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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外观设计

发布时间: 2020-12-29 12:58:28

『壹』 如何解决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的冲突

绘画来、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源作品首次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受著作权之保护;在同类产品上再次使用该作品的,则由专利法调整,不为著作权法保护。为解决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这一重合,可采取一次卖绝,是指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时,著作权人必须将在该产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生产者。权利转让后,该产品则同上专利法调整,不再适用著作权保护制度。一次卖绝的办法有以下特征:第一,生产者首次将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在产品上使用,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二,作品的著作权人必须将在同类产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卖绝。第三,一次卖绝后,该产品只适用专利法,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他人不得仿制,未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任由他人复制。第四,该作品在不同种类的产品上使用的权利,仍属于著作权人。按照这种办法,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首次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适用著作权法;在同类产品上再次使用该作品的,转为专利法调整。

『贰』 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著作权冲突中如何掌握卡通形象作品

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构成元素上与商标权、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客体有相似之处,导致存在权利冲突的可能性。本文通过案例浅析这些相似的权利客体之间的联系以及冲突的判断方法,希望有助于设计者增强避免侵权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在我国,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有很多设计要点在于图案、色彩等包装类产品外观,例如瓶贴、罐贴、包装袋及包装盒等。这些外观设计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例如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作为商标权客体的商标等,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设计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客体,因审批、授权程序的不同等原因,可能获得多项法律赋予的知识产权权利,如果这些权利属于不同的主体,则会产生所谓的权利冲突问题。
为了解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作了专门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合法权利”进行解释: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潢使用权等。《专利审查指南 (2010)》也对涉及权利冲突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作出详细规定:当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某一外观设计专利涉嫌侵犯其在先权利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应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包括证明其是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在先权利有效。
从实践来看,以权利冲突为由提起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多数涉及注册商标和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极少数人未经许可在专利申请中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品,在获得授权后,该专利权的实施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着重分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的冲突。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
1、冲突的原因及表现
商标是区分不同个人和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颜色等要素及其组合。如其与外观设计在构成元素尤其是图案、色彩上近似,当外观设计的部分或全部具有显著的识别性,符合商标的注册要件时,可以获得核准注册;反之,当商标结合到产品的包装设计上时,又可能随之获得专利权。这导致外观专利权与商标权在保护客体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易产生权利冲突问题。
2、冲突的判断方法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首先需要审查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及在先权利的有效性。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自己是在先商标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并且该商标权仍合法有效,处于保护期内。一般情况下,请求人可提交商标注册证明、续展证明、独占许可协议等作为证据。
其次,对于冲突的实体判断,主要借鉴商标行政程序中的方法,通常采用以下三个判断步骤:
第一,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与在先商标所应用的商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
第二,外观设计专利对应部分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
第三,是否易于造成相关公众认为该专利权的产品与商标应用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误认为与其存在特定的联系。
3、典型案例
“哈博思堡”酒包装盒案
法国轩尼诗公司是全球闻名的葡萄酒生产商。该公司在中国注册了著名的“手持战斧”图形商标,注册号为第 890643 号,注册有效期为 2006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0月 27 日。
专利号为201030139650.7 的“哈博思堡”酒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一种酒包装盒。法国轩尼诗公司于 2012 年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设计,与请求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相冲突。经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决定,认为涉案专利与上述在先商标权相冲突,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首先,第 890643 号注册商标的核定注册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仍处于有效期内,二者使用商品种类相同。其次,该专利中的“手持战斧”标识和在先商标整体构图均由底部弧形线条、手臂、战斧等基本相同的部分构成,互为镜像设计,属于相似的设计。涉案专利在相同种类的产品上采用了与在先商标极为相似的标识,易误导公众,使其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打火机包装盒案6编辑器使用方法
美国之宝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打火机制造商,在中国也注册了其著名的“ZIPPO”系列商标,包括“ZIPPO”文字商标和“ZIPPO 及图”商标。其中“ZIPPO 及图”商标中,“ZIPPO”标识的字母“i”上的圆点变形成红色火苗图案,注册有效期为 2003 年 3 月 14 日至 2013 年 3 月 13 日。
专利号为200630159047.9 的打火机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一种包装盒。之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专利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产品图案,一经实施将造成与其商标专用权的冲突,请求判令专利权人不得实施该专利。
经一审、二审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之宝公司的“ZIPPO 及图”商标属于在先合法权利,涉案专利一旦实施,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之宝公司或与其存在关联,从而误导相关公众,判令专利权人不得实施涉案专利。
之宝公司还以同样的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上述专利与之宝公司的在先商标权相冲突,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著作权
1、冲突的原因及表现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美术、摄影作品等。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设计要素以及“富有美感”的特质使其与这些作品在内容上存在重合的可能。例如,当一幅美术或摄影作品作为图案元素应用于产品外观时,可能会获得专利权的保护;或者产品独特的外形设计使其具有高度的审美价值而成为实用艺术品时,也可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由于保护客体上的交叉,可能产生权利冲突问题。
2、冲突的判断方法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著作权是否冲突,主要借鉴司法审判中的著作权侵权判断方法,通常采用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主体的合法性。作者和其他根据法律规定能够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著作权主体,一般情况下,作者即著作权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但需要提供主张著作权的作品的原件、底稿、书籍、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第二,客体的合法性,即是否具有“独创性”。根据审查实践,在先作品多为美术、摄影作品等,一般符合要求。
第三,冲突的实体判断。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先看专利权人是否接触或可能接触过作品。这里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可通过提交专利权人接触过该作品的直接证据或该作品曾经公开过或发表过等间接证据来证明。再看外观设计对应部分与在先作品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3、典型案例
“凤凰涅槃”瓷瓶案
专利号为201130394300.X 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一种凤凰造型的瓷瓶。针对该专利,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3 年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与其在先取得的著作权相冲突。经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决定,认为涉案专利与请求人的在先著作权相冲突,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决定认为 :请求人提交的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其对 FZ02108 号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作品于2010 年 8 月 11 日前处于公众可知的状态,推定专利权人存在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
涉案专利与在先作品相比,在凤凰造型的表现手法、设计元素的运用等各个方面均高度一致,虽在器型上有所变化,但并未脱离在先作品的对于凤凰造型的独创性表达,所展现的设计与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专利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著作权人的相关合法权利,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
“会说话的汤姆猫”案
Outfit7 公司是知名移动游戏开发商,其“会说话的汤姆猫”风靡全球。凭借这一出色的游戏及周边产品,Outfit7 在全球获得不菲的收入。游戏的火爆也引来众多厂商模仿,其中有不少“山寨”产品还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号为201230022409.5 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一种玩具产品。针对该专利,Outfit7 公司于 2014 年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与其美术作品相似,与请求人在先取得的著作权相冲突。经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决定,认为涉案专利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决定认为 :请求人提交的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对 2014-F-00141282 号作品享有著作权;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作品至少于 2012 年 2 月 8 日即创作完成,并处于公众可知的状态,推定专利权人存在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
在先作品的卡通猫面部特征、身体比例等使整体形象明显区别于其他卡通猫。涉案专利包含了在先作品的所有独特识别特征,虽然细节有所不同,但一般观察者仍能一眼认出二者为同一卡通猫形象,因此,涉案专利与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专利为立体造型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先作品为平面美术作品,涉案专利是对在先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其实施将会损害请求人的在先著作权,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冲突,根本上源于“山寨”与“创新”的矛盾。靠耍小聪明、抄袭模仿,企业永远成不了大器,国家也不会有很强的竞争力。随着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国内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逐渐加强,但距离世界先进水平仍有不小的差距。摒弃“山寨”、促进“创新”是必定要走的漫漫长路。避免侵权、及时维权 , 也是我们亟待完善的功课。

『叁』 外观设计与美术作品著作权

外观设计属于专利范畴,如果使用了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责讨论版权问题。
不可一概而论。

『肆』 外观专利和著作权有哪些区别

著作权:客体通常包括文学、艺术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以及一些与科学技术相关的独创性的成果,如小说,绘画,计算机软件等等。通常保护期限为作者死亡后的50年,合作作者为最后一位作者死后50年; 外观专利通常指,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躲在工业领域;
必须包含以下:
⑴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⑵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⑶必须富有美感;
⑷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他们本身不同范畴;
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都有共性:
1、人身权(如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2、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中外观权不包括没有邻接权(出版者,表演者,录制和播放着权利) 不同之处主要为:
(1)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观点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情感和观点等内容本身,这些形式表现为小说、论文、电影、歌曲、图画等种类。专利权保护的是发明创造,属于思想、观点内容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比如电视机的发明、灯泡的制造方法、可口可乐瓶独特的外观设计等。
(2)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由保护对象所决定,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内容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但专利权不会保护主题内容相同的两个发明创造,例如,甲发明了电视机,并申请了专利,乙就不能再申请这一专利。
(3)权利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不必经过任何登记或审查程序;专利权则必须依法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授予合法申请人。
(4)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而专利权仅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等财产权内容,不包括人身权内容。
(5)权利保护期限不同。如前所述,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的50年;专利权的保护期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伍』 如何解决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权,著作权的冲突

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首次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受著作权之保护回;在同类产品答上再次使用该作品的,则由专利法调整,不为著作权法保护。
为解决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这一重合,可采取一次卖绝,是指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时,著作权人必须将在该产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生产者。权利转让后,该产品则同上专利法调整,不再适用著作权保护制度。一次卖绝的办法有以下特征:第一,生产者首次将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在产品上使用,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二,作品的著作权人必须将在同类产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卖绝。第三,一次卖绝后,该产品只适用专利法,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他人不得仿制,未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任由他人复制。第四,该作品在不同种类的产品上使用的权利,仍属于著作权人。按照这种办法,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首次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适用著作权法;在同类产品上再次使用该作品的,转为专利法调整。

『陆』 外观设计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嘛

外观设计属于专利保护对象。
图片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

『柒』 设计作品,外观专利和版权登记有什么区别呢

设计作品,外观专利和版权登记有什么区别呢?包装的设计,产品的图案等平面设计,正好也属于版权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样的保护范围。但是,安全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权利取得力度,范围,还有费用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作者在选择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创意权益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这些区别。设计作品,外观专利和版权登记有什么区别区别一,版权与专利的新颖性和实用性版权要求作品的是独创性,而不要求具体的使用性和新颖性。大部分所有的原创设计作品都可因此版权保护的范围大,但专利只接受三种特征的外观设计申请,具体指的是新颖性,创造性还有实用性。另外版权人有权禁止,未经过允许在任何作品上,任何人不得随意复制作品。但外观设计保护有规定的限制及保护范围,是以申请材料中的图片或图片当中拥有外观设计的产品为准。在最新的专利法修改案当中明确要求了,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是要不属于现有的设计,也没有任何个人以及单位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的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的专利文件中。所以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要求会比较高的规定,赋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现有或现有设计的特征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专利权是比版权,更具有强烈的垄断权力,它的保护力度会相对比较大。安全部要求作品是首创的,但是要求他是独立完成的,是否独立完成,有的时候也没有办法分辨,在创作过程当中,借鉴的例子属于正常范围,因此遇到被侵权的行为,如果不能证明侵权人确实接触过你的作品,很有可能被法庭认为是侵权行为。而专利则要求作品是独一无二的,所以无论作者发表过也不能获得专利,外观的设计专利在专利有效期内,享有独占和专利权。专利权被赋予以后,任何个人以及单位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能生产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区别二,版权随作品完成后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登记手续专利权登记一般需要专利机关的授权,经过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程序才可以获得专利权。但是专利权的生气时间一般都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需要2到3年,等专利权授权下来以后,后市场早就没有了,生产周期也耽误了,所以很多国家对外观设计都采用专利与版权双重保护,我们国家在外观设计是否获得版权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产品依据版权法获得的案例。与发明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专利不需要实质性审查,因此,申请流程简单,需要时间也会短一些。区别三,版权保护时间更长久版权保护时间为作者一生及逝世后50年,法人作品版权保护期发表日期50年。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权仅为10年。区别四,版权保护不需要每年缴费包括版权登记以及作品备案都是遵循自愿原则。外观设计需要缴纳专利年费,否则视为放弃权利。

『捌』 著作权于外观设计专利

著作权是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不需要你去申请就具有;而外内观设计专利就需要申报专利局容,经过一系列手续被批准后才能获得授权,但总的来说,因为对于外观设计只进行形式审查所以授权是比较容易的;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前者不需要经过授权手续就可以获得,后者则需要交纳一定的手续费,还有每年的专利费才可以享有权利,但是相对的,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肯定比没有权利凭证的容易维权,所以主要看你的市场大不大,如果市场大,赚得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就比较值得。

『玖』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发生权利冲突时,可以通过以下哪些方式解决

外观专利或者著作权冲突时,以专利权申请的日期或者著作权完成日期为准。
1、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解决。
2、由工商部门进行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拾』 版权与外观设计有什么关系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什么情况下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1) 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
(2) 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 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4) 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5) 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6) 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7) 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8) 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 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 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 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开关机过程中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电子屏幕壁纸、画面;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游戏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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