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著作权判决
『壹』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有些餐厅会播放一些电影和音乐,那餐馆播放电影或音乐构成侵权吗?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下面来看看关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公众场合播放,如未经授权,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1、简单的有抄写,剽窃,篡改,牟利。2、复杂的有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贰』 发现别人侵犯我的著作权怎么办
1、如果你发现别人盗窃你六篇文章,题目和内容一个字都不变,并且还出了书回,并且在网络上还答弄成他的代表作。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你可以先找对方协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赔偿损失。
2、如果协商不成,你就想办法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1)停止侵害;(2)赔偿损失;(3)赔礼道歉。
『叁』 张旭龙起诉汤加丽侵犯著作权那个案子的一审二审判决究竟是怎样的
汤加丽,中国裸体写真第一人,曾经引起广泛的激烈讨论。而她自己,也因此陷入了打版不完的权官司和走不出的梦魇中。2001年3月,摄影师张旭龙开始帮汤加丽拍裸体写真。2002年初夏,两人完成了最后一张照片。当年9月,《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由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被舆论评价为国内第一本“实名人体摄影”,汤加丽也被媒体称为“中国人体艺术署名第一人”。2002年12月,汤加丽在北京王府井书店进行签售,也从此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2003年5月,汤加丽顶风而上,与摄影师石松筹拍第二本写真集,名为《汤加丽人体艺术摄影》。
汤加丽与她的摄影师张旭龙,因为两人各自出书,这两年一直在打官司。先是2003年2月张旭龙以侵犯著作权起诉汤加丽,结果胜诉,汤加丽赔了10万元。2004年10月,汤加丽又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张旭龙反告上法庭,索赔51万余元。汤、张二人2004年的官司,两人围绕《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和《中国首位演艺人员人体魅力摄影》两本书而打的官司都以汤加丽胜诉告终。
『肆』 侵犯著作权怎样赔偿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回当按照答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伍』 简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1.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发表其作品。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作品完成以后,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发表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将作品发表,或未按著作权人要求的时间、地点、方式发表,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合作作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 者共同创作的,它是合作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共同成果。《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作作品可以的分割的,合作作者只能就可以分割的自己创造的那部分作品行使 发表权和署名权。对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应当由合作作者共同决定是否将作品发表。合作作者意见不一致时,无正当理由的作者可不得阻止其他作者发表作品。 但是发表作品时应该署上所有作者的姓名。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这种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根据《著作权 法》规定,只有创作作品的作者,才有署名的权利。其他没有参加创作的人,未经作者同意,无权在作品上署名。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 活动",如果仅仅是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活动,不能视为创作,无权在作品上署名。当然,作者为扩大作品的影响或其他 原因,主动要求没有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一般不视为侵权。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这是侵犯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 品完整权。歪曲主要是指在修改他人作品时,故意或过失曲解了作者的原意。使用人修改他人作品,存在两种情况:第一,未经作者授权而擅自修改他人作品,这无 疑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第二,虽经著作权人授权,但修改超过了授权范围,以致于违背了作者的原意,歪曲了作品内容,因而也是侵权行为。篡改,则是在未 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对他人作品的名称、内容进行改动。目是,如果仅仅是因为在对作品的理解上发生了偏差,为此而引起的有损于作品内容的正确、完整或表 现形式的完美,一般不应认为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未经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翻译、注释、改 编、编辑等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如果著作权人未声禁止使用其作品的,那么只有在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除此以外,对作品进行 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翻译、注释、改编、编辑等,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6.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因他人使用作品有获得报酬的权利。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情况,他人以法定许可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不按规定支付报酬,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使用者愿意支付报 酬,但是不知著作权人是谁或著作权人地址在何处而无法将报酬送达著作权人的情况。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应在一 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交著作权人,否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7.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在《著作权法》中剽窃与抄袭是同义语,都是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剽窃、抄袭被视为最典型的侵权行为。最容易辨认的抄袭行为是逐字照抄他的作品,而在实践中常见的是部分抄袭他人的作品或将他人作品经过改动后的抄袭。
8.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报。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 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使用以上方式复制作品,往往数量很大,发行范围很广,直接影响到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所以这是一种既严 重而又常见的侵权行为。应当注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要求侵权行为人实际上获得了经济利益,只要侵权入实施侵权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即可认 定。
9、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行为,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现场直播表演者的表演,是表演者的权利。广播电台要现场直播表演者的表演,除应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还应获得表演者的许可,否则将侵犯表演者权利。
10. 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表演者有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取利。因此,未经表演者许可,擅自对其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出版的行为,侵犯了表演者的权利。
11.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图书出版者与著作权人订立的合同是专有出版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其他出版者都不能再出版同一作品,否则就侵犯了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1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作品。由于录音、录像的首次录制过程复杂,投资、风险较大,而翻录则较为容易。为了对录音、录像 制作者在经济上有所补偿,《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作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任何未经录音、录像制作 者许可,而复制发行其音像作品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13.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转播、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的行为。根据《著 作权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播放、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和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未经广播 电台、电视台许可转播、复制其制作的广播电视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1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严格地说,这种行为侵犯的 应当是他人的姓名权,而不涉及到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因为他只是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别人的名字,并没有直接涉及到著作权人的作品。但是,由于这种行为必然会 给作者和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所以《著作权法》也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
『陆』 侵犯网络著作权,没有被投诉,但查出来了,算不算犯罪
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柒』 把书中的内容发到网上,算侵犯著作权吗 把书中的内容发到网上,算侵犯著作权吗
也算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篇文章,毕竟是作者的劳动成果。要是在没有经得作版者同意,就擅权自转载的话,是对作者的不尊重,就是侵权。
但是你发在博客上,应该是非赢利目的,这样的话,只要和作者沟通好了就行了。赢利目的的情节比较严重。不知道我回答的完全吗,还有没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呢?
『捌』 在网络上上传一些书籍的pdf扫描文件,算不算侵犯著作权
你赚钱了就算,不赚钱就不算! 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就没有保护了!
版权就是一个利益的问题!
『玖』 侵犯著作权罪数额较大是多少数额巨大是多少
依据最高人民法复院、最高人民制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解释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拾』 侵犯著作权的哪些情形需要承担起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哪些情形需要承担起行政责任,侵犯著作权罪,指的是某人或者某群体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关于著作管理方面的法规,在没有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之下,侵犯了他人享有的著作权,违法获得了数额比较大或者是其他的一些严重情节的行为。那么侵犯著作权的哪些情形需要承担起行政责任?侵犯著作权承担起行政责任侵犯著作权的哪些情形需要承担起行政责任?1、在没有经过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人的许可之下,私自对作品进行复制、发行或者是放映、广播等行为,在网络上或者是网络下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2、出版者私自出版他人已经获得专有出版权利的图书的;3、在没有经过表演者的许可之下,私自复制或者是发行该表演者的表演相关的录制作品的,或者是在网络上公开向公众传播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4、在没有经过录音录像的制作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通过复制或者发行,又或者是在网络上公开传播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5、在没有经过相关许可之下,私自播放或者是复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6、在没有经过作品相关的著作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对权利人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的作品进行故意破坏或者避开的,法律法规已经有特殊规定的除外;7、在没有经过著作权相关权利人的同意之下,故意删除或者是改变其受保护作品的相关电子管理信息的,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8.私自制作或者是假装冒充他人而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