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先以成文法规定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的国家
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据某些条件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须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下面来看看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的区别。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的区别著作权法定许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著作权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之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又被称为强制许可证,属于一种非自愿的许可情形。著作权强制许可起源于1909年美国著作权法,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确定著作权的强制许可制度。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制度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直接由法律规定,无须事先申请或通知著作权人;强制许可则必须事先申请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一般局限于音乐作品或音乐戏剧的表演以及商业唱片的重复使用。《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495条规定法定许可适用于:1、公开演出已出版的作品;2、以胶片、唱片、录音磁带等方式公开复制和发行已发表的作品;3、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学作品创作有文字的音乐作品;4、在工业产品中使用造型工艺作品和摄影作品等。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一部作品已经由作者同意而被某个录制者制成唱片发行,其他录制者就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直接进行录制,但录制后必须向作者付酬。中国著作权审判实践一般认为,它适用于:(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凡在上述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Ⅱ 怎样理解著作权强制许可著作权强制许可有哪些情况
著作权强制许可是什么意思呢?哪些情况被称为著作权强制许可的范围?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解答一下:著作权强制许可什么是著作权强制许可?著作权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某种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的法律制度。著作权强制许可与著作权法定许可有何区别?1、法定许可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允许使用的方式,凡符合条件的均可自行使用,使用人并无特定的范围。2、强制许可则需经使用人事先申请,由主管机关授权后方可使用,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未获主管机关授权的不得使用。3、申请获得使用权的人应当首先向著作权人请求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拒绝授权许可使用后,才能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强制许可。著作权强制许可有哪些情况?强制许可的情形主要有: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2、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摘编,并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5、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Ⅲ 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和强制许可使用的区别
相同点:①目的是专注于促进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
②只能用别人的发表的作品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容使用他人③当工程;
④必须注明的作品的作者标题名称。不同之处在于:①用户的法定许可是表演者,录音,报刊和广播组织,俱乐部和合理利用人的身体,但没有范围限制的生产者;
②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应当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后,使用工作,并合理使用的情况下,没有必要支付报酬;
③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使用,可以不使用,但没有附上合理使用的条件。
Ⅳ 我国为何没有在著作权法中设立强制许可制度
我国目前并没有对非自愿许可的重要类型——强制许可制度给予足够重视。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中尚没有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以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以适用。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我国在适用国际条约中有关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时应当由国家版权局负责实施发放强制许可证。但目前由于具体实施办法的欠缺,我国并没有充分利用公约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给予发展中国家实行强制许可的特殊优惠,以方便发展中国家学习发达国家的科技文化,促进本国的经济文化发展。这种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发展中国家国民因教学研究需要翻译、复制外国作品的,在无法找到著作权人或被拒绝的情况下,可以向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强制许可;经过一定的期限后,申请者仍不能在国内获得该作品的即可得到著作权主管部门的强制授权。可是我国善于利用这种制度的申请者尚属罕见,而反面的例子却有不少。如“新东方”学校被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起诉并败诉一案就教训深刻。如果“新东方”学校能充分利用强制许可制度,就不会在10年时间内持续侵犯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所出版的教材版权,也不必因侵权而支付1000万元的巨额赔偿。因此,我国应依照国际公约中强制许可的规定建立健全版权强制许可制度,使我国国民充分享受到由此带来的利益。
Ⅳ 强制许可的许可制度
论WTO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作者:徐惜民 发布时间:
[摘要]“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历经15年漫长艰辛的谈判,中国终于迈进了WTO的门槛,成为其会员。这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里程碑意义的新阶段。WTO是以法律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经济组织,具有一整套系统的法律规定体系。其中,《马拉哈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构成三大基本实体协定。Trips协定是一部“条约附加”行的协定,即在吸收和确认已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标准的基础上,通过细化和提高保护标准,进一步规定了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规范。郑成思先生曾说:“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务的自由流动和知识产权保护,构成世贸组织的三根支柱。在这三根支柱中,知识产权的地位最重要,因为知识产权与有形货物买卖,以及服务贸易都有相当密切的联系,实际上知识产权保护是为商品的自由流通和服务的自由流动起保障作用的。”①
[关键词]权利限制、权利限制的限制、法定交叉许可、紧急状态、改进专利
知识产权协议的“专利”一节是谈判过程中最为困难的一部分,涉及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争议很大的问题,在WTO多哈部长会议上,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又成为争议激烈的问题。发展中国家认为它们应当能够以低廉的价格得到医治艾滋病、结核病等疾病的“救命”良药。由于这些药物基本上是在发达国家生产的价格昂贵的专利药,穷国买不到或买不齐,以巴西为首的一些发展中国家要求Trips协定允许各国在发生大众健康危机时采取特殊措施,如允许本国企业仿制外国专利药。美国则担心类似的特殊措施会被滥用,从而影响本国制药业赢利。该会议最终取得的进展是各世贸组织成员可以在发生公共健康紧急状态时采取突破药品专利保护措施。②
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Trips协定“专利”的一节,主要针对的是对专利的“权利限制”。这些条款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允许成员进行什么范围的权利限制;二是不允许成员进行什么范围的权利限制;三是在允许的范围内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对于一般的权利限制,协议只作了原则的规定,但成员可以对专有权规定例外。“例外”,主要就是“权利限制”(即强制许可)。在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有强制许可条款,即在发展中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特定年限的独占的专利权,该期限经过后,权利人在获取补偿条件下必须将其专利许可当地工业使用。这种规定要求授予专利之后的不长时间内(如三年),专利应当在当地实施。如果专利不能或者没有及时开发,就成为强制许可的对象。
(一)协议规定了例外应当符合的前提条件,即:③
⑴必须是为了不使专利妨碍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进行的限制;
⑵这种限制不能与专利的正常使用冲突(包括不能损害专利“被许可使用人”的利益);
⑶这种限制不能够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
(二)Trips协定明文规定的事由及其他事由
Trips协定第31条第2项明文规定的事由有下列几项:
⑴拒绝交易。即“在此种使用之前,拟使用者已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争取权利人的授权,但在合理的期限内该争取未获成功,才允许此种使用。”该规定实际上与反垄断有关,专利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权利人滥用其垄断地位,拒绝他人的合理使用要求,就是拒绝交易性质的滥用垄断地位。④
为获得基于强制交易的强制许可,利害关系人应当证明其已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争取权利人的自愿授权,但在合理的期限内遭到拒绝或者未予答复。
⑵紧急状态和极端情势。这就是“在成员处于国内紧急状态、其他紧急情势或者非商业公共使用的情况下,可以豁免这些条件。但是,在国内紧急状态或者其他紧急情势的情况下,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通知权利人。”此种强制许可的事由是紧急状态或与此类似的原因,如与公共健康和营养相关的饿情势。
⑶反竞争行为。强制许可可以为救济反竞争行为,成员不必适用⑵和⑹项规定的条件。在此种情况下确定补偿时,应当考虑纠正反竞争行为的需要。”美国就按其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适用这种强制许可。
救济反竞争行为的强制许可是Trips协定第8条第2项规定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原则的具体运用。这种许可必须给予权利人补偿。纠正反竞争行为的需要,可以在决定补偿数额中予以考虑,该规定允许降低补偿,甚至免费许可(如美国)。⑤
⑷非商业公共使用。这可以发生在政府机关为完成使命而使用受保护的专利的情形。应当注意的是,此种使用不是必须由政府直接使用,也可以由私人享有,而且这类强制许可无须事先请求和通知。
⑸依赖型专利。Trips协定第31条第⑾项规定:“如果此种使用是为了利用一项(‘第二专利’),而该专利不经侵犯其他专利(‘第一专利’)即无法使用,则应当适用下列附加条件:①与第一专利中的发明相比,第二专利中的发明应当涉及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②第一专利的所有人应当有权以合理的条件以交叉许可方式使用第二专利中的发明;③对第一专利授予的使用不得转让,除非与第二专利一并转让。”这是一种基于专利的依赖性而授予的强制许可。
在这类强制许可中,第二专利必须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这种专利实际上是一种“改进专利”,在有些国家,改进专利对电子类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改进专利获取原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取决于两者之间的经济和技术价值的价值对比。该价值对比的标准取决于授予专利的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以及所涉及的专利所有人的规模和实力。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具有重大经济性的专利,在发达国家却未必如此。
⑹其他事由。Trips协定第31条规定的强制许可事由是一种示例性规定,成员在其国内法中还可以规定其他的强制许可事由。如:公共利益事由;环境保护事由;没有实施或实施不充分;国家出口的需要。
(三)强制许可的限制条件(郑成思称为“权利限制的限制”)⑥
尽管Trips协定对强制许可的事由规定得较灵活,但对授予强制许可的条件却规定得很具体,这就是:
⑴对强制许可(或者政府使用),必须“个案处理”,不能把某一个强制许可证的授予经验,作为常规或通则普遍使用。
⑵在申请或批准强制许可证之前,都应当参考伯尔尼公约附件中关于版权强制许可证的规定。因为,知识产权协议基本上把伯尔尼公约中的颁发强制许可证的条件借用到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来了,只是增加了“国家紧急状态”及“其他特别紧急情况”。
⑶如果有关专利涉及半导体技术,则颁发强制许可证的限制就更多。
⑷一切强制许可证,都只能是“非专有”的、“非独占”的。这就是说,在政府强制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专利的内容之后,该专利人本人仍有权自己使用,或通过合同许可其他人使用。
⑸强制许可证一般不得转让,除非与企业或企业的商誉一道转让。
⑹使用强制许可证制作出的产品,主要供应国内市场。
⑺一旦导致强制许可的条件消失并且不会再发生,则应当停止使用(又称为“情势还原原则”)。
⑻对于强制性地许可“依赖型专利”的情况,应当受到更多限制,满足Trips协定第31条最后一项的条件。
⑼法定交叉许可证制度。交叉许可制度有利于防止“第一专利”权人及“第二专利”权人双方(尤其是防止后者)不合理地阻止对方实施相关专利。这一规定虽然与“强制许可”并收在一条中,但实质属于“法定许可”。一般讲来,强制许可制度可以由公众中不确定的人利用,“法定许可制度”只能由确定的人(第一或第二专利所有人之一)去利用。⑦
⑽所有“非自愿许可”,都须支付使用费,不得无偿使用。
⑾凡作出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均须为权利人提供要求复审的机会,对于非自愿许可场合支付使用费的数额,也应提供复审的机会(司法复审和行政复审)。
二、中国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中国《专利法》第六章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章均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事由
《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事由:
一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二是国家作出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势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是促进新发明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医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1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该条规定了强制许可的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二)程序
《专利法》第52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三)限制和补偿(报酬)⑧
《专利法》第53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专利法》第54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3条规定,依专利法第54条,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四)司法审查
《专利法》第55条规定了强制许可的司法审查,“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中国立法与Trips协定的差异之处
1、工业品外观设计能否作为专利权?
在今天,大多数国家都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巴黎公约作为一项最低要求,规定各成员国都必须给予保护。但巴黎公约并没有具体要求采用什么样的法律去保护。在有些国家,工业品外观设计与“实用艺术品”(即版权法的保护对象)被视为一律。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说是“工业版权”的第一个保护对象,也是其出现的第一个推动因素。
早在1806年,法国就颁布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门法,给它以工业产权的保护。但很多美术创作成果同时符合1806年法和1793年法国版权法的保护要求,如何区分哪些外观设计只能由工业产权法保护而不能受版权法保护,这成了个难题。直至1968年,英国颁布了一部“外观设计版权法”,“特别工业版权”的概念正式出现了。此后,一些国家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上效仿了英国的作法(如新加坡、德国)。知识产权协议在专门把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加以强调的同时,又允许各成员自由选择以什么样的法律加以保护。在中国,工业品外观设计适用《专利法》来保护。但中国称这种权利为“专利”,2006年至少产生了一种副作用。有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就在其销售的产品上标出“已获专利”,却很少有标出“已获外观设计专利”的,这在某种程度上欺骗(至少是误导)了消费者。因为消费者往往把“专利”等同于“发明专利”。而在其他国家,则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因为在那“外观设计权”不被称为“专利”。⑨
2、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应采用强制许可?
Trips协定并未提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强制许可,而在多数以工业产权法保护外观设计的国家,并不允许对外观设计采用强制许可制度。中国专利法也只规定了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但协议允许成员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给予一定限制,但该限制必须符合三个前提:
⑴它们必须是为保证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不至于受到外观设计专有权不应有的影响。
⑵不能妨碍有关设计的正常使用,包括不能妨碍合法的被许可人的利益。
⑶不能超过合理限度,以致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实践中,中国只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版权等可以采用强制许可,从不对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采用强制许可。而Trips协定既没有明文禁止,也无明文允许,留下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注释:
①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页。
②孔祥俊:《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229页。
③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9页。
④孔祥俊:《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7页。
⑤See P.Mendes da Costa,‘Patent Harmonization through GATT:TRIP or TRAP?,Patent World’,(September 1992);转载于孔祥俊:《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页。
⑥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9页。
⑦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1页。
⑧孔祥俊:《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2-263页;《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
⑨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2页。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Ⅵ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是什么
简单的说,你申请了一个专利并获得授权,但是您一直握在手里又不用,法律认为您这种行为是浪费资源,假如路人甲发现您的专利您不用,然而他又想用,于是路人甲可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对您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也就是强行的将您的专利许可给路人甲使用,当然,路人甲需要向您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
具体的强制许可条文请务必参考以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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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八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Ⅶ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都有哪些
法定许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据某些条件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须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与强制许可制度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直接由法律规定,无须事先申请或通知著作权人;强制许可则必须事先申请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一般局限于音乐作品或音乐戏剧的表演以及商业唱片的重复使用。
Ⅷ 强制著作权登记许可是什么著作权登记的作用有哪些
强制著作权登记许可是什么?著作权登记的作用有哪些?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有很多,包括文学作品、音像制品、歌曲等,著作权的权利有很多,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那么强制著作权登记许可的概念是什么?强制著作权登记许可是什么?强制著作权登记许可有两层含义。(1)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情况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强制许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此种强制许可制度的设立,是基于著作著作权的强制许可有两层含义,一般认为其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他人使用作品的情形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的法律制度权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根据《伯尔尼公约》第17条的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各国政府基于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对于滥用权利的著作权人,其既有权禁止作品的传播,也可以在必要时由国家主管机关颁发强制使用的许可。这种由国家主管机关颁发强制使用的许可制度即为著作权的强制许可。其是为了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利,妨碍公众基于正当目的和合理条件使用作品。(2)强制许可是指著作权国际条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优惠。其具体是指发展中国家的使用者想翻译或者复制某一外国作品,但又找不到著作权人,或者虽然找到著作权人但得不到许可,则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从本国的著作权管理机关获得强制许可证。在获得这种强制许可之后,使用者就可翻译或复制有关的外国作品,但是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中,两种强制许可制度都是对著作权的限制。一般而言,我们所讨论的强制许可制度主要是指第一种强制许可。著作权登记的作用有哪些?1、著作权自愿登记仅仅是著作权成立证据的一种,不能作为当然的权利证书使用。我们知道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成立,因此著作权成立的依据应该是作品的创作思路、原创手稿等一些列能够表达创作过程的原始资料。这些资料可以说明该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著作权登记仅仅要求对作品的权属进行说明,没有要求提供原始资料作为证据。因此,著作权登记只能证明申请人对某一作品进行了登记,至于该作品是否为登记者独立创作完成则没有审核。因此,当著作权登记与著作权原始资料相冲突时,著作权将以原始资料确定作者和著作权人。2、著作权登记证可以达到作品发表的类似效果。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3、著作权自愿登记是作者保留著作权证据费用相对较低的一种方式。在一般情况下,手稿原件不一定能够完整的保存,而且其保留的证据由于是单方证据,很难被第三者认可证据的效力,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著作权登记是可以证明著作权的权属的。4、著作权自愿登记可以涉及到著作权的变更、转让、继承等事实。著作权自愿登记不仅登记的是著作权成立,而且还包括权利变更、权利转让和权利继承等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在进行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是按《计算机软件登记条例》登记的,而且登记后给予重点保护。关于强制著作权登记许可是什么?著作权登记的作用有哪些?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申请著作权登记,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