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版权产权 » 北京市所有权补偿款

北京市所有权补偿款

发布时间: 2020-12-29 22:31:56

㈠ 拆迁赔偿款的所有权在谁手上

你的意思是政府随便给群众钱,这明显不可能,政府事先确定了这一家是事实上合法使用宅基地,就差合法化了

㈡ 最高法: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最近重庆市有这么一个案件,秦某于2008年购买了孙某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已经交付给秦某,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该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孙某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想拿走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秦某当然不会同意。那么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京坤律师认为,该笔拆迁款归秦某所有,理由如下:
一、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秦某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孙某交付了房屋。
二、孙某应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孙某因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故秦某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秦某与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秦某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完成了其约定义务,孙某理应交付秦某合同对价: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三、孙某已无法完成其合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之规定,孙某作为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因秦某所购房屋物权已因拆迁而消灭,孙某已经无法完成其给付秦某房屋产权的义务,秦某已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
四、拆迁补偿款实际上是孙某合同义务的对价

孙某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孙某在该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即为其出卖给秦某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孙某在已收取了购房款的情况下,本应及时将出卖房屋过户登记至秦某名下,现因政府拆迁政策的原因而致涉案房屋物权消灭,在此情况下,秦某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

㈢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载明的安置人对安置房屋是否都享有所有权

要看具体情形,无法一概而论的。
原则上由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私房)或承租人(公房)作为购房人与拆迁人签订安置房屋买卖合同;如家庭成员协商一致,也可由其他人员购房。
1、实践中,如果该安置房是购买的,则以实际购房人为所有人。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虽然属于应安置人口,使安置房屋面积增加、房价款亦有大幅减少,但此系实际购房人拆迁安置中,利用了同一户口的其他人属于应安置人口而享受了国家给予的相关优惠,并不能说明其他人对安置房屋享有所有权。
2、如果安置房,直接就是按户口上的人头分配的,那所有安置人都是产权所有人。

㈣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是同一人,拆迁如何补偿

首先要区分你的房屋是在农村的集体土地上,还是城市的国有土地上。但内是无论是哪种情况,目前的拆迁容法律法规,更倾向于将拆迁款和拆迁被安置资格给予,房屋的,所有权人,至于使用权人有损失的,可以向所谓所有权人进行追偿。
希望能够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㈤ 乡里房屋有补偿款那房屋所有权归谁

乡里房屋的房产证上写得谁的名字房屋所有权就是谁的。

㈥ 永久性占地的补偿款属于土地的所有权人还是土地的经营权人

占地补偿款复包括土地补偿费、制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土地的所有权人,安置补助费归土地的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㈦ 如果买房上面写的所有权归乙方是不是以后拆迁补偿款也是乙方的

是的。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被拆迁人,是被补偿的对象。

㈧ 永久性占地的补偿款属于土地的所有权人还是土地的经营权人

在我国没有永久性占地这个说法,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使用权年限不同。居住用地七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征收补偿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的所有人领取土地补偿费,经营权人领取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㈨ 拆迁人支付房屋补偿款后,房屋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拆迁人

一般情况下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后,拆迁人或者委托拆迁单位拿着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去产权管理部门注销的,所以被拆迁人不用担心。

㈩ 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后,对土地使用者给予了青苗(林木)补偿,请问补偿后,地上林木所有权归谁所有

一、正确的方式是起诉到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补偿协议为依据,政府肯定是能胜诉的,法院一般会责令原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采伐。逾期后,可以强制执行,相关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如阻挠的,可以罚款或处以15日以下的司法拘留。

二、这些树木的所有权,仍然是原承包人的。征收补偿的只是损失费,并不是购买了所有权。

如果工业园区自己组织力量强行采伐的,按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政”,实际上,在起诉时,还可以要求原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当然,园区在起诉前,最好是先履行通知的义务,同时将整个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如此一来,将来诉讼时,合法合理,仁至义尽,对方也无话可说了。诚如斯,则园区的规范行为,也可以树为依法行政的典型案例。完全可以借此加以宣传报道,实乃一举多得。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