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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移特殊情况

发布时间: 2020-12-29 15:55:29

A.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是方式是什么 谢谢了

一、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动产占有人专,将该动产让属与第三人,若第三人取得动产系出于善意,则确定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二、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三、发现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四、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物权法》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添附,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
六、时效取得,时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时效的规定取得所有权。
七、先占,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

B. 特殊动产的物权转移问题: 1、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有:出卖人将标的物交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物权转移的不同主要在于产权转移内的要求或时间不容同:不动产物权是否发生转移应以产权登记为准;动产则在交付后产权即发生转移。《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 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疑问

以上是典型的一物二卖,A把小汽车过户给C,完成实际交易。B不能要求C把小汽车过户给自己,但可以要求A承担违约赔偿。

D. 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和不动产的多重买卖的区别

  • 【区别】:

  1. 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以某一特定标的物(动产或不动产)先后与多位买受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多重买卖涉及2个法律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各买卖合同的效力,二是哪位买受人可以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对于第一个问题,理论上没有分歧,只需依据一般的合同法原则处理可;

  2. 因多重买卖的每个合同都是有权处分,故每个合同都应认定有效,传统理论一直坚持“债权的平等性”,认为各债权应同等保护,但对于出卖人如何履行交付义务以及由哪位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等如何保护方面却又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以致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诸多不便。

E. 房屋交换需要什么手续 和费用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人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互换:本来是指以货币以外的物品进行交换,房屋的交换应是局限于房屋和房屋的交换,拆迁安置时以交换房屋产权作为补偿的,也属互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费用:办理房屋互换就是产权转移登记,需要缴纳房屋产权登记费每宗60元;测绘费每平米1.36元;过户费每平米6元。
如果双方房屋价值一样,则免交契税,如果不一样,则要缴纳差额部分契税。

法律依据:物权法 房屋登记办法 契税管理条例

F. 继承遗产需要什么证明

一、继承遗产需要什么手续
(一)、房产继承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免税
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深圳市地税局,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房地产证(若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需有银行盖公章及与原件一致的章经办人签章)
(4)继承权公证书(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须提供境外公证书和境内公证书)
(5)如果继承人未满18周岁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
3、登记过户
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需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深圳市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
(二)、股权继承
1、根据《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需要查看下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是否有作出约定,如果没有作出规定,则继承人对股东资格享有法定继承权。
2、继承公证除了提交一般财产继承的材料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5)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
3、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三、股票继承1、继承公证需提供的材料参见前面房产继承的继承公证2、凭继承权公证书到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过户手续如果继承者从未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先开立账户,如果不想另行开户,可通过卖出所继承的股票兑现为资金,然后以取出现金的方式
4实现继承的权利和权益。
(三)、存款继承
1、继承公证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需提供的材料参见前面房产继承的继承公证
2、凭继承权公证书到储蓄机构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继承遗产的原则
1、份额均等原则。
按《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遗产分配达到均等很难掌握。但经各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2、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多分点遗产。
3、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相反,对被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4、适当照顾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按具体情况可以多分点遗产。

G. 融资租赁是否属于所有权保留买卖特殊形式其风险转移是不是同样适应交付主义求确认。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性质不同,故不属于买卖的特殊形式。融资租赁合同以融物获得内融资,出租方容需要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与设备出售方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但是同时又约定,设备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与出租方没有关系。

H. 特殊动产抵押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动产抵押也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 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 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 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 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 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 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I. 企业被收购意味着什么

企业被收购意味着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产权,从而影响、控制被收购的企业,以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行为。

1、文化、管理的模式的变化。公司企业的变更注定也会变更企业文化等,这时候可能就要去适应一种新的企业文化以及管理模式。

2、管理层变化。要改变公司的工作模式,领导是关键,所以收购公司必然会让自己的管理层员工代替收购公司的员工;作为下属,你就不得不学会跟新的领导相处。

3、薪酬、福利的变化。在薪酬福利方面也意味着有所改变,两种可能:一种是现有的薪酬福利不变,一种是根据收购公司制定的新的薪酬福利来实行。

4、规矩和操作方式改变。你的工作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以往可能要求说话简单明了,但现在可能会要求更详细具体,开会时间增加。

拓展资料:

收购(Acquisition)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收购的经济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易手,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

行业萧条和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可以在对方公司的二级市场进行低价股票收购。从法律意义上讲,中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要约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但是在古董古玩行业例外,国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购古董古玩、文物、珍贵药材等,非法倒卖、走私均要承担法律责任。

J. 物权法,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是矛盾对立关系。两法条可以合并理解,即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受领为生效要回件,交付后取得答所有权,但是只交付不登记,会给善意取得制度可乘之机。可理解为登记是对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所有权是绝对权,有两种取得方式,不管哪种都可以取得所有权并当然的有登记权。但两种取得方式在同一物,多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谁受领并先登记的,就能阻却排除他人的所有权主张。谁就当然拥有该不动产。不登记,所有权就无限制的循环转移下去。以下是所有权取得的两种方式1,原始取得。如法条1,无处分人的行为,第三因善意取得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特殊动产肯定是交付受领过的,其当然有主张登记的权利。2,继受取得,如法条2,有权处分人的行为,买卖等,交付完成即取得所有权,有当然的有登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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