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土地使用权
⑴ 政策性搬迁采取土地置换方式的,换取的土地使用权如何税务处理
政策性法规,希望采纳
⑵ 政策性搬迁"退二进三"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税务处理:根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有关规定: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主要会计处理:企业收到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应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再从“专项应付款”科目逐步结转到“递延收益”和“资本公积”等科目。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主要税收处理: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可以享受重置资产折旧或摊销额税前扣除和递延5年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具体存在如下差异:
1. 对搬迁企业取得的搬迁处置收入是否计入年度收入的规定不一致。税收: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5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在未完成搬迁的期间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因此,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2. 对企业完成搬迁改造后的搬迁补偿收入结余是否计入年度收入的规定不一致。税收:企业在规划搬迁次年起5年内完成搬迁的,应将取得的各种补偿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因此,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结余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3.对企业以搬迁补偿收入重置资产的折旧和摊销额是否计入费用支出的规定不一致。税收: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会计处理上,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搬迁补偿收入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应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事实上这部分折旧和摊销额未在企业利润总额中扣除。因此,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主调减处理。
⑶ 企业政策性拆迁或普通拆迁都涉及到哪些税费及计税依据
涉及到的税金等参见下面的回复:
1、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务处理规定
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规定,“为了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结合上述文件,可知,搬迁企业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免收营业税;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规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相关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税务处理规定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相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部分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⑷ 国家税务总局对政策性搬迁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哪些优惠
符合规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⑸ 核算政策性搬迁应该用什么会计科目
根据财企[2005]123号《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业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及费用应按规定进行单独的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收到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专项应付款
(二)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以净损失额来核销专项应付款:
1、核销固定资产及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作会计分录:
(1)核销固定资产时:
借: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现金、银行存款或应付款
(3)取得核销资料的残款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或应收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2、将“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转入“其它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销:
借:其它应付款-专项应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三)发生拆卸、运输、重新安装机器设备的费用时,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借:其它应付款-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现金或应付款
(四)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的摊余价值,现因搬迁而灭失,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借:其它应付款-专项应付款
贷:无形资产
(五)支付职工的安置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借:其它应付款-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六)企业搬迁结束后,在搬迁完成年度或在第五个年度,进行搬迁清算,将余额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作转增营业外收入处理。
借:其它应付款-专项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七)企业搬迁结束后,如有搬迁损失,可以一次性在搬迁完成年度,作为企业损失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作为企业损失扣除。
⑹ 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以土地置换房屋,是否可以套用政策性搬迁的文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国家税务总局公容告2013年第11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因此,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只要符合政策性搬迁的范围与条件,以土地置换房屋的情况,可以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⑺ 满足哪些条件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
为什么居民没有扶贫,我穷的卖裤子了,我湖南省凤凰县禾库镇杨狄龙,9口人住一个小房子,有点大病都上不起医院,怎么父母官都不关注我一下,我不是中国公民吗
⑻ 如何理解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和改良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一款“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的支出可以抵减拆迁补偿收入。同时,根据第三款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那么如此,则企业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不就在税前扣除两次(一次抵减拆收入,第二次计提折旧)吗?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答:你的理解正确。 此种情况下,企业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两次,一是抵减收入,二是通过计提折旧扣除,体现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再问:谢谢解答,但这种情况下企业“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的认定就很重要。那么什么固定资产可以认为是企业利用拆迁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认为拆迁开始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即为“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如是这样,那么拆迁开始后多长时间内新增的固定资产可以算“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多长时间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就不能算“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重置固定资产,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准予其从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并可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税前扣除。五年后完成搬迁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不能扣除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但可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允许税前扣除。
⑼ 政策性搬迁账务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企业收到政府补助: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自相关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009年6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搬迁补偿支出的会计处理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⑽ 政策性拆迁原入账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什么时候算灭失
旧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在丧失实际使用的权利时算灭失。就是搬走了,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时候算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