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没错,日本人申请了大量中药方面的专利,从制剂到配方.
专利具有地域性,只在申请获专得授权的属国家或者地区受到保护.
所以,那些被日本人在日本成功申请专利的中药制剂和配方,如果中国公司把同样的产品出口到日本,就属于侵权.但是同样的产品在中国使用和销售就不侵权.除非日本人也把这些中药在中国成功申请了专利.
㈡ 中药专利的现状及相关保护
我国中药专利申请的现状与思考
沈丽令鸟
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我国中药专利申请中约90%为个人申请,药厂、大学、科研院所的申请约占10%。个人申请的授权率为30%左右,而药厂、大学、科研院所申请的授权率约为70%。
1993年中国专利法开放药品专利申请后,当年中药申请量即达到1700件左右,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药的创新。近十年来,中药专利经历了申请量大幅度增长、显著下降和逐步回升的阶段。笔者将对中药专利申请的现状作如下分析与思考。
中药专利申请的特点及存在问题
一、专利申请人多为个人。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我国中药申请中约90%为个人申请,药厂、大学、科研院所申请约占10%。个人申请的授权率为30%左右,而药厂、大学、科研院所申请的授权率约为70%。由于申请人多为个人,申请中常常只有配方,既没有动物试验,也没有临床观察报告。可以说申请人提交的是一个未完成的发明,从而导致该申请不能被批准。这些申请虽没有获得专利权,但是其技术内容已经被公开,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不利的。而且,对于我国中医药行业来说,也是不利的。因为在世界范围内,均可以检索到这些技术内容,无形中造成了我国中医药信息资源的“流失”。
二、发明点多在复方制剂上,而涉及中药有效成份提取及纯化的申请相对较少,尤其是将有效成份提取为一个纯化合物的专利申请更加微乎其微。但是,后一种专利申请却具有更大的价值。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面临国外药物的冲击和技术垄断,这一点显得尤为突出。同时,提取纯药物化合物制备成药物,也有利于中药走向世界。因为,纯化合物避免了中药产品中的重金属、质量监控等问题,而这些正是阻碍中药产品走向世界的主要因素。
三、专利申请的代理比例不高,而且,在这些代理人中有中医药专业背景的很少。因此,在申请文件撰写过程当中,所使用的药名常常出现混乱,有的使用的是可以作为一种正名和几种异名的名称,有的甚至是当地的俗称,在公开出版物上从来没有记载过。而申请人又不能够证实这种名称的原料在申请日之前处于公开状态,导致该申请的技术方案不能被实施。这种由于药名问题导致公开不充分而不能被授权的专利申请,也占一定比例。
对中药专利申请的思考与建议
现状提醒我们,药厂、具有科研能力的医疗机构和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需要增强专利保护意识。由于这些单位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经济实力,更易于开发出高水平的具有专利性的中药产品,如没有专利的保护,产品上市之后遭仿制,经济损失将非常惨重。只有将这些中药产品处于专利保护之下,才能更好地体现这些产品的价值,同时也可体现出专利产品的优势,也就是可以防止他人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该专利产品。同时,专利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非专利产品的价格。这样,一方面可真正发挥专利制度在中医药领域中的法律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可鼓励高水平中药产品的开发,从而进入良性循环。
(一)申请专利的时机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先申请制,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那么专利权将授予最先申请的申请人。因此申请人应当尽早申请专利。但另一方面,由于包括药品在内的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自申请日起20年,所以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申请的最佳时间。一般来讲,在作出药效结论后甚至在临床之前,即可申请专利。原因是专利保护的是一个具有三性(即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在作出药效结论后即满足了作为专利申请的必要条件,不必等到临床试验,甚至新药获得批准之后再申请。而且,提前申请还可以避免在新药审批和公告过程中出现技术方案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可能性。
(二)申请文件的撰写
申请药品专利,在说明书中应当公开新的药物组合物或该药物具体的医药用途、药理功效、有效量及使用方法,应当提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达到预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效果的数据。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制剂方法等应当公开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这一点申请人应当特别注意,避免由于公开不充分而导致申请被驳回。
(三)申请专利的内容
在目前有关中药有效成份提取及纯化的专利申请相对较少,尤其是中药有效成份化合物专利申请少的情况下,一方面申请人应当在积极研究的同时,对其技术方案进行专利保护;另一方面,应当尽可能地采取更有效的保护形式。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宽,它包括有权禁止他人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的所有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采用什么方法制备和以何种方式使用,都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因此,应当尽可能地采用产品专利保护的形式。但是,某些用途专利,其保护力度有时也比较大。例如,首次发现了一种中草药具有治疗某种疾病的新的医疗用途,可以采用用途专利的保护形式,因为这种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是很宽的,申请人应当予以注意。
中药是我国特有的资源,中药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一直占居着重要地位。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专利在中药保护中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专利制度在中药保护中的作用,将是我们从事专利事业和中医药事业的同仁所共同面临和需要思考的问题。
在当前形势下,提高中医药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则是应引起全社会重视的问题。
㈢ 请问如何申请药物方面的专利
基本上已经没有新颖性了。申请意义不大。
㈣ 申请中药专利需要多少钱有那些必要的条件
继续卖药!保持秘方,不要申请专利
㈤ 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和前景
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较晚,是伴随着国外的压力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的,所以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诚然发展了20几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有了一定的成就,但是还是任重而道远。在这里我想建立一个专题来讨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众多问题和解决方案。我先开一个头,以抛砖引玉。
中国正在失去中药的知识产权
世界著名经济学家保罗·比尔兹曾预计,到2010年,与健康相关的产业将为美国经济带来每年1万亿美元的收益,这些收益来自令人更健康、更美丽、延缓衰老或预防疾病的产品和服务等等。
20年前,健康产业并不存在,但今天,健康产业的收益达2000亿美元,相当于美国整个汽车产业收益的一半。从2000年到2010年,健康产业的消费将由2000亿增长至1万亿美元,足足有5倍的增长。中国有13亿人口,专家预测健康产品消费将由目前在GDP中2.5%的比重继续增加,进而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中国健康产品市场巨大。
中医药有着五千年的文化背景,据记载,中国人早在一千多年前的东汉年代已经开始使用“保健养生”食品了。因此,在汉方中药制剂方面,中国人有绝对的优势。
然而,在这场健康产业的大潮中,我国还没有一个扬名海内外的中医药品牌出现。
中国的中医中药保健品具备了创造世界品牌的基因。但面对强大的竞争对手,我们必须走中国化的健康产业之路。
目前,中药在国际市场的贸易额已超过400亿美元,而且每年还以10%的速度增长。但中国的中药出口贸易额只占世界草药贸易总额的不到3%。而日本、韩国、东南亚以及欧洲一些国家的中药企业从我国低价购入原料药就地粗加工后,运回国内精炼,提取制剂,制成西方人习惯的胶囊、片剂和颗粒剂,不仅占领了国际市场,而且以高价返销中国市场,目前已占据了我国中成药市场1/3的份额。而我国每年从日本、韩国、东南亚、西欧等地进口的洋中药却超过1亿美元。反观日本,虽然只有210个汉方药制剂,且处方和原材料均来自中国,但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却达到80%。
为改变我国中药生产落后的状况,我国一些地方和单位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引进外国的资金和先进生产工艺,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些人为达到此目的,目光短浅、急功近利,无视中药处方作为无形资产的巨大价值,不惜将自主的知识产权—中药处方拱手交给外商,这使我国的中药生产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我国民间还有大量中药秘方、偏方,虽然在长期的中医临床中行之有效,但由于科学研究与解析分离技术水准低,至今仍以非处方、草药形态流传,许多外商正加紧搜罗研究分析,甚至抢先申报许多专利,使得中药这种国宝的知识产权,正以惊人的速度流失。
同时,如果不能真正了解保健品市场运作规律,精确掌握市场脉络,也极容易遭遇滑铁卢。因此,这十几年来有不少大企业进军养生保健产品,均以失败告终。大向导公司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健康产业之路,以“弘扬民族文化,树立民族品牌,实现平衡人生”为企业使命。提出“我的世界由我创”的经营口号,立足中国,面向全球,以小谋大,稳健发展。
中国中药要全面进入国际市场,必须与国际接轨,实现中药现代化,首先是研究与开发的现代化。这就需要建立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及现代化剂型,建立中药质量标准规范,提高中药质量标准水平,加强中药药理、毒理研究,重视中药临床试验,制定中药生产管理规范。在这一程序中,必须大力加强中药知识产权的研究和保护。否则,我国的中药产业将成为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失去生存的权利,后果不堪设想。
㈥ 请问有没有可以查阅知道的中药秘方有没有申请过专利之类保护的资料啊
去国抄家知识袭产权局网站查询
网址http://www.sipo.gov.cn/sipo/zljs/
㈦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两条路
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在知识产权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利用上,不占优势。这主要是因为发明专利、驰名商标、软件与视听作品等等的版权主要掌握在少数发达国家手中。而要增强我们的地位、至少使我们避免处于过于劣势的地位,我们有两条路可走。一是力争在国际上降低现有专利、商标、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二是力争把中国占优势而国际上还不保护(或者多数国家尚不保护)的有关客体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以及提高中国占优势的某些客体的保护水平。走第一条路十分困难。从《伯尔尼公约》的修订过程和TRIPS协议的形成历史看,走第一条路几乎不可能。
就第二条路来说,我们应力争把“生物多样化”、“传统知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生物技术等等高新技术成果的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促进了发明创造;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计算机软件、文学作品(包含文字作品及视听作品等)的版权保护,促进了工业与文化领域的智力创作。但在保护今天的各种智力创作与创造之“流”时,人们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忽视了对它们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而传统知识,尤其是民间文学的表达成果,正是这个“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生物多样化”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保护基因资源。基因资源与传统知识相似,可能是我国的又一个长项。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基因资源较丰富的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已经开始重视这方面的保护。我国仅仅在《种子法》等法律中开始了有限的行政管理。把基因资源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特别是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我国做得还远远不够。
传统知识与生物多样化两种受保护客体与世界贸易组织中已经保护的地理标志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它们的权利主体均不是特定的自然人。同时,传统知识与生物多样化两种受保护客体又与人们熟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等的受保护客体有较大不同。所以,有人主张把它们另外作为知识产权的新客体,而不是与其他客体一样并列在一起。不过,必须给予一定的保护,在这一点上,则是需要力争的。“力争”的第一步,就是本国的立法与执法首先把它们保护起来。
这种保护,首先是应当要求使用者尊重权利人的精神权利。例如,要求使用者指出有关传统知识或者生物品种的来源。如果自己创作的新作品或者开发的新技术方案是以有关传统知识或者生物品种作为基础的,必须说明;如果自己推向市场的商品或服务本身就是他人已有的传统医药、民间文学艺术等,就更须说明。近年拿了中国人开发并使用了千百年的中药乃至中成药推入国际市场,却引世人误以为该中成药出自日本、韩国等国者,并不在少数。这对中国的传统知识是极大的不尊重。其次,这种保护必然涉及经济利益,即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问题。至于法律应当把付费使用的面覆盖多广,以便既保护了“源”,又不妨碍“流”(即文化、科技的发展),则是一个可以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中国人在知识创新方面,并不比任何人差。我们应当积极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业已形成的高保护,推动国民在高新技术与文化产品领域搞创造与创作这个“流”;同时积极促成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我们目前尚处优势的传统知识及生物多样化这个“源”。这样,才更有利于加快我们向“知识经济”与和谐社会发展的进程。
㈧ 如何保护“道地药材”的知识产权
问:“道地药材”是指一定的药用生物品种,在特定的环境和气候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形成的品质优、疗效佳的中药材。由于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其质量、疗效等都有较高的信誉度和知名度,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道地药材”遭到掠夺性采集,市场上假冒品也时有出现。请问:在目前的环境下,如何加强对“道地药材”知识产权的保护?——读者
答:笔者认为,保护“道地药材”的最好方法就是运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有关规则,将其纳入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保护。
TRIPS协议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项下的一个分协议,其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国内贸易中有特别重要的地位。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定义为: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世界贸易组织)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保护原则主要从“禁”处着眼,防止地理名称和标志被不正当使用。协定主要指出四种不正当使用方式及其相应的救济手段:一是在商品的名称或说明中使用其非真实产地的地理标志,从而使公众误认该货物产地,对于这种以误导公众错认为产品原产地的使用方式应以法律手段来制止;二是以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使用地理标志,对此,协议要求按1967年《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加以制止;三是没有用商品标志所标示的地理标志作为其商标,从而误导公众对商品真正来源地的辨认,该成员方当局应依权或依当事人的请求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四是使用某种地理标志,尽管该地理标志真正表明了商品来源地,但仍然误导公众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的也应禁止。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包括在先使用、商标的在先注册、通用名称、产地国的保护等。地理标志在产地国不受或停止保护,或在产地国停止使用,则成员方无保护此地理标志的义务。这是地理标志保护的黄鹛蹩睿
㈨ 专利问题
什么是专利
专利主要是指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指国家专利审批机关对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
为什么要取得专利
专利可以保护技术创新和革新。任何人发明创造了具有创新性及实用性的工艺方法、机器、产品或物料成分,或者对它们的改进,都可以申请专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拥有自己的专利制度。在一个国家获得了专利,专利拥有人在这个国家就拥有了阻止别人实施其发明的权利。在大多数国家,最长的专利保护期限是二十年。为了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必需缴纳年费,通常是每年一次。美国之外的许多国家拒绝为那些在申请专利前就公开其发明的发明人提供专利保护,因此发明人应该避免在申请专利之前公布或销售其发明。
专利的种类、保护期限及审查方式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申请人应结合发明创造的技术水平、商业价值、市场寿命、费用等情况考虑申请何种专利更为适宜。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不妨碍公共利益2.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和技术领域: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以上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专利前的准备
1〕注意保密2〕进行可行性分析:检索国内外专利,查阅相关专业刊物,了解掌握同类技术或产品的现状,进行能否获得专利的可行性分析,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申请专利的两种途径
1.自行申请
专利申请人自己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寄申请,或到其代办处办理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的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编是:100088.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广州设有专利代办处,地址是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省知识产权局内。
2.委托代理申请
专利申请人委托国家审批成立的合法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代办处办理专利申请。
委托代理申请专利的手续是:
1)与专利事务所签订专利代理委托合同
2)提供申请专利所需技术材料(法律规定:专利代理人负有保密责任)
3)交纳代理费和申请费
申请专利需提交哪些文件
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有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
3、注意事项
请求书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A href="http://www.sipo.gov.cn">www.sipo.gov.cn</A>)下载
所有申请文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格式撰写或准备
申请日的确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专利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受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给出申请号、确定申请日、发受理通知书。
授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即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一般程序
1.必须先申请中国专利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优先权证明和手续
3.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4.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