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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0-12-29 03:54:50

1. 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是什么意思

就是说,只要出资者将其财产作为出资投入并成立了企业法人,那么该出资人的出资财产就成了企业法人的财产,出资者对这部分财产就没有了直接的所有权,只是享有股权。

企业法人的财产权指公司作为法人对公司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主要表现为对公司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保证公司资产不论由谁投资,一旦形成公司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属于公司,而原来的出资者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

这就是所谓的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2. 企业法人财产权与财产所有权的关系

解答如下:
第一,产权就是所有权,即关于财产的权利。产权的核心就是人对资产的占有隶属关系。持这一观点的国内某些学者把产权看成是上层建筑范围内的有关财产的一组动态的权利,包括这些权利的运动、联系和实现。他们指出:“产权(财产权)也就是所有权,它是某个主体拥有作为其财产的某个客体(即拥有对某个客体的所有)所得到的法律上的承认的保护。”(刘伟、平新乔1990,P2)
第二,产权的内容比所有权广泛。认为所有权就是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利(狭义所有权),而产权包括动态的财产权和静态的财产权,前者是指对处于生产过程不同层次中的可增值的财产的权利,后者是指对处于增值的生产过程之外的财产,也就是所有权。 第三,产权是所有权运动体系中的特定条件下的一组权利。所有权的核心在于明确资产的归宿,产权则是与生产相联系的对资产的支配权及相应的责任约束,是所有权在市场交易中所采取的运动方式,因此,产权就是所有权的各种运动形态。(张仁德、王昭风主编,2003,P50)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尽管存在着种种差异,归纳起来产权范畴有四个方面的内涵:
其一,产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这种权利必须是可以平等交易的法权,而不是不能进入市场的特权,正因为如此,产权才构成市场机制的基础和运动内容,否则便没有市场经济。同时产权是规定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并且是社会基础性的规则。
其二,产权的基础和核心是所有权,它是一种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社会性行为权利。
其三,产权是一种权利束,它可以分解为多种权利并统一呈现一种结构状态。西方学者对于产权权利束的定义,越来越展开,不仅包括排他性的所有权、排他性的使用权、收的独享权、自由的转让权,而且还包括资产的安全权、管理权、毁坏权等等。
其四,产权所包含的各项权能,既可以统一也可以分离,在一.定的条件下,一些权能还会发生转化。如所有权转化为股权,支配权转化为经营权等。
归纳以上观点,在产权与所有权关系上,本文认为,两者不是同一含义的概念,其差别是在内容和范围上的不同。产权是包含所有权在内的一切财产上的权利,是一个权利束,范围较宽。所有权是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垄断就是财产所有权”。(中文版,1956,P615)所有权是确定物的最终归属,表明主体对物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是同一物上不依存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是最充分、全面的权利。所有权是指对财产归属关系的权利界定,而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若干权能的集合。

3. 法人财产权的所有权说

此所为民法学界的有力说,学者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是自物权而非他物权。因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与所有权的基本内容相同,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法人财权基于公司法人的设立,出资人的出资而产生,除此之外,公司法人财产权在取得方式和消灭原因上与所有权也都相同。因此,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性质。5有学者反思、批判了前苏联吉克维尼托夫的经营权理论,正本清源地分析了当时我国流行的经营权说的内在不足和面临的困境。6主张只有赋予企业独立的所有权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行政干预、政府职能转变等难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7也有学者联系到法人的本质考察法人财产权问题,主张否认公司能享有所有权的观点主要受历史上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否定说的影响,认为公司及公司的财产所有权都是法律上的拟制或观念上的虚构,而与市场经济的需要和法人制度的发展不合。我国法人制度采法人实在说,因此公司法人当然可以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有所有权。8有学者从英美法历史上信托制度到大陆法传统上马尔克公社的“总有权”,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全面论证公司独立财产制和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合理性,认为: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是企业财产制度进化的必然结果;公司财产所有权是公司以法人名义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所有权是对个人合伙共有财产制的扬弃。9
所有权说遇到的麻烦是如何界定与之相应的股权的性质,在这个问题上,学者意见分歧较大,尚无定论,其结论之多,令人眼花缭乱。计有:
“双重所有权说”;10
“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说”;11
“终极所有权与法人相对所有权说”;12
“价值所有权与实物(使用价值)所有权说”;13
“公司财产法人所有、股东按份共有说”;14
“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股东享有股权,股权是公司法人所有权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15
“股权债权说”;16
“股权为一种以股份为客体的无体财产权说”17
“股权新型的独立财产权说”;18
“股权社员权说”;19
等等诸如此类不下十余种观点。

4. 事业单位对其不动产是否享有所有权

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均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在其所有的财内产上不存在任容何他项权利的情况下,就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从我国《物权法》来说,不动产须登记。你所说的这个不动产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在这个事业单位名下,这个事业单位才享有所有权。

5. 出资者所有权的相关关系

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在实行出资人制度,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由企业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对产权形式。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作为一对相关的产权形式,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随着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扩大,资本的积累,市场的扩张,以及投资来源的多元化,所有者逐步从生产经营中退出,已不能完全直接控制自己所有的财产,客观上要求所有权与经营权实行分离。 ①主体与客体。出资者所有权的主体是出资者,客体是被投资企业。出资者依据投资份额拥有被投资企业相应的净资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右方所有者权益中)的所有者权利。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是企业法人,客体是由出资者的所有者权益和企业负债所形成的全部资产(反映为资产负债表左方的资产总倾)。
②权利内翻.出资者作为一个整体(有多个出资者时,按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出资者的基本权利.在企业存续期间,出资者不能抽回其所出的资本,除依照有关规定或决议行使出资者权利外,不能直接使用、支配和处分企业的资产,不能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企业对其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依法处分及对外投资的收益权等权利,但它不能侵犯出资者的所有权,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产处分、收益分配等必须遵守章程规定。
③管理目标。出资者的目标是出资额的保值增值;企业则着眼于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益,实现企业法人财产的足倾补偿和企业财务状况的良性循环,并在此过程中,使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受益,同时实现企业净资产的保值增值。
④相应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者以其出资额(包括资本金及相应的其他权益)对企业(公司)负责;企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负债负责.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行使,除受出资者所有权的约束外.还要依据法律规定,受到债权人及与其他合同方的合同约束,且这种约束一般都优先于出资者的所有者权利。突出表现在归还贷款本息和企业清算中,企业资产应首先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①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出资者斌予的、由出资者所有权派生的,是出资者所有权的延伸或组成部分,并最终受制于出资者所有权。
②二者有其相对性,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例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依据投资取得的对所投资企业的出资者所有权,对本企业则反映为企业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等法人财产权;在其处分行为构成重大经营事项时,进一步上升为本企业所有者的出资者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的落实是间接的,需要通过对本企业所有权的行使,间接地左右本企业对其所投资企业的出资者所有权的行使。
③企业法人经营的根本目标是要实现企业价值(即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最大化,这与出资者的目标是一致的。中国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按照出资主体划分为两类:
一是国家直接投资,其所有权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按照中国的管理体制,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出资者所有权归属各级政府或它们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
二是由国有企业投资,其出资者所有权归属该国有企业所有,但终极所有权仍为国家所有。中国国家电力公司是国家直接投资的全资企业。国家电力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设立,出资者所有权归国务院,国家电力公司享有其全部资产的法人财产权;由国家电力公司出资的企业的出资者所有权归属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的子公司享有其全部资产的法人财产权。
如何界定出资者所有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界限和关系呢?由
于生产社会化和产品市场化的发展,要求企业产权关系必须与其相适应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出资者一且将自己的一部分资本投入公司,这部分投入资本就与其他出资者的资本融为一体,成为公司的法人资本。法人资本是一个整体,只能由公司法人按照公司的计划永久地占有和使用,任何出资者都无权干预。事实上,任何一个出资者都不再拥有对自己原有的那部分资本原本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那种所有权即任意占有、支配、使用、处置权,已经在产权关系根本变革即转换中完全丧失了,而如今所拥有的只是不能抽回分毫股本的“出资者所有权”。在这里,出资者所有权,不论从历史上和现实上看,还是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看,其内涵和限界都是十分清晰的。如果出资者是股东,那么,出资者所有权就是股权。股权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无非是“公益权”和“自益权”的总和。“公益权”其中包括:参加或委托代理参加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和相应行使的举手表决权,对公司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权、批评权,必要时向国家授权部门报告情况或向法院提出诉讼权,查阅公司章程和财务收支情况权等。“自益权”其中包括:从公司中定期或不定期按公司的经营状况从公司盈利中获取股利或分红权,股票出卖或转让权,(即用脚投票权),如公司法人因故解体或终止而对剩余财产按股分割权等。股权只应根据股东股的多少或增减而在量上作必要的调整,但不能改变它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如果在理论上或实践中对股权(即出资者所有权)不是作实事求是的解释,而是任意地夸大、那么其后果必然是严重的。

6. 什么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在承认包括国家在内的企业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 企业法人享有对投资者投入企业资产的经营权。
《监管条例》第27条规定, “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 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可见“企业法人财产权”不过是在原有的“企业法人财产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 的基础上加上了“依法独立支配”的权能。“企业法人所有权不是归属意义上的财产权”, 这就从法律上否定了“企业法人所有权”, 企业法人财产权只是充实了企业经营权的内涵。

7. 法人财产权包括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吗

1、法人财产权,与企业财产所有权是一个概念。
2、法人是法律拟制的内人,是独立容的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法人财产权即法人对其财产拥有的所有权。企业财产所有权,即为法人财产权的一种表述方式。
《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8. 什么是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主要指:企业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法人财产权来自于投资人。

投资人向企业法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法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企业法人,所以法人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法人的权利是法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就是投资人的股权。

法人财产权具体包括:

1、法人有接受全体投资人投资财产的权利(在法人设立之初也可以这样说,法人有哪些种类的财产权取决于投资人投资什么样的财产)。

2、法人有将接受的投资财产登记在法人名下的权利。

3、有以法人的名义经营该财产的权利。

4、有以接受的投资财产和法人的日后积累,既法人名下的全部财产承担法人民事责任的权利。

(8)公司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扩展阅读:

法人财产权的法律规定及其文义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7—29条规定,国有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项规定说明:

第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东(出资者)可依所有者的身份,对其投入公司的资本享有权益及对公司施以控制,并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国家授权的机构、部门或国有企业作为股东(出资者)时,则具有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其投入的资本及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

第二,公司或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法人,对法律上明确由其支配的资产(包括负债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就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股东(出资者)作为所有者,不对公司或企业的行为直接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既然明确了(出资者)对于公司或企业及其资产的所有者身份,则公司或企业经营的任何收益,在未依法或依约分配给各股东、公司管理者、职工,未用以向国家纳税或向债权人偿债之前,均应属于全体股东所有。

因为根据所有权或私有权的原则,财产的孳息或收益应归财产的所有者所有,直至全部生产资料均归社会所有,亦即实现共产主义之前,这一原则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上都将是有效的,不容被废弃的。

因而法人财产权中不应包括收益权。当然,并不排除法人作为股东时,可以股东的身份行使收益权,这种情况与法人行使所有权时的情形是一样的。

公司或企业作为人们投资经营某项事业的法律形式或手段,由其作为受益主体也是没有意义的。以上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它是在公有制条件下,对国家投资兴办企业及其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行长期探索的结果。笔者十分赞同这两项规定及其上述内涵。

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台以后,法学界关于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的讨论及争议并未平息,因而有必要对法人财产权问题的来龙去脉作一简要回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其真谛。

9. 法人财产与法人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你说的应该是法人财产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区别吧,法人财产是一种财产,法人所有权是一种权利,二者根本没法比较。
法人财产权,包括对公司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司因享有法人财产权,从而有权自主经营,获取收益,并自负盈亏,承担经营风险。公司行使法人财产权可以支配的财产,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因此,公司应当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法人财产权归根结底就是一种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是指法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充分、完整的支配权,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法人所有权是自物权、独占权、完全物权、原始物权,是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物权。
法人财产权原本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旧的《公司法》(1999年)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因为法律规定的缘故,法学界创造出一个新的概念,称作法人财产权,以此与法人的所有权相区别,主要是区分法人财产中的普通股东的出资与国家的出资,并强调国家的出资依然归国家所有。但在规范的法学体系中,任何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都成为公司法人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不存在两种所有权,也不存在分离的权属关系,公司对所有的出资都享有所有权,即法人所有权,并不存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在本质上是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多数人逐渐认识到这个概念的不合理性,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遂取消了公司财产权的概念,公司法人财产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不再有区分的必要。

10. 出资人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区别

出资人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区别: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版定,出资人的财产在出资到公司权之前,属于出资人个人所有,其随时都可以处分。法人财产财产所有权,是指企业独立的财产,是由企业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法人发起人以及企业法人成员的财产。因此,出资人个人的财产,一旦出资到公司去,出资人就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就归企业法人独立享有,具有排他性。在法人存续期间,企业法人是其财产权的惟一主体,法人对财产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他人非法干涉。虽然企业的成立依赖股东的股资,但企业一旦成立,具有法人人格,它就要完全依自己的意见,独立行使法人财产权,股东、政府以及有关监督机构不能够通过任何途径限制或剥夺法人财产权。而出资人仅享有股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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