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知识产权法网考
㈠ 求2013年7月《知识产权法》自考案例分析答案 如题45.某文化公司为创作一部电视剧剧本组成了
1、
(1)剧本著作权属于文化公司。如果甲乙丙丁都是该公司的员工,则该剧本属于职务创作;如果不是,则属于委托创作,无论是哪种情况,著作权都属于发起人也就是文化公司。
(2)丙作为创作小组的一部分,只有署名权,没有权利私自许可。
2、
(1)如果证据充分,甲能够证明其技术是在乙申请专利之前产生的,可以生产。
(2)因为专利权属于乙公司,在专利仍然有效的前提下,甲没有许可的权利。
3、
(1)按照题目所讲,该商标应该属于地理标志,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酥梨“是在国际分类第31类。
(2)根据题目意思,是想回答说不能被核准;但目前所给出的条件严重不足,根据法律条款,只能说一般情况下,乙地公司不能注册成功。
《商标法》明文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甲地合作社证明了该名称属于地理标志,那乙公司的”酥梨“类商标不会注册成功,其他类别商标有机会。(请注意是”不会注册成功“,而不是”不能被核准“,因为乙公司先提出申请,理论上是先被审查到的,有初审通过的可能,然后才被异议或者撤销掉。)
《商标审查标准》中也有对地名的限制,”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的,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的规定予以驳回。“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名“是不受限制的,也就是说如果甲地只是某一个乡村,那乙地公司所申请的商标就有机会通过初审;另外“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过地名本身的“也是有机会注册成功的,比如黄山、洪湖等,乙地公司也有机会注册到。当然了,前提是”酥梨“以外的项目或者甲无法证明该名称为地理标志。
总体分析,因为条件不足,乙地公司所申请的商标尚存在”被核准“的机会。
㈡ 全国2013年4月和7月自考知识产权法的答案,着急!!!
知识产权法,你学的是什么专业,是法律吗?
㈢ 知识产权法的考题
单项选择题,这是2005年的司法考试题。
1995年田某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A发明专利,版次年4月与胡某签权订"关于创办B厂协议书"。在田某不知情的情况下,1998年4月20日某区工商局根据胡某的申请向胡某颁发了B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胡某为法定代表人。1999年5月11日,某区工商局根据B厂的申请注销了该厂的登记。2000年10月20日田某向某区工商局了解B厂情况,同年11月2日该局告知该厂登记、注销情况。2003年7月31日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田某A专利权并予以公告。2004年8月10日,田某以某区工商局向胡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的专利权保护期自2004年7月31日开始起算(错,应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B.田某起诉期限自2000年10月20日开始起算(错,应从2000年11月2日开始算)
C.如果《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时,田某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从其规定(对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D.对田某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错,应该驳回起诉)
㈣ 全国201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和知识产权法试题答案
从附件下载即可。
㈤ 知识产权法考试怎么办!
1知识产权的对象:知识本身,分为两类,一是智力成果,二是经营标记。2.知识产权的分类:一是把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二是分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权。3.知识产权的性质:一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属性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的,二是知识产权为私权,三是知识产权是对世权和支配权;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驶;知识产权可分授权性,不同的权能分授不同人,相同的权能可授予多人行使。4.著作权: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5.著作权法: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7.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一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 不使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公共信息资源和时政新闻 三 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8.著作财产权:指基于著作权的行使所能得到的财产权益,也指实现其利益的各种手段和方式。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注释权和整理权。9.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10.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11.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有期限)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12.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13.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14.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15.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6.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特点:不改变作品的基本思想内容方式:(1)变换作品表现形式(2)改变作品用途,适应某种需要 17.著作人身权: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18.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19.职务作品的归属:一类是作者享有著作权, 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第二类是单位享有著作权, 作者享有署名权。职务作品的特征:一作者与工作机构既有劳动关系 二创作的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 三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任务或业务范围之内。 19.定做作品的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作品与定做作品的区别:一 给予创作关系不同,委托作品是基于委托合同而创作的,职务作品是基于作者与本单位的劳动关系 二权利归属不同 委托作品有合同按合同 无合同归委托人 定做作品归作者20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关系:联系:1、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的前提2、邻接权的取得过程中也包含了传播这的创造性劳动邻接权从本质上讲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区别:1、主体不同:邻接权的主体几乎都是法人2、保护对象不同:3、内容不同:通常不具有人身权利的性质(表演者权除外)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21.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要件:1、不得损害作者的人身权利2、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3、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需要。22合理使用的类型: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合理引用行为3、新闻报道使用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5、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6、公益性利用行为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馆藏陈列或保存版本9、免费表演10、室外陈列品的使用11、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23.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侵犯出租权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为上述这些行为如果未经许可,则构成对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权利的侵犯。24专利制度的特征:本质属性:1、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2、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 3其他:法定性:依法确认和保护 科学审查:初审、复审、公众审查 国际交流 排他性强 时间性、地域性等。25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异同: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实践中各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是与适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相同:都属于技术方案 差异:1、保护范围不同:仅限于产品2、并非所有的产品都可以申请实用新型,必须具有确定的形状、固定的三维构造3、创造性要求较发明低:实质性特点和进步。26.职务发明: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27.新颖性: 过去没有的新发明的,判断标准:时间、对比技术。 丧失新颖性的四种情况:以出版物的方式公开,以使用公开,以其他方式公开,抵触申请。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8.专利权的内容:独占权,禁止他人实施权,处分权。29专利权的效力: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以做广告或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陈列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的权利)、使用、进口。29.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保护期、先行实施、善意侵权、首次销售、临时过境、非营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定许可。30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一般原则1、进行侵权判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2、进行侵权判定,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专利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3、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用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4、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31全面覆盖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32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33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34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35商标的功能:识别、品质保证、广告竞争。36商标概念: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及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不同的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感知的标记。37商标分类:集体商标,是指由某一集体组织所有,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即用以证明商品来源、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密度及其他特征的商标。38商标权的取得原则 注册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优先权原则 39驰名商标《巴黎公约》中是指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可称为名牌商标或著名商标。40驰名商标的认定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41驰名商标的保护 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放宽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别期限的排他权4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仅涉及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广义上,则包括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反垄断及限制竞争的内容。43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1、无形性2、价值性3、实用性4、保密性
㈥ 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证书
我也是IP专业的抄,以后可以多交流袭交流~~
参考资料给出的网址有具体信息~我就不复制了~~
CIPM考试
由保护中国知识产权联合会和CHC全国高科技知识产权委员会发起,在国际知识产权管理协会支持指导下,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启动。这是我国第一个与国际接轨,面向中高级管理和技术专业人士的知识产权系统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提供了包括职业道德、知识产权法、专利检索、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战略等16门专业课程。高级知识产权管理师还需加考知识产权英语课程。
知识产权管理师培养计划在每年6月和12月进行全国统一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学员,授予知识产权管理师专业资格证书。
㈦ 知识产权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题
好长的题目啊 怪不得没人回答。
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被告没有经过权利人授权卫视台播放而进行了播放。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对抗原告,只是被告可以在赔偿后依据合同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著作权法》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