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
A. 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表演权包括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第9条第9款,表演权就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内。
主要容内容包括:(1)表演自己的作品;(2)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3)公开传播作品的现场表演;(4)授权他人用各种方式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
主要权利包括:(1)表明身份权、(2)保护表演形象权、(3)许可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权、(4)许可录音录像权、(5)许可复制、发行权、(6)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
B.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发表的含义是()
一、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向作者以外的公众公布,而不是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给家属、亲友,或向某些专家请教。是否公之于众并不取决于听众或者观众的数量,很多情况下取决于作者的主观意向与提供作品的方式。向公众发表演讲,听众可能很少,也属于发表;将作品提供给亲属、亲友,可能观者很多,也不是发表。发表权是决定是否发表的权利,作者只要作出发表或者不发表的决定即是在行使发表权,并不是说作者必须自力亲为去发表作品才叫行使发表权。
二。以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作品,必然要发表作品。因此,有人认为,发表权属于财产权,或者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两种性质。的确,发表权与作品的使用密切相关,不发表作品而首次以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作品是不可能的。但是,与财产权同时行使并不表明本身就是财产权。发表权的重点在于是否公之于众。如果作者单独行使发表权而不行使具体的财产权,很难说此发表行为是行使财产权利,如在公众集会上发表演讲,留下遗言其作品在其死亡后可以公之于世等。著作权法在规定发表权时,在很多情况下作了不同于其他人身权的处理。如规定了其他三项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却规定发表权与作者的财产权一样,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五十年。这样规定是从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出发的,而不是因为发表权是财产权。
C. 《著作权法》保护哪些权利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它是由多项权利构成的一个权利综合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D.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不能转让的权利是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十七种权利,其中5-17项属于财产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版1-4项属于人身权,不可转让。权它们是: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E.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作品在刊登后内,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容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但对文章内容的修改,则应征得作者的同意。
二、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造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四、为实施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美术、摄影作品。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F. 哔哩哔哩中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以下哪些著作权利
正确答案是以上三个都是,我刚才答完
G.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有四种,即: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著作权法》第四章用四节分别规定了这四种邻接权。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出版者权,指图书、报刊出版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版式设计专有权、专有出版权;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和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制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权利,录制者权的主体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客体是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广播电视组织权也叫播放者权,是指播放者享有的权利,播放者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客体是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不是广播、电视节目。邻接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期限,而财产权的保护有期限。
H. 我国著作权法对权利限制的例外是如何规定的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I.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共有几条
著作抄权法共六章59条。
第一章袭总则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表演
第三节录音录像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附则
J.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不属于作者的情形有哪些
主要是单位作品
纵横法律网 郑立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