保证了国家在土地上的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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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有效的查封。
不论土地使用权被抵押与否,在法院依法处置前,都应进行查封,这是执行的基础。所谓及时,是指在债务人尚未来得及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前查封。只要没有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那么,在执行程序开始就应该对已经掌握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
2、合法的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的规定,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前,“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3、公正的拍卖。
委托合法的拍卖企业是公开拍卖的前提。应根据《拍卖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对受托企业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拍卖企业,才有资格成为受托对象;对拍卖依法进行监督是公正拍卖的保证。
4.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起拍价能不能低于评估价为什么
可以的。但要设定一个保留价,只要保留价不低于评估价就可以了。
5.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2 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 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2 年7月1日起施行。
6.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会程序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版、
(一)主持人点权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7.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公告
(一)出让来人的名称和源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拍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拍卖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8. 查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如何处置
□陈战杰
A省B市燃料公司拖欠C省D市建材公司的货款,D市法院裁定查封债务人的货场土地,并要求B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但B市国土资源局因市政府城区改造需要出让了该货场土地使用权。D市法院遂裁定由B市国土资源局赔偿D市建材公司债务88万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因债务纠纷而被裁决破产还债的案件不断增加。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所遵循的原则是,与已有法律法规相衔接,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使不遵守市场经济规则者不得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置的原则应该是,属于企业所有的财产,拍卖价款归企业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拍卖价款归国家所有。
此案应该属于法院拍卖债务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还债,从法律上讲并无不当,但关键是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是属于企业的财产。如果是债务人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拍卖,B市国土资源局执行市政府的行政命令时需要依法转变;如果不是债务人的财产,法院也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拍卖,B市国土资源局执行市政府的行政命令无须依法转变。因此该案的焦点是债务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取得的方式不同则处置方式也不同。由于类似本案的情况普遍存在,笔者就不同权属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未办理抵押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一条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第三条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该规定,如果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债务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国家所有,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没有意义,也不能拍卖;B市国土资源局出让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法院不产生矛盾,无需转变。土地出让金不纳入企业还债程序,由B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二种情况。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已经办理抵押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明传〔2004〕2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规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曾经进行过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就有意义,也能拍卖了。B市国土资源局出让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出让金时,就需要转变,与法院裁决保持一致了。转变的方法是,将该土地进行评估,评估额作为出让金金额,拍卖价款与评估额之差作为该企业财产,纳入还债程序,由法院依法处置,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土地出让金由B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种情况,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这种情况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企业的财产,可以抵押,法院可以予以拍卖处置,拍卖价款全部纳入还债程序。如果抵押的,拍卖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如果未抵押的,债权人都有权受偿。如果拍卖价款足够偿付债务的,各债权人全额受偿,拍卖价款不足以偿付债务的,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B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拍卖,但应当与法院协调,拍卖价款也全部纳入还债程序。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一条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5号)第一条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压、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规定,B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但同时,B市国土资源局又按照市政府的城市改造决定出让了这块土地,也属于奉命行事。法院判决与市政府决定并不矛盾,只要做好协调工作,就不会出现两部门之间打官司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