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合作
Ⅰ 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同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一种特殊形
C 出让
Ⅱ 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纠纷的管辖
实践中,因土地管理部门违约而引起纠纷的情况比较少见,更多的是因受让方违约,土地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制裁而引起的纠纷。出让方和受让方因合同的有关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寻求何种途径解决纠纷,《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均未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也回避了这一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机构仲裁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民事仲裁仅适用于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其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行政属性,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纠纷不在《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于寻求民事诉讼救济
首先,依民事诉讼审理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利。这有多方面表现:一方面,在民事诉讼中法庭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土地管理部门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因而法庭可能会否认土地管理部门在合同行为中的制裁权、处罚权、提前解除合同权等行政优先权。因此,土地管理部门正当行使行政优先权的行为可能被法庭认定为是非法利用行政权的行为,从而认定是违法的,这对于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利。
另一方面,民事诉讼不适用行政诉讼中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这会导致合同因提起诉讼而被迫停止执行,影响行政职能的有效运转和实现。例如,土地管理部门因受让方闲置土地而解除合同,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时,若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则在诉讼期间,土地依然被闲置而不能被有效利用。
其次,民事诉讼的规则也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提出主张而举不出证据证明者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土地出让方可以在不与受让方协商的条件下单方面作出行政决定,改变合同的正常形态,而对于出让方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受让方没有足够的举证能力,从而可能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最后,监督制约行政权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重要功能,依民事诉讼规则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不利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适用民事诉讼审判程序,法庭仅仅能审查合同本身,注重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而忽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从而使违法的行政行为可能得不到纠正,无法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宜寻求行政诉讼救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行政诉讼以制约行政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适用行政诉讼救济方式,既有利于防止土地管理机关滥用行政特权、轻视合同约束力,也有助于防止行政机关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实现公私利益的动态平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若因出让方不履行交付土地义务、不履行登记发证义务引起的,受让方即可提起行政诉讼。若受让方违约或违法,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行使制裁权,如果受让方拒不履行,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有关措施加以强制履行,土地管理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受让方不服土地管理部门采取的制裁措施,则可由受让方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诉讼中首先应当适用公法规范,包括在程序上适用行政诉讼法,实体上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其次,诉讼中也应当根据审理对象的特殊性适用一定的私法规范,包括在程序上适用民事诉讼法,实体上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私法规则能够援用到行政法领域中的根本原因,主要是因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合意,是行政的实质与合同的形式的结合,发生的纠纷与民事纠纷有着相似性。如在合同中关于要约与承诺、契约自由、当事人行为能力等纠纷,应当参照适用民法规则。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诉讼适用的程序上,许多情况下也应参照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如在举证规则上,行政诉讼中一般由土地管理机关对其行使行政权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而对土地管理机关违反合同的行为及其对受让人造成的损害,则应当参照民事诉讼规则,由受让人负举证责任。
Ⅲ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究竟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从所有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国家以国有资产为基础参与各种民事关系时,其身份自然是民事主体”。土地出让合同是政府代表国家作卖方,土地使用者作买方,双方按平等自愿的原则确立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合同,并按民事合同的理论去解释并运用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中去。
第二种观点认为,界定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不能仅仅从 所有权的角度,而要看该所有权为谁享有以及该所有权以何种方式处分来界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权来实现的,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处置土地的一种方式。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政府机关对使用土地的批准,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基本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实际上只是国家配置土地资源、管理土地的一种方式,那么,基于出让行为的土地出让合同自然是一种行政合同。
当前,在我国学术界以及实践工作者中对土地出让合同的认识不一,甚至导致了一些混乱,如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规则的混淆,土地出让合同行政命令色彩的过于浓厚,受让方权益的不受尊重,出让方的职权没有得到充分而适当的行使。所有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引发了不少误解,又与实践的发展极不协调。
Ⅳ 国有企业摘得土地使用权后如何与私营企业合作开发
我们集团是国有企业,通过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摘得某地块的使用权,现土地专款已缴纳,共属计1.5亿元。为了引进全国十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拟与某房开合作开发该地块。我们可以参股30%以内,最好我们直接退股,全部由该房开开发。但是,国土部门认为,土地使用权入股,属于土地转让,必须达到投资额度的25%以上。我个人认为土地使用权入股不能按照25%套用。不知道对不对。就如何展开合作,规避相关限制,请各位大师予以指点。
Ⅳ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和条件有哪些
一、转让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的,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的,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转让方式
1、公开方式:即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方式寻找受让人的行为。
2、协议方式: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通过协商自行寻找受让人的行为。
三、二种转让方式分别适用的范围
1、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③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④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不属于上述须以公开方式转让范围的,可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
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公司、企业需提供《股东登记手册》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东组成成份,若无法证明该公司是非国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则按公开方式进行交易。
Ⅵ 什么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是从前最主要的一种政府供地方式,和挂牌出让一样也属有偿出让。 协议出让的优点是:政府对地价较易控制、灵活性大;缺点是:没有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缺乏公正性,不利于公平竞争,容易滋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 总的来说,协议出让与挂牌出让主要有三方面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土地类别),这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即:商业、旅游、娱乐和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用地(主要有:工业、仓储、或其他重点扶持的项目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在政策执行概念上可以这样理解:挂牌出让为土地出让的一般方式,协议出让是土地出让的特殊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价方式不同。 协议出让是政府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定价的,而挂牌出让则是社会公开竞价。 三、土地出让最低价的限定原则不同。 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不得低于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成本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有基准地价的,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漆0%;挂牌出让的土地其起拍价就是最低价,这个起拍价是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等条件综合评定的。 基于上述三个不同点,协议出让的土地在修建与用途上有较为固定且严格的限制,若需转让协议出让的用地或改变协议出让用地的性质,都需要补齐相关费用,补齐的额度往往以同区域内相应类型土地的挂牌成交均价或评估价作参考,扣除协议土地款部分。此外也有其他的一些变通处理办法。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土地市场的逐步完善,从长远来看挂牌出让会进一步全面取代协议出让,协议方式应当会逐渐消亡。因为,目前的挂牌出让方式已经集成了协议出让方式的所有优点,同时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协议方式供地在监管力度方面的
Ⅶ 国有企业摘得土地使用权后如何与私营企业合作开发
一般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实施,即政府以土地使用权版作价入股权,已经出让后形成的非国家主体的,会认定为是土地转让行为,需要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针对这种现状,可以以土地为全部唯一资产成立子公司,并以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引入开发企业股份,待扩股完成后,开发企业收购第二股东全部股份。子公司全部归属开发企业所有,国企母公司退出经营。但是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的,需要经过产权交易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