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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关于房产所有权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2-29 13:01:55

㈠ 物权法房屋所有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回涉的权利,包答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与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债权是指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市场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易的前提,交易的过程表现为债权,交易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转移。

㈡ 物权法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内容

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是以登记为要件,和房产证上的名字无必然联系。
所以看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发生了多少次转移,只要看其变更登记了多少次就可以了。

㈢ 房产的所有权以房产证登记为准 你知道吗

是以产权证登记为准根据《物权法》中房屋登记簿制度的规定,房屋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在老百姓的意识中,房产证就是自己房产的唯一身份认证。而新实施的《物权法》对于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行为有了不同于以前的规定。其中包括: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产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中,主要以房产证作为此类案件的主要证据,一方当事人持有记载自己个人信息的房产证,并且对方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证是非法取得或者房屋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持有房产证的一方基本就能稳操胜券。而《物权法》实施之后,法官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时,将不仅要审查房产证的合法性,还将重点审查涉案房屋的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与房产证是否一致。在两者的证据效力上,登记簿的证据效力远大于房产权属证书。法院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时可能会出现四种判决结果,当登记簿与房产证均正确时,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登记簿正确,房产证有误时,可以撤销房产证;当登记簿错误,而房产证正确时,同时撤销登记簿与房产证;当登记簿与房产证均错误时,同时撤销登记簿与房产证。

㈣ 最新物权法是否规定房屋所有权只以房产证上所登记的名字为准

婚后共同供房的财产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一方同样有所有权。这是法律规定的

㈤ 物权法和婚姻法对同一所房子的所有人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物权法》及其配套的《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并没有与《婚姻法》想独立或者违背。

夫妻婚后购房是双方共有还是一方所有,依据《物权法》规定,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内容为准。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房屋登记以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了共有权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而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没有标明另一方为共有人的,则属一方个人财产。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一般属于共有财产。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婚后购房后,应共同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资料,夫妻双方亦需对申请登记房屋是否属于共有房屋作出书面说明并签字确认。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于房屋性质(共有或个人所有)作出的书面确认,应当视为双方就申请登记房屋作出的书面财产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以此确认登记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夫妻双方一致表示房屋为一方所有并签字确认,房屋登记机构据此依法将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显然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存在所谓的“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购买房屋不管是否登记在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一方恶意申请登记导致本属双方共有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可以通过更正登记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确认其对房屋享有的正当权利。当然,房屋登记机构如未按《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共有权登记,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㈥ 物权法关于房产

物权法上有关房屋所有权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基本内容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七十条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七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6)物权法中关于房产所有权的规定扩展阅读:

房屋所有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继受取得分为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两类。

1、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2) 房屋赠与;

(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产生效力,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2、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只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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