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占有推定为所有权占有吗
① 货币的占有权和所有权合二为一
动产一般需登记确定所有权。
不动产,以占有推定产权归属。
② 关于货币所有权及侵占罪的问题
货币占有即所有,借贷关系中借款方承担还款义务。
③ 无行为能力人交付货币给他人为什么货币的所有权就会发生转移
因为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交付后所有权就发生转移,除非给的是特殊货币,比如战国时期的货币,纪念币等,否则,货币交付后,即丧失了物权,但如果占有人无法律依据占有这个货币,那么交付人换来的是债权。
----参考资料:<北京王铭律师诉讼宝典>
④ 他人捡到钱,是请求物权返还,还是形式债权请求权
1 他人捡到钱 而不归还的 属于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 一方专
得利 他方受损 得力和受属损有因果关系)
2 钱属于特殊动产,占有即取得所有权。
3 不可基于物权行使返还请求权,但可基于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同等金额货
币。
⑤ 别人用偷来的钱还债和我有什么法律关系
货币占有即所有,债权人取得货币即合法占有。被盗人只能起诉偷盗人。
货币是版一般等价权物,在民法上属特殊种类物。
作为种类物之货币归属一律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
具体表述为:由货币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货币的所有权不得与对货币的占有相分离。
凡占有货币者,不分合法、非法,均取得货币所有权;凡丧失对货币的占有,不论是否自愿,均丧失货币所有权;接受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也取得货币所有权;将货币借贷他人或委托他人保管,亦由借用人或保管人取得货币所有权;货币被盗或遗失,亦由盗窃者或拾得者取得货币所有权;‘骗钱还债’,亦由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取得货币所有权。
对于货币,不适用《物权法》第34条关于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第245条关于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规定;丧失货币所有权的人,只能根据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制度或侵权行为制度获得救济。此外,货币亦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
⑥ 所有权取得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
币所有权为所有权的重要类型之一。基于货币本身的特点, 货币所有权具有价值权性、最大信用性、内占有与所有的一致性、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的合一性、移转的无因性、物权请求权效力的局限性等特性。货币的占有即所有或者说占有与所有的一致性, 为货币所有权归属与流转的基本规则, 该规则在具体适用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应当澄清; 对该规则适用中的例外情形, 亦应引起注意。
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因货币现金及银行存款等的权属问题引起的纷争时有发生,而处理的依据及其理由的寻觅却颇为困难,以致各种意见常常争论不休。在学界,货容币及其所有权的特性等问题,似乎常为经济学界所关注,而民商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则明显不够,我国新制定的《物权法》中,对货币及其所有权问题也只字未提,殊值遗憾。本文试从民法学角度对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与适用中的例外等问题予以讨论,期能抛砖引玉,引起重视。
⑦ 甲在路上捡到50元钱,用它买了彩票并中奖,问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货币的所有权不是不得与货币的占有分离么
甲对50元钱的失主产生不当得利之债。但不产生针对“拾得的那张50元”的返还请求权,只需偿还50元即可。因为甲对“拾得的那张50元”在占有时即取得所有权。
⑧ 盗窃的货币根据占有即所有的原则是否也具有所有权
盗窃本身是犯法的,所以不合理的占有不存在占有既有的合理性。就算你占有了,但会被处罚,最终的结果还是没有占有。
⑨ 在银行存款是否发生货币所有权的转移
是。尽管我国法律在银行存款所有权归属上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但事实以及新法都明确了银行存款所有权归属银行,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则是债权。
(1)银行和存款人之间不是保管关系。
存款人将款项交给银行后,银行将该笔款项与其他款项混同后,共同管理。银行无需也不可能对该笔款项单独对待,为其开辟单独空间,对该笔款项单独保管。如此一来,银行就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仓库了。
(2)银行和存款人之间不是信托关系。
所谓信托关系成立后,银行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示或合同约定,从事投资活动。但显然,银行在经营活动中除委托贷款等特定业务外,并不受存款人对经营活动的限制。所以,银行与存款人之间也不是信托法律关系。
(3)货币作为其客体,是典型的动产。一经任何人占有,即对该货币享有所有权。
所以,储户持有的货币在存入银行之前,以动产形态存在,储户享有所有权。一旦存入银行,该款项的占有权即由银行享有,银行当然享有该笔款项的所有权。
(4)银行取得存款后,享有并行使完整的、无限制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即所有权。
银行取得存款后,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和自身意志从事经营活动,传统如放贷、收取贷款利息,其收益为贷款利息减存款利息的息差。现代化的银行业务还包括大量中间业务,如证券保证金第三方存款、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而这些经营活动,都无需事先征得存款人同意。银行在从事上述业务时,享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并在经营活动中对银行可支配款项享有完整的、无限制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即所有权。
(5)若存款人享有所存款项的所有权,银行就根本无法开展任何业务,这是荒谬的。
若存款人享有所存款项的所有权,那么银行每发放一笔贷款,都要征得涉及该笔款项的存款人同意,并由许多存款人直接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
因此,银行在取得储户的存款后,就因占有而取得了该笔款项的所有权,并行使所有人权利。否则,银行就是一个存钱的仓库,不是融通资金、汇兑天下的金融机构了。
⑩ 货币通常为种类物,不特定物,占有即所有
是的,货币为种类物,不特定物(但货币如作为收藏品则为特定物),占有即所有。
相关介绍:
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种类物,是指性质、种类相同,即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和经济意义的物。它可以用品种、牌号、件数、长短、容积、重量等加以确定。
而特定物,是指具有特有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如一张名画、一件古玩等。当然这种分类是相对的,在种类物中,经过特别选定挑出来的物,也就成为特定物了。
(10)货币占有推定为所有权占有吗扩展阅读
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以及世界货币的职能。货币的契约本质决定了它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一般等价物、贵金属货币、纸币、电子货币等。
它可以用作交易媒介、储藏价值、延期支付标准和记帐单位。实物货币是专门在物资与服务交换中充当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人们的商品价值观的物质附属物和符号附属物。
既包括流通货币,尤其是合法的通货,也包括各种储蓄存款,在现代经济领域,货币的领域只有很小的部分以实体通货方式显示,即实际应用的纸币或硬币,大部分交易都使用支票或电子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